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一一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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武後時,萬年主簿徐堅上疏以為:“《書》有五聽之道,令著三覆之奏,比有敕,推按反者得實即行斬決,人命至重,死不再生,萬一懷枉,吞聲赤族,豈不痛哉?此不足肅奸逆而明典刑,适所以長威福而生疑懼,臣望絕此處分,依法覆奏。
又法官之任,宜加簡擇,有用法寬平為百姓所稱者願親而任之,有處事深酷不允人望者願疏而退之。
” 臣按:徐堅謂推按反者即行斬決,不足肅奸逆而明典刑,而适所以長威福而生疑懼,非獨于反獄一事為然,凡人君用人糾察人過咎,委任之專而信任之不疑,皆有此弊。
武後時,刺史李行裒為酷吏所陷,秋官郎中徐有功固争不能得,侍郎周興奏有功故出反囚,當斬。
太後雖不許,亦免其官。
然太後雅重有功,久之複起為侍禦史,有功伏地流涕,固辭曰:“臣聞鹿走山林而命縣庖廚,勢使之然也。
陛下以臣為法官,臣不敢枉陛下法,必死是官矣。
”太後固授之,遠近聞者相賀。
臣按:有功當酷吏告密羅織之秋,獨能以平恕為心,,可謂特立不倚者矣。
武後雖女主,然亦知雅重其人,當死而生之,既廢而起之,固辭而受之,可見天理之在人心者未嘗泯,特人臣立志不堅,見理不明,過于徇人而切于為己耳。
後世人主一廢其人即不複用、不複問往事之如何,顧反出一女主下哉。
武後時,法官競為深酷,惟司刑丞徐有功、杜景儉獨存平恕,被告者皆曰:“遇來、侯必死,遇徐、杜必生。
” 臣按:當武後酷吏淫虐之時,而徐有功、杜景儉獨存仁恕,是知人心之天理,雖以暴虐之君,無不有之,但掌刑之臣不能執正守法耳。
宋太宗太平興國三年,始用儒士為司理判官。
臣按:州郡設官理刑亦猶周官鄉士、縣士之比,然謂之士者,以刑獄人命所系,不可專委之吏胥。
士讀書知義理,不徒能守法,而又能于法外推情察理,而不忍緻人無罪而就死地,名重于利,吏胥雖曰深于法比,然後能知法也,而不知有法外意,苟獄文具而罪責不及已足矣,而人之冤否不恤也。
宋太宗始用士人為司理判官,其有合成周之制欤。
淳化元年,令刑部定置詳覆官六員,專閱天下所上案牍,勿複公遣鞫獄吏。
置禦史台推勘官二十人,并以京朝官充,若諸州有大獄則乘傳就鞫獄,辭日上必臨遣谕旨曰“無滋蔓,無留滞”,或賜以裝錢,還必召見,問以所推事狀,著為定令。
臣按:宋于法司常員之外,專置官以閱天下所上案牍,及推勘大獄,臨遣必谕旨優賜,竣事又召見請問,人君留心獄事如此,奉命以推治者其有不盡心者乎? 二年,置諸路提點刑獄司,命常參官主之,凡官内州府十日一具囚帳供報,有疑獄未決者即馳傳往視之,州郡敢積稽留大獄久而不解及以偏辭按谳情不得實并官吏用情者,悉以聞。
臣按:後世于藩方設官司刑本此。
在宋為提點刑獄司,在元為肅政廉訪司,本朝于藩方各置提刑按察司,凡十有三處。
是年始制審刑院于禁中,兼置詳議官六員,凡獄具上奏先由審刑院印訖以付大理寺、刑部斷覆以聞,乃下審刑詳議,申覆裁決訖以付中書省,當即下之。
其未允者,宰相覆以聞,如命論決。
臣按:宋制即有刑部、大理寺,而又立審刑院于禁中,事雖詳審,然不無重複。
本朝有獄事先由刑部、都察院鞫問,然後送大理寺,有不允者駁回再問,既允然後問,聞奏取旨,事體歸一,可為萬世彜典。
真宗景德四年,複置諸路提點刑獄官。
先是,帝出筆記六事,其一曰勤恤民隐,所慮四方刑獄官吏未盡得人,一夫受冤即召災沴。
先帝嘗選朝臣為諸路提點刑獄,今可複置,仍以使臣副之,引對于長春殿遣之。
臣按:宋太宗始置諸路提點刑獄,既而罷之,至是複置。
本朝置提刑按察司,其職雖糾察一道官吏,不專于刑,然以提刑入銜則固重在此也。
神宗熙甯七年,置律學設,教授公試習律令生員義三道,先是置刑法科其考試,關防如諸科法。
司馬光曰:“律令格式皆當官者所須,何必置明法一科使為士者豫習之?夫禮之所去,刑之所取,為士者果能知道,又自與法律冥合,若其不知,但日誦徒流絞斬之書、習鍛煉文緻之事,為士已成刻薄,從政豈有循良?非所以長育人才、厚風俗也。
” 臣按:自隋人作律以八字為義例,遂緻文深而義晦,甚失古人使人易曉難犯之意。
今後律文宜詳備其事、淺易其文,凡其罪名輕重、決杖多寡,皆須明白詳載,不厭簡帙之繁,不惜文辭之複,使檢閱之間粲然于目、灼然在心,不必深于文墨者然後曉之,凡有目者粗知文義無不曉然也。
如此,何用說官教訓立法,考試設科取用為哉?惟用士人之通經術、知道誼者為之,遇有刑獄按律處罪,律所不載及有可疑者引經斷獄,取裁于上可也。
以上簡典獄之官
又法官之任,宜加簡擇,有用法寬平為百姓所稱者願親而任之,有處事深酷不允人望者願疏而退之。
” 臣按:徐堅謂推按反者即行斬決,不足肅奸逆而明典刑,而适所以長威福而生疑懼,非獨于反獄一事為然,凡人君用人糾察人過咎,委任之專而信任之不疑,皆有此弊。
武後時,刺史李行裒為酷吏所陷,秋官郎中徐有功固争不能得,侍郎周興奏有功故出反囚,當斬。
太後雖不許,亦免其官。
然太後雅重有功,久之複起為侍禦史,有功伏地流涕,固辭曰:“臣聞鹿走山林而命縣庖廚,勢使之然也。
陛下以臣為法官,臣不敢枉陛下法,必死是官矣。
”太後固授之,遠近聞者相賀。
臣按:有功當酷吏告密羅織之秋,獨能以平恕為心,,可謂特立不倚者矣。
武後雖女主,然亦知雅重其人,當死而生之,既廢而起之,固辭而受之,可見天理之在人心者未嘗泯,特人臣立志不堅,見理不明,過于徇人而切于為己耳。
後世人主一廢其人即不複用、不複問往事之如何,顧反出一女主下哉。
武後時,法官競為深酷,惟司刑丞徐有功、杜景儉獨存平恕,被告者皆曰:“遇來、侯必死,遇徐、杜必生。
” 臣按:當武後酷吏淫虐之時,而徐有功、杜景儉獨存仁恕,是知人心之天理,雖以暴虐之君,無不有之,但掌刑之臣不能執正守法耳。
宋太宗太平興國三年,始用儒士為司理判官。
臣按:州郡設官理刑亦猶周官鄉士、縣士之比,然謂之士者,以刑獄人命所系,不可專委之吏胥。
士讀書知義理,不徒能守法,而又能于法外推情察理,而不忍緻人無罪而就死地,名重于利,吏胥雖曰深于法比,然後能知法也,而不知有法外意,苟獄文具而罪責不及已足矣,而人之冤否不恤也。
宋太宗始用士人為司理判官,其有合成周之制欤。
淳化元年,令刑部定置詳覆官六員,專閱天下所上案牍,勿複公遣鞫獄吏。
置禦史台推勘官二十人,并以京朝官充,若諸州有大獄則乘傳就鞫獄,辭日上必臨遣谕旨曰“無滋蔓,無留滞”,或賜以裝錢,還必召見,問以所推事狀,著為定令。
臣按:宋于法司常員之外,專置官以閱天下所上案牍,及推勘大獄,臨遣必谕旨優賜,竣事又召見請問,人君留心獄事如此,奉命以推治者其有不盡心者乎? 二年,置諸路提點刑獄司,命常參官主之,凡官内州府十日一具囚帳供報,有疑獄未決者即馳傳往視之,州郡敢積稽留大獄久而不解及以偏辭按谳情不得實并官吏用情者,悉以聞。
臣按:後世于藩方設官司刑本此。
在宋為提點刑獄司,在元為肅政廉訪司,本朝于藩方各置提刑按察司,凡十有三處。
是年始制審刑院于禁中,兼置詳議官六員,凡獄具上奏先由審刑院印訖以付大理寺、刑部斷覆以聞,乃下審刑詳議,申覆裁決訖以付中書省,當即下之。
其未允者,宰相覆以聞,如命論決。
臣按:宋制即有刑部、大理寺,而又立審刑院于禁中,事雖詳審,然不無重複。
本朝有獄事先由刑部、都察院鞫問,然後送大理寺,有不允者駁回再問,既允然後問,聞奏取旨,事體歸一,可為萬世彜典。
真宗景德四年,複置諸路提點刑獄官。
先是,帝出筆記六事,其一曰勤恤民隐,所慮四方刑獄官吏未盡得人,一夫受冤即召災沴。
先帝嘗選朝臣為諸路提點刑獄,今可複置,仍以使臣副之,引對于長春殿遣之。
臣按:宋太宗始置諸路提點刑獄,既而罷之,至是複置。
本朝置提刑按察司,其職雖糾察一道官吏,不專于刑,然以提刑入銜則固重在此也。
神宗熙甯七年,置律學設,教授公試習律令生員義三道,先是置刑法科其考試,關防如諸科法。
司馬光曰:“律令格式皆當官者所須,何必置明法一科使為士者豫習之?夫禮之所去,刑之所取,為士者果能知道,又自與法律冥合,若其不知,但日誦徒流絞斬之書、習鍛煉文緻之事,為士已成刻薄,從政豈有循良?非所以長育人才、厚風俗也。
” 臣按:自隋人作律以八字為義例,遂緻文深而義晦,甚失古人使人易曉難犯之意。
今後律文宜詳備其事、淺易其文,凡其罪名輕重、決杖多寡,皆須明白詳載,不厭簡帙之繁,不惜文辭之複,使檢閱之間粲然于目、灼然在心,不必深于文墨者然後曉之,凡有目者粗知文義無不曉然也。
如此,何用說官教訓立法,考試設科取用為哉?惟用士人之通經術、知道誼者為之,遇有刑獄按律處罪,律所不載及有可疑者引經斷獄,取裁于上可也。
以上簡典獄之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