卷一一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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之路,但不得在宿衛而已。

    ” 臣按:一人犯罪禁至三屬不得仕宦王朝,固非聖世罪人不孥之意,宋徽宗時有黨人子孫不許内仕之禁,其視章帝此诏有愧矣。

     唐制,凡囚已刑,無親屬者将作給棺瘗于京城七裡外,圹有磚銘,上揭以榜,家人得取以葬。

    臣按:此亦唐人仁恕之政。

     太宗親錄囚徒,縱死罪三百九十人歸家,期以明年秋即刑,如期皆來,乃赦之。

     歐陽修曰:“信義加于君子而刑戮施于小人,刑入于死者乃罪大惡極,此又小人之尤者也,甯以義死不苟幸生而視死如歸,此又君子之尤難者也。

    太宗錄大辟囚三百餘人,縱使還家,約其自歸以就死,是以君子之難能責其小人之尤者以必能也,其囚及期而自歸者,是君子之所難而小人之所易也,此豈近于人情哉,然則何為而可?曰縱而來歸,殺之無赦,而又縱之而又來,則可以知為恩德之緻爾,此必無之事也。

    若夫縱其來歸而赦之事偶一為之耳,若屢為之則殺人皆不死,是可為天下之常法乎?不可為常者,其聖人之法乎?是以堯、舜、三王之治必本于人情,不立異以為高,不逆情以幹譽。

    ” 胡寅曰:“罪既至死無可赦者,此三百九十人者其間甯無殺人償死者乎,而赦之何?被殺者之不幸而蒙赦者之幸也,況既得一年之期,必嘗相約以如期而集則可免死,太宗悅其信服而忘其刑赦之頗也,然不敢違逸而皆至,情則可矜矣,要之,始者縱之過也。

    ” 臣按:刑者天讨有罪之具,人君承天以行刑,無罪者固不可刑,有罪者亦不敢縱也。

    人君不循天理而以己意操縱乎人,亦猶人臣不奉國法而以己意操縱乎囚也,可乎哉?人臣如此,君必誅之無赦,臣畏國法必不敢如此,人君以己意縱罪人,而又以己意舍之,獨不畏天乎? 太宗嘗覽《明堂針灸圖》,見人之五髒皆近背,失所則其害緻死,歎曰:“夫棰者五刑之輕,死者人之所重,安得犯至輕之刑而或至死?”乃诏罪人毋得鞭背。

     臣按:太宗诏罪人毋鞭背,其心仁矣,非獨見其有寬刑之仁,而實可驗其有愛民之心,随所觸而即感,然不徒感之而又能推廣之以緻之民也,其緻刑措而庶幾于三代也宜哉。

    後世稱宋人以仁厚立國,然唐既去鞭背刑矣,而宋人猶有杖脊之法何也,豈太祖、太宗不聞唐太宗此言,而當時輔弼谏诤之臣亦無以此言進者欤?我朝定令,凡笞杖人于臀腿受刑之處,非此則為酷刑,仁恩之及于人人也博矣。

     太宗以大理丞張蘊古奏罪不以實斬之,既而大悔,诏死罪雖令即決,皆三覆奏。

    久之,謂群臣曰:“死者不可複生,近有府史取赇不多,朕殺之,是思之不審也。

    決囚雖三覆奏,而頃刻之間何暇思慮,自今宜二日五覆奏,決日尚食勿進酒肉,諸州死罪三覆奏,其日亦蔬食,務合禮撤樂減膳之意。

    ” 臣按:張蘊古奏請不以實,其情有故誤,設使其故猶當權其輕重而加以刑,況蘊古曾上《大寶箴》,其言切至有益于君身治道,斯人而能為斯言,猶将十世宥之,乃以輕罪而坐重刑,太宗雖悔之無益也。

    雖然,人君不貴無過而貴能改過,太宗能因此以生悔心,不徒悔之于已往而又戒之于将來,充而廣之以遍于天下後世,孟子曰“古之人所以大過人者無他,善推其所為而已矣”,太宗有焉。

     太宗時,有失入者不加罪,太宗問大理卿劉德威曰:“近日刑網稍密,何也?”對曰:“此在主上,不在群臣。

    人主好寬則寬,好急則急,律文失入減三等,失出減五等,今失入無辜,失出更獲大罪,是以吏各自免,競就深文,非有教使之,然畏罪故耳。

    傥一斷以律,則此風立止矣。

    ”太宗悅從之,自是斷獄平允。

     臣按:人主好寬則寬,好急則急,此就人君言之耳,為刑官者執一定之成法,因所犯而定其罪,豈容視上人寬急而為之輕重哉?然中人之性畏罪而求全,不能人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