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一一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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▲明複仇之義 《周禮》:調人掌司萬民之難(謂相與為仇仇)而諧(諧猶調也)和之,凡過(謂無本意也)而殺傷人者,以民成(平也)之,鳥獸亦如之。

    凡和難,父之仇辟諸海外,兄弟之仇辟諸千裡之外,從父兄弟之仇不同國,君之仇視父,師長之仇視兄弟,主友之仇視從父兄弟,弗辟則與之瑞節而以執之。

    凡殺人有反殺者,使邦國交仇之。

    凡殺人而義者,不同國,令勿仇,仇之則死。

    凡有鬥怒者,成之,不可成者則書之,先動者誅之。

     鄭玄曰:“一說,以鄉裡之民共和解之。

    ” 吳澂曰:“為親複仇者人之私情,蔽囚緻刑者君之公法,使天下無公法則已,如有公法則私情不可得而行矣。

    夫司徒掌教,教民以六德之和,又教之以六行之睦,唯欲斯民之和協也,如其不從教,則不睦之刑從而加焉,在所不赦也,而其官屬乃掌萬民之難使之相避,是使天下之人得以肆其私情而人君之公法不複可行于世,與大司徒之教相反,如必曰從人之私情,則父之仇不與共戴天,辟諸海外亦未為得,盍亦使之弗共戴天而後可也。

    ”又曰:“凡殺人有反殺者,使邦國交仇之,凡殺人而義者,不同國勿令仇,仇之則死。

    果如是,殆将使天下以力相陵,交相屠戮,往來報複,無有已時,聖王令典決不若此之缪。

    ” 臣按:調人之和難,蓋謂過而殺傷人者也,如律文所謂誤殺、戲殺、過失殺之類,以其本無意而殺人而或緻其人于死事,雖可惡而情則可矜。

    然死者不可複生,孝子、弟弟、忠臣、義士其于父兄、師主之死不以其天年,彼雖無故殺之心,而其父兄、師主實因之而死,其心有不能忘者,然其人或在十議之辟及有益于斯世,原其所犯罪不至死,是以先王立調人之官以和其難,凡過而殺傷人者以民成之,鄭氏謂“過,無本意也。

    成,平也。

    以鄉裡之民共和之”,蓋以謂報仇天下之公義,宥過聖人之微權,若施之以法則傷孝子之心,姑避之于他,少舒報者之憤。

    先王治世不專以法,法之中有情,不專以仁,仁之中有義如此。

    夫我聖祖作為教民榜文,頒示闾裡,有曰:“民間除犯十惡及強盜殺人外,其有犯奸盜詐僞人命,本鄉本裡内自能含忍省事,不願告官系累受苦,被告伏罪,亦免緻身遭刑禍,止于老人處決斷者聽。

    ”嗚呼,聖祖之意,其與《周禮》調人“凡過而殺傷人者以民成之”者不約而同也。

     朝士,凡報仇仇者書于士,殺之無罪。

     鄭玄曰:“凡報仇仇者書于士,殺之無罪,謂同國之相辟者将報之,必先言之于士。

    ” 臣按:所謂士者非謂朝士也,凡書于鄉士、縣士、方士皆是也,既書于士而上于朝士而掌之。

     典禮曰:父之仇弗與共戴天,兄弟之仇不反兵,交遊之仇不同國。

     呂大鈞曰:“殺人者死,古今之達刑也。

    殺之而義則無罪,故令勿仇,調人之職是也;殺而不義則殺者當死,宜告于有司殺之,士師之職是也。

    二者皆無事乎複仇也,然複仇之文雜見于經傳,考其所以,必其人勢盛,緩則不能執,故遇則殺之,不暇告有司也。

    父者子之天,不能複父仇,仰無以視乎皇天矣,報之之意誓不與仇俱生,此所以弗共戴天也。

    ” 馬希孟曰:“先王以恩論情,以情合義,其恩大者其情厚,其情厚者其義隆,是故父也、兄弟也、交遊也,其為仇則一,而所以報之者不同。

    或弗共戴天,将死之而恥與之俱生也;或不反兵,将執殺之而為之備也;或不同國,将遠之而惡其比也。

    嗚呼,聖人不能使世之無仇,亦不能使之釋仇而不報,惟稱其情義而已矣。

    若夫《公羊》論九世之仇則失于太過,而所報非所敵矣。

    漢之時孝子見仇而不敢複,則失于太嚴,而孝弟之情無所伸矣。

    ” 遊桂曰:“聖人之治天下,于暴亂之人以公法治之,苟制之于公法而不足,則由于私義而制之,是以暴亂者無所逃罪,而人安其生。

    夫所謂仇皆王誅所不及,公法有時而失之者,聖人因禮而為之法,曰某仇也是其子與弗共戴天者也,某仇也是其兄弟所必報而不反兵者也,某仇也是其交遊之所不同國者也。

    三仇皆以殺人而言,人之子弟、交遊皆得報而殺之,弗共戴天則世之暴者不敢害人之父母矣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