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一一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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▲簡典獄之官
《舜典》:帝曰:“臯陶,蠻夷猾夏,寇賊奸宄,汝作士。
” 鄭玄曰:“猾,亂也。
群行攻劫曰寇,殺人曰賊,在外曰奸,在内曰宄。
士,理官也。
” 臣按:此萬世命官掌刑之始。
蓋帝世兵刑合而為一,所謂“蠻夷猾夏”,三代以後則屬之兵官而刑官所掌者寇賊奸宄而已,而後世群行攻劫之寇則亦以屬兵焉。
《周官》:司寇掌邦禁,诘奸慝,刑暴亂。
呂祖謙曰:“奸慝隐而難知,故謂之诘。
推鞫窮诘而求其情也;暴亂顯而易見,直刑之而已。
” 蔡沈曰:“秋官卿主寇賊法禁,诘奸慝,刑強暴作亂者。
掌刑不曰刑而曰禁者,禁于未然也。
” 臣按:司寇,六卿之一,在虞廷謂之士師,在周謂之司寇,在漢謂之廷尉,唐宋以來刑部尚書侍郎是也。
《立政》:周公若曰:“太史,司寇蘇(國名)公式敬爾由獄,以長我王國。
茲式有慎,以列用中罰。
” 蔡沈曰:“此周公因言慎罰而以蘇公敬獄之事告之太史,使其并書以為後世司獄之式也。
《左傳》蘇忿生以溫為司寇,周公告太史,以蘇忿生為司寇用能敬其所由之獄,培植基本以長我王國,令于此取法而有謹焉,則能以輕重條列用其中罰而無過差之患矣。
” 陳栎曰:“蘇公所以為司寇在乎敬,後人之法蘇公在乎慎,能慎則能敬矣,固為後之司獄者慮,尤為後之君用人以司獄者慮,能如蘇公者則用,否則斥。
” 臣按:蘇公一獄官也,敬其所由之獄,謂其能使天下無冤獄可矣,而周公乃謂之能長我王國,且使太史書之以為後世司獄之法,然則治天下豈無他道而必以刑獄培植國家之基本乎?孟子曰:“三代之得天下也以仁,其失天下也以不仁。
”仁之效及于天下非百年而不洽,不仁之效一日行之則有一日之害、一年行之則有一年之害,蓋不終朝而已遍于寰區矣。
所以為此者,固出于其君之心,而所以廣君之虐于天下者則其臣為之也,觀諸秦隋以來可見已。
人君不仁之政固非一事,然皆假刑以行之,假刑以立威尤不仁之政之大者也。
周公告成王以立政用人之事,而末舉蘇公敬獄為言,且欲以為式于天下後世,然不謂之治獄而謂之敬獄,而又欲後人取法而有慎焉。
所謂敬、所謂慎,敬則存于心者不敢忽,慎則見于事者不敢肆,雖則以告太史而實以之而告于王也,使為獄官者能用敬慎以治獄,而用獄官者又能擇敬慎之人而用之,則凡所以治獄者無非仁而不仁之事則有所不行矣,所行無非仁是能重民命矣,能重民命則足以延國命矣,民命之有永乃天命之所由永也。
《君陳》:王曰:“殷民在辟,予曰辟,爾惟勿辟;予曰宥,爾惟勿宥,惟厥中。
” 蔡沈曰:“言殷民之在刑辟者,不可徇君以為生殺,惟當審其輕重之中也。
” 陳經曰:“君之喜怒無常情,法之輕重有常理,不徇君而徇理之中可也。
君言苟是,從君可也,非從君,乃從理也;君言苟未是,則從理可也,從理乃所以從君也。
” 臣按:成王以是告君陳,即周公告成王以文王罔兼庶獄及不誤于庶獄之意也。
後世人主惟恐其臣之不徇己,有不徇己者或怒或斥,其視成王之告君陳惟恐其臣之或徇乎己,其人之賢不肖何如也?是固其得于家庭之傳、輔弼之訓,然其天質之美亦于是乎見之,後世人主所當取法者也。
《呂刑》:王曰:“典獄非訖(盡也)于威(權勢也),惟訖于富(賄賂也)。
敬忌,罔有擇言在身。
惟克天德,自作元命,配享在下。
” 蔡沈曰:“當時典獄之官非惟得盡法于權勢之家,亦惟得盡法于賄賂之人,言不為威屈、不為利誘也。
敬忌之至,無有擇言在身,大公至正,純乎天德,無毫發不可舉以示人者。
天德在我,則大命自我作而配享在下矣。
在下者對天之辭,蓋推典獄用刑之極功而至于與天為一者如此。
” 呂祖謙曰:“典獄不得行其公者,非為威脅則為利誘,欲威不能屈、富不得淫,惟在敬忌,無擇言在身而已。
”又曰:“典獄之官,民之死生系焉,須是無一毫私意,所言無非公理,方可分付以民之死生。
天德所謂至公無私之德,到自作元命地位,命是命令,所制刑之命皆是元善不可複加之命方可。
後世多以典獄為法家,賤士民之死生寄于不學無知之人,和氣不召,乖氣常有,所以不能措天下之治。
蓋掌刑之官代天行罰,天讨有罪,天所以整齊天下之民,元不是自家事,惟敬五刑以成三德,敬五刑是專敬天理,三德是或當用正直、或當用剛克、或當用柔克各得其當。
若不敬天命,為害所逼、為利所誘,用刑必差,須是置禍福于度外,專敬天命,刑無不得其當,則民有所措手足,此所以培養根本,故三代得天下以仁。
” 臣按:刑獄之事實關于天,典刑者惟一循天理之公而不徇乎人欲之私,權勢不能移,财利不能動,如此,用刑
” 鄭玄曰:“猾,亂也。
群行攻劫曰寇,殺人曰賊,在外曰奸,在内曰宄。
士,理官也。
” 臣按:此萬世命官掌刑之始。
蓋帝世兵刑合而為一,所謂“蠻夷猾夏”,三代以後則屬之兵官而刑官所掌者寇賊奸宄而已,而後世群行攻劫之寇則亦以屬兵焉。
《周官》:司寇掌邦禁,诘奸慝,刑暴亂。
呂祖謙曰:“奸慝隐而難知,故謂之诘。
推鞫窮诘而求其情也;暴亂顯而易見,直刑之而已。
” 蔡沈曰:“秋官卿主寇賊法禁,诘奸慝,刑強暴作亂者。
掌刑不曰刑而曰禁者,禁于未然也。
” 臣按:司寇,六卿之一,在虞廷謂之士師,在周謂之司寇,在漢謂之廷尉,唐宋以來刑部尚書侍郎是也。
《立政》:周公若曰:“太史,司寇蘇(國名)公式敬爾由獄,以長我王國。
茲式有慎,以列用中罰。
” 蔡沈曰:“此周公因言慎罰而以蘇公敬獄之事告之太史,使其并書以為後世司獄之式也。
《左傳》蘇忿生以溫為司寇,周公告太史,以蘇忿生為司寇用能敬其所由之獄,培植基本以長我王國,令于此取法而有謹焉,則能以輕重條列用其中罰而無過差之患矣。
” 陳栎曰:“蘇公所以為司寇在乎敬,後人之法蘇公在乎慎,能慎則能敬矣,固為後之司獄者慮,尤為後之君用人以司獄者慮,能如蘇公者則用,否則斥。
” 臣按:蘇公一獄官也,敬其所由之獄,謂其能使天下無冤獄可矣,而周公乃謂之能長我王國,且使太史書之以為後世司獄之法,然則治天下豈無他道而必以刑獄培植國家之基本乎?孟子曰:“三代之得天下也以仁,其失天下也以不仁。
”仁之效及于天下非百年而不洽,不仁之效一日行之則有一日之害、一年行之則有一年之害,蓋不終朝而已遍于寰區矣。
所以為此者,固出于其君之心,而所以廣君之虐于天下者則其臣為之也,觀諸秦隋以來可見已。
人君不仁之政固非一事,然皆假刑以行之,假刑以立威尤不仁之政之大者也。
周公告成王以立政用人之事,而末舉蘇公敬獄為言,且欲以為式于天下後世,然不謂之治獄而謂之敬獄,而又欲後人取法而有慎焉。
所謂敬、所謂慎,敬則存于心者不敢忽,慎則見于事者不敢肆,雖則以告太史而實以之而告于王也,使為獄官者能用敬慎以治獄,而用獄官者又能擇敬慎之人而用之,則凡所以治獄者無非仁而不仁之事則有所不行矣,所行無非仁是能重民命矣,能重民命則足以延國命矣,民命之有永乃天命之所由永也。
《君陳》:王曰:“殷民在辟,予曰辟,爾惟勿辟;予曰宥,爾惟勿宥,惟厥中。
” 蔡沈曰:“言殷民之在刑辟者,不可徇君以為生殺,惟當審其輕重之中也。
” 陳經曰:“君之喜怒無常情,法之輕重有常理,不徇君而徇理之中可也。
君言苟是,從君可也,非從君,乃從理也;君言苟未是,則從理可也,從理乃所以從君也。
” 臣按:成王以是告君陳,即周公告成王以文王罔兼庶獄及不誤于庶獄之意也。
後世人主惟恐其臣之不徇己,有不徇己者或怒或斥,其視成王之告君陳惟恐其臣之或徇乎己,其人之賢不肖何如也?是固其得于家庭之傳、輔弼之訓,然其天質之美亦于是乎見之,後世人主所當取法者也。
《呂刑》:王曰:“典獄非訖(盡也)于威(權勢也),惟訖于富(賄賂也)。
敬忌,罔有擇言在身。
惟克天德,自作元命,配享在下。
” 蔡沈曰:“當時典獄之官非惟得盡法于權勢之家,亦惟得盡法于賄賂之人,言不為威屈、不為利誘也。
敬忌之至,無有擇言在身,大公至正,純乎天德,無毫發不可舉以示人者。
天德在我,則大命自我作而配享在下矣。
在下者對天之辭,蓋推典獄用刑之極功而至于與天為一者如此。
” 呂祖謙曰:“典獄不得行其公者,非為威脅則為利誘,欲威不能屈、富不得淫,惟在敬忌,無擇言在身而已。
”又曰:“典獄之官,民之死生系焉,須是無一毫私意,所言無非公理,方可分付以民之死生。
天德所謂至公無私之德,到自作元命地位,命是命令,所制刑之命皆是元善不可複加之命方可。
後世多以典獄為法家,賤士民之死生寄于不學無知之人,和氣不召,乖氣常有,所以不能措天下之治。
蓋掌刑之官代天行罰,天讨有罪,天所以整齊天下之民,元不是自家事,惟敬五刑以成三德,敬五刑是專敬天理,三德是或當用正直、或當用剛克、或當用柔克各得其當。
若不敬天命,為害所逼、為利所誘,用刑必差,須是置禍福于度外,專敬天命,刑無不得其當,則民有所措手足,此所以培養根本,故三代得天下以仁。
” 臣按:刑獄之事實關于天,典刑者惟一循天理之公而不徇乎人欲之私,權勢不能移,财利不能動,如此,用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