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一一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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難,後世為法官者固當以釋之為法,而文帝之從谏如流,而不飾非拒谏,以私怒刑人,尤人主之盛德也,萬世人主所當師焉。

     宣帝本始四年,诏曰:“間者吏用法巧文浸深,是朕之不德也。

    夫決獄不當,使有罪興(起也)邪(當重而輕,使有罪者起邪心),不辜蒙戮,父子悲恨,朕甚傷之。

    今遣廷史與郡鞫獄,任輕祿薄,其為置廷平,秩六百石,員四人。

    其務平之,以稱朕意。

    ”于是選于定國為廷尉,求明察寬恕黃霸等以為廷平,季秋後請谳。

    時上常幸宣室,齋居而決事,獄刑号為平矣。

     臣按:漢既有廷尉而又立廷平,後世以大理寺平允法司刑獄,其原蓋出于此。

    本朝設大理寺卿一人、少卿寺丞各二人,又分其屬為左右二寺,設正副評事,凡刑部、都察院所問罪獄必俟平允然後法司定罪,若罪名不當,駁回再問。

     魏明帝時,衛觊奏曰:“刑法者國家之所貴重而私議之所輕賤,獄吏者百姓之所懸命而選用者所卑下,王政之弊未必不由此也,請置博士轉相教授。

    ”事遂施行。

     胡寅曰:“懷天下者當以仁,理天下者當以義,律令者聊以記刑名之數耳,豈所恃以為治也?惟明于經訓者乃能用法,徒貴習法之熟而無保國化民之本,是李斯所以亡秦者也。

    夫業儒之侮經者尚多有之,況習法而不知仁義之道,其侮法将十人而二五,苟如是,曷若付百官有司于胥吏哉?自後世觀魏之所以存,豈系于有律博士,而其所以亡者,豈系于律令之煩省乎?衛觊之言,非經邦之令猷也。

    ” 臣按:衛觊欲立律博士,是欲以國家弼教輔治之大典付之不通經之吏胥也,胡氏非之誠是矣。

    夫吏胥之不通經,固不可以掌律令,然于律之名例條貫猶其所習也,而後世乃至以獄事付之武夫嬖幸,則并法比之不知焉,則是設為刑獄以立威制人,非以弼教輔治也,固非聖人制刑之意,亦豈天讨有罪之公哉? 唐太宗初即位,盛開選舉,或有詐為資蔭者,上令自首,不首者死,俄有詐僞事洩,大理少卿戴胄斷流,上曰:“朕下敕不首者死,今斷流,是示天下以不信,卿欲賣獄乎?”胄曰:“陛下當即殺之,非臣所及,既付所司,臣不敢虧法。

    ”上曰:“卿自守法而令我失信邪?”胄曰:“法者國之所以布大信于天下,言者當時喜怒之所發耳,陛下發一朝之忿而欲殺之,既而不可而置之于流,此乃忍小忿而存大信也。

    若順忿違信,臣竊為陛下惜之。

    ”上曰:“法有所失,公能正之,朕何憂也。

    ” 臣按:胄謂陛下當即殺之非臣所及,其失正與張釋之同,其所謂“法者所以布大信于天下而言者一時喜怒之所發,陛下發一朝之忿而欲殺之,既而不可而置之于流,此乃忍小忿而存大信”則名言也。

    太宗不徒不怒之,而且獎之,真好治納谏之主也,後主宜法焉。

    臣嘗因是而論之,國家之法固不可以不守,而人君之言亦不可以失信,言一失信後雖有言人莫之信矣,然而欲存人君之信而于祖宗之法則有妨焉,如之何則可?曰為人上者當熟思審處而後發于言,前有所違,後難于繼,斷然不出諸口也,為人臣者則當遏絕之于發言之初,不待其形見于事為之著,如此,則是能緻其君于無過之地矣。

     貞觀初,诏殿中侍禦史崔仁師覆按青州謀反獄,仁師止坐其魁首十餘人,餘皆釋之。

    大理少卿孫伏伽謂仁師曰:“足下平反者衆,人情誰不貪生,恐見徒侶得免,未肯甘心。

    ”仁師曰:“凡治獄當以仁恕為本,豈可自規免罪而不為伸邪?萬一暗短誤有所中,以一身易十囚之死亦所願也。

    ” 臣按:崔仁師謂“治獄以仁恕為本,豈可自規免罪而不為伸”,後世治獄者往往自規免己之罪,不複顧人之死生,皆仁師之罪人也。

     太宗時,大理少卿胡演進每月囚帳,上覽焉,問曰:“其間罪亦有情可矜容者,皆以律斷?”對曰:“原情定罪,非臣下所敢。

    ”上謂侍臣曰:“古人雲鬻棺者欲歲之疫,匪欲害人,利欲售棺故爾。

    今法司覆理一獄,必求深劾,欲成其考,今作何法得使平允?”王圭奏曰:“但選良善平恕、斷獄允當者賞之,即奸僞自息。

    ”上善之。

     臣按:欲得獄平允,王圭欲選良善平恕、斷獄允當者賞之,臣竊以為斷獄之吏固欲選良善平恕者,然其本則在人君焉。

    人君苟存好生之心,欽哉欽哉,惟刑之恤,雖不賞之,彼亦不敢深刻矣。

     太宗嘗與侍臣論獄,魏徵曰:“炀帝時嘗有盜發,稍涉疑似悉令斬之,凡二十餘人,大理丞張元濟怪其多,試尋其狀,内五人嘗為盜,餘皆平民,竟不敢執奏,盡殺之。

    ”太宗曰:“此豈惟炀帝無道,其臣亦不盡忠,君臣如此,何得不亡?公等戒之。

    ” 臣按:太宗無事時與群臣論獄,魏徵論及隋炀之無道殺人,而太宗責臣之不忠,且曰:“君臣如此,何得不亡。

    ”噫,隋之君臣如此所以亡,唐之君臣如此所以興,後世人主不可不知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