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一一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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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無愧于心,受刑者允當其罪,吾之心合天之心矣。
然非在我者一于敬而不敢忽、一于忌而不敢肆,行之于身皆可言之于口、無一事而不可對人言者不能也,允若茲,則吾之所存者合乎天心,而吾之所得者純乎天德矣。
彼其生死壽夭之命乃天所以制斯人者,今我德與天一,則制生人之命在我矣。
夫天高高而在上,所以制人之命者也,典獄者雖在于下而其所典之職亦以制人之命焉,豈非配享在下乎?典獄之職所系之重如此,膺天命而制生靈之命者可不擇其人以用之乎?要之,獄所以不公者,外為權勢之囑托、内為财利之賄賂故也。
然典獄之官所以不訖于威富者,其根本則又在于上之人焉。
上之人誠嚴申明祖宗之法,使有罪者不以賄免戒,饬左右之人使掌法者得以執奏,而所用以居是官者,又必得夫存心敬畏秉性剛直之人用之,則法不至于私濫、人不死于非命,人心允合于天心,逆氣不傷于和氣乎。
籲,臣之所為乃承君之所命,臣之所以作民之命由君作臣之命也,臣德克享于天則君德可知也。
或曰典獄用刑,人臣事也,蔡氏謂推其極至于與天為一,何哉?天者公而已矣,天以至公之道付之君,君以天讨之公付之臣,臣能奉公與天無間,是即君之所以無間于天也。
王曰:“嗟,四方司政典獄,非爾唯作天牧?今爾何監?非時伯夷播刑之迪?其今爾何懲?惟時苗民匪察于獄之麗(附也),罔擇吉人,觀于五刑之中,惟時庶威奪貨。
” 蔡沈曰:“司政、典獄,諸侯也,為諸侯主刑獄,而言非爾諸侯為天牧養斯民乎?為天牧民則今爾何所監懲?所當監者非伯夷乎?所當懲者非有苗乎?伯夷布刑以啟迪斯民,舍臯陶而言伯夷者,探本之論也。
苗民不察于獄辭之所麗,又不擇吉人,俾觀于五刑之中,惟是貴者以威亂政、富者以貨奪法。
” 臣按:刑者天所以讨有罪,讨有罪所以安無罪之民也。
司政、典獄并言者,以諸侯受天子之命以為一方之主,既司夫民政複典夫刑獄也。
政所以安民生,獄所以治民罪,皆奉天子之命以牧養其民,然天子之命即天命也,天子之民即天民也,安民生固所以全其天命,治民罪亦所以全其天命也。
有罪者治之則不敢複為惡,而無罪之民皆得遂其生而全其天矣。
王曰:“嗚呼,念之哉。
伯父、伯兄、仲叔、季弟、幼子、童孫皆聽朕言,庶有格(至也)命。
今爾罔不由慰日勤,爾罔或戒不勤。
” 蔡沈曰:“此告同姓諸侯也。
參錯訊鞫,極天下之勞者,莫若獄,苟有毫發怠心則民有不得其死者矣。
罔不由慰日勤者,爾所用以自慰者無不以日勤,故職舉而刑當也。
爾罔或戒不勤者,刑罰之用,一成而不可變者也,苟頃刻之不勤則刑罰失中,雖深戒之而已施者亦無及矣。
戒固善心也,而用刑豈可以或戒也哉?” 臣按:三代之世,封建之法行,故穆王所戒者伯父、伯兄、仲叔、季弟、幼子、童孫,皆其同姓諸侯也。
蓋天下有天下之刑,一國有一國之刑,天下之刑則天下之有罪者系累于其獄,一國之刑則一國之有罪者禁锢于其獄,人非一人也,五木具其身,百憂嬰其心,度一日有如三秋者矣,而為邦國之君典刑獄之政,置其身于安逸之地,忘其人在困厄之中,則有不得其死者矣,吾何惜夫頃刻之勞而不盡吾心焉,而使斯人無罪而就死地哉?一息或怠而緻數人之死命,後雖悔之亦無及矣,吾心何由而安哉?此所以用之慰者必以日勤,然後職舉而刑當也。
非佞折獄,惟良折獄。
蔡沈曰:“佞,口才也。
非口才辯給之人可以折獄,惟溫良長者、視民如傷者能折獄,而無不在中也。
” 林之奇曰:“佞人禦人以口給,如周亞夫詣廷尉責問曰:‘君侯欲反,何也?’答曰:‘臣所買器乃葬器也,何謂反乎?’吏曰:‘君縱不反地上,即反地下矣。
’所謂佞折獄也。
” 臣按:折獄之官,人命所系,是以自古典獄之官必用易直仁厚之長者以任之,蓋以棰楚之下何求不得,和顔悅色以詢之猶恐畏威懼刑而不敢盡其情,況禦之以口給乎? 王曰:“嗚呼,敬之哉。
官(典獄之官)伯(諸侯)族(同族)姓(異姓),朕言多懼。
朕敬于刑,有德惟刑。
今天相民,作配在下。
” 蔡沈曰:“此總告之也。
朕之于刑言且多懼,況用之乎?朕敬于刑者,畏之至也。
有德惟刑,厚之至也。
今天以刑相治斯民,汝實任責,作配在下可也。
” 臣按:先儒謂官伯,官之長。
前曰“自作元命,配享在下”,今曰“今天相民,作配在下”,則獄官乃配天者也。
人君知獄官可以配天則于命是官也必不敢輕,人臣知獄官可以配天則于居是官也必能自重。
穆王于前既曰“念之哉”,念之雲者即帝舜恤之之意也;又曰“敬之哉”,敬之雲者即帝舜欽之之意也。
穆王之作此書雖曰耄荒,然帝王心法之傳千載猶可想見,此《呂刑》之書所以見取于孔子
然非在我者一于敬而不敢忽、一于忌而不敢肆,行之于身皆可言之于口、無一事而不可對人言者不能也,允若茲,則吾之所存者合乎天心,而吾之所得者純乎天德矣。
彼其生死壽夭之命乃天所以制斯人者,今我德與天一,則制生人之命在我矣。
夫天高高而在上,所以制人之命者也,典獄者雖在于下而其所典之職亦以制人之命焉,豈非配享在下乎?典獄之職所系之重如此,膺天命而制生靈之命者可不擇其人以用之乎?要之,獄所以不公者,外為權勢之囑托、内為财利之賄賂故也。
然典獄之官所以不訖于威富者,其根本則又在于上之人焉。
上之人誠嚴申明祖宗之法,使有罪者不以賄免戒,饬左右之人使掌法者得以執奏,而所用以居是官者,又必得夫存心敬畏秉性剛直之人用之,則法不至于私濫、人不死于非命,人心允合于天心,逆氣不傷于和氣乎。
籲,臣之所為乃承君之所命,臣之所以作民之命由君作臣之命也,臣德克享于天則君德可知也。
或曰典獄用刑,人臣事也,蔡氏謂推其極至于與天為一,何哉?天者公而已矣,天以至公之道付之君,君以天讨之公付之臣,臣能奉公與天無間,是即君之所以無間于天也。
王曰:“嗟,四方司政典獄,非爾唯作天牧?今爾何監?非時伯夷播刑之迪?其今爾何懲?惟時苗民匪察于獄之麗(附也),罔擇吉人,觀于五刑之中,惟時庶威奪貨。
” 蔡沈曰:“司政、典獄,諸侯也,為諸侯主刑獄,而言非爾諸侯為天牧養斯民乎?為天牧民則今爾何所監懲?所當監者非伯夷乎?所當懲者非有苗乎?伯夷布刑以啟迪斯民,舍臯陶而言伯夷者,探本之論也。
苗民不察于獄辭之所麗,又不擇吉人,俾觀于五刑之中,惟是貴者以威亂政、富者以貨奪法。
” 臣按:刑者天所以讨有罪,讨有罪所以安無罪之民也。
司政、典獄并言者,以諸侯受天子之命以為一方之主,既司夫民政複典夫刑獄也。
政所以安民生,獄所以治民罪,皆奉天子之命以牧養其民,然天子之命即天命也,天子之民即天民也,安民生固所以全其天命,治民罪亦所以全其天命也。
有罪者治之則不敢複為惡,而無罪之民皆得遂其生而全其天矣。
王曰:“嗚呼,念之哉。
伯父、伯兄、仲叔、季弟、幼子、童孫皆聽朕言,庶有格(至也)命。
今爾罔不由慰日勤,爾罔或戒不勤。
” 蔡沈曰:“此告同姓諸侯也。
參錯訊鞫,極天下之勞者,莫若獄,苟有毫發怠心則民有不得其死者矣。
罔不由慰日勤者,爾所用以自慰者無不以日勤,故職舉而刑當也。
爾罔或戒不勤者,刑罰之用,一成而不可變者也,苟頃刻之不勤則刑罰失中,雖深戒之而已施者亦無及矣。
戒固善心也,而用刑豈可以或戒也哉?” 臣按:三代之世,封建之法行,故穆王所戒者伯父、伯兄、仲叔、季弟、幼子、童孫,皆其同姓諸侯也。
蓋天下有天下之刑,一國有一國之刑,天下之刑則天下之有罪者系累于其獄,一國之刑則一國之有罪者禁锢于其獄,人非一人也,五木具其身,百憂嬰其心,度一日有如三秋者矣,而為邦國之君典刑獄之政,置其身于安逸之地,忘其人在困厄之中,則有不得其死者矣,吾何惜夫頃刻之勞而不盡吾心焉,而使斯人無罪而就死地哉?一息或怠而緻數人之死命,後雖悔之亦無及矣,吾心何由而安哉?此所以用之慰者必以日勤,然後職舉而刑當也。
非佞折獄,惟良折獄。
蔡沈曰:“佞,口才也。
非口才辯給之人可以折獄,惟溫良長者、視民如傷者能折獄,而無不在中也。
” 林之奇曰:“佞人禦人以口給,如周亞夫詣廷尉責問曰:‘君侯欲反,何也?’答曰:‘臣所買器乃葬器也,何謂反乎?’吏曰:‘君縱不反地上,即反地下矣。
’所謂佞折獄也。
” 臣按:折獄之官,人命所系,是以自古典獄之官必用易直仁厚之長者以任之,蓋以棰楚之下何求不得,和顔悅色以詢之猶恐畏威懼刑而不敢盡其情,況禦之以口給乎? 王曰:“嗚呼,敬之哉。
官(典獄之官)伯(諸侯)族(同族)姓(異姓),朕言多懼。
朕敬于刑,有德惟刑。
今天相民,作配在下。
” 蔡沈曰:“此總告之也。
朕之于刑言且多懼,況用之乎?朕敬于刑者,畏之至也。
有德惟刑,厚之至也。
今天以刑相治斯民,汝實任責,作配在下可也。
” 臣按:先儒謂官伯,官之長。
前曰“自作元命,配享在下”,今曰“今天相民,作配在下”,則獄官乃配天者也。
人君知獄官可以配天則于命是官也必不敢輕,人臣知獄官可以配天則于居是官也必能自重。
穆王于前既曰“念之哉”,念之雲者即帝舜恤之之意也;又曰“敬之哉”,敬之雲者即帝舜欽之之意也。
穆王之作此書雖曰耄荒,然帝王心法之傳千載猶可想見,此《呂刑》之書所以見取于孔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