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一一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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也欤。

     《周禮》:刑官之屬,大司寇卿一人,小司寇中大夫二人,士師下大夫四人,鄉士上士八人、中士十有六人,旅下士三十有二人,府六人、史十有二人、胥十有二人、徒百有二十人。

     鄭玄曰:“鄉士主六鄉之獄。

    ”賈公彥曰:“刑官,有虞氏曰士,夏曰大理,周曰大司寇。

    ” 臣按:大司寇一人,即今刑部尚書;小司寇二人,即今左右侍郎。

    鄉士以下,鄭注謂主六鄉之獄,即今十三司分掌各道刑獄是也,自唐以來分為六部而刑部分四屬,曰憲部、曰比部、曰司門部、曰都官部。

    國初因之,至洪武二十三年始改為十三部,後又加以貴州、交焄為十四,其後棄交焄惟存十三部焉,蓋有合于《周官》刑官之屬鄉士掌六鄉之獄之制,可見前聖、後聖之心,其揆一也。

     小司寇之職,歲終則令群士計獄弊訟,登中于天府。

    鄭玄曰:“登中,上其所斷獄訟之數。

    ”賈公彥曰:“群士謂鄉士、遂士以下。

    ” 臣按:登中于天府,說者謂獄訟之中言事實之書也,必登于天府者,以刑所以緻天讨,故登于天府而藏之,且示重其書而有謹于用之意。

    臣竊以為,所謂中者,意者取其所計弊獄訟之得其中者上于天府,使藏之以為法比,後有罪犯有合于是者則援引以為質也,如此,庶于文法為順。

     鄉士掌國中(遂士掌四郊,縣士掌野),各掌其鄉之民數(遂士掌其遂之民數,縣士掌其縣之民數)而糾戒之(遂士、縣士亦各糾其戒令),聽其獄訟,察其辭,辯其獄訟,異其死刑之罪而要之,旬而職聽于朝(遂士、縣士皆同,惟旬,遂士二旬、縣士三旬)。

    司寇聽之,斷其獄、弊其訟于朝,群士、司刑皆在,各麗(附也)其法以議獄訟。

    獄訟成,士師受中,協日刑殺,肆(陳屍)之三日(遂士則協日就郊而刑殺,縣士則協刑殺,各就其縣,餘并同)。

    若欲免之,則王會其期(遂士則王命三公會其期,縣士則王命六卿會其期)。

     吳澂曰:“掌國中謂國中至百裡郊也,凡六鄉之獄皆在國中。

    要之者,謂為其罪法之要辭。

    受中,謂受獄訟之成也。

    協日刑殺,謂可刑殺之日也。

    肆之,謂陳屍。

    期,謂王欲赦之人則鄉士職聽于朝,司寇聽之之日則王以時親往議之也。

    ” 臣按:刑官而以士名,則自虞廷已然,其在朝者謂之士師,布列于外者,在六鄉謂之鄉士、在六遂謂之遂士、在各縣謂之縣士,各掌其民之數,其所以糾戒令、聽獄訟、察虛實、辯曲直、異死刑而為其要辭以職事而聽于朝,而司寇聽之,三士皆同也,而其日數則不同焉,鄉士則旬日也、遂士則二旬也、縣士則三旬也。

    及夫斷其獄、弊其訟于朝,群士與司刑之官皆在焉,各以其所犯罪附之于法,合衆所麗之法而參議之,士師乃受其成獄,協之于可殺之日,始加以刑殺,而陳其屍者三日,三士皆同也,惟所肆之處則不同焉,鄉則市朝也、遂則于其遂也、縣則于其縣也。

    若其人之罪有可矜而可疑,王欲免之,六鄉則王自會于司寇而自為之期,六遂則王命三公會其期,各縣則王命六鄉會其期。

    三士之地不同而皆掌民數,其糾戒令、聽獄訟則同也,而皆謂之士焉。

    夫謂之士者理官也,士居四民之先而列五爵之一,列官分職不皆謂之士而理官獨謂之士者,蓋以此官民命所系、天讨所寓,國家所以得失民心皆在于此,故非明義理、備道德、通經學者不可以居之,自虞廷以臯陶為士,而周人自秋官卿以下内外掌刑之官皆以士名,蓋以示後世,使知刑官之重而不可雜以他流也。

    本朝定制,風憲官不以吏員為之,深得虞、周之意。

     漢文帝時,張釋之為廷尉,上行出中渭橋,有一人從橋下走,乘輿馬驚,捕屬廷尉。

    釋之奏犯跸當罰金,上怒,釋之曰:“法者,天子所與天下公共之也。

    今法如是重之,是不信于民也。

    且方其時上使使誅之則已,今已下廷尉,廷尉天下之平也,一傾,天下用法皆為之輕重,民安所錯其手足,惟陛下察之。

    ”上良久曰:“廷尉當是也。

    ”其後人有盜高廟坐前玉環,得下廷尉治,釋之奏當棄市,上大怒曰:“人無道乃盜先帝器,吾屬廷尉者欲緻之族,而君以法奏之(謂依律而斷也),非吾所以共承宗廟意也。

    ”釋之免冠頓首謝曰:“法如是足也,且罪等然以逆順為差,今盜宗廟器而族之有如萬分一,假令愚民取長陵一殽土,陛下且何以加其罪乎?”帝乃白太後,許之。

     楊氏曰:“釋之論犯跸,其意善矣。

    然曰方其時上使人誅之則已,是則開人主妄殺人之端也。

    既曰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公共,則犯法者天子必付之有司以法論之,安得越法而擅誅乎?” 臣按:張釋之為廷尉,文帝欲當犯跸者以罪而釋之罰金,文帝欲當盜高廟玉環者以族,釋之當以棄市,可謂能守職執法而以道事君者矣,其視張湯視上意所欲罪釋而為之出入者,不啻鸾鳳之與鷹鹯矣。

    雖然,釋之敢言固難,而文帝之能從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