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一一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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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反兵則世之暴者不敢害人之兄弟矣,不同國則世之暴者不敢害人之交遊矣。

    自秦以來私仇皆不許報複,下之私相殘死而無告者不知其幾何,子報仇而以其獄上者,有司常不知所以處之,至唐而陳子昂、韓愈、柳宗元之議起,陳之議報父仇者誅之而旌其闾,柳固已辟之,雖辟之而初無一定之論,韓之言曰:‘子報父母仇,以其獄上尚書省,使百官集議聞奏。

    ’此說粗為得之,然亦不能明先王之,故複仇之事苟欲從古,則其所以為天下之道舉必如三代而後可,三代之時皇極立而公法行,治不一出于法而私義得以參乎其間,今欲依古許人複仇,則為有司者道法交有所不備,不許複仇則傷孝子順弟、賢人義士之心。

    ” 顧元常曰:“治平盛世,井井有綱紀,安有私相報仇之事?然事變萬端,豈可以一律論,如父母出于道忽被強寇劫盜殺害,其子豈容,但已在旁必力鬥與之俱死,不在旁必尋探殺之而後已,此乃人子之至痛追思,殆不欲生,縱彼在窮荒絕域,亦必欲尋殺之以雪父母之冤,故不與共戴天也。

    然仇亦非一端,又看輕重如何,如父母因事被人擠陷,為人子者亦當平心自反,不可專以報複為心;或被人挾王命以矯殺,雖人子之至恨,然城狐社鼠不可動搖,又當為之飲恨而不容以必報為心也。

    凡此之類皆宜随事斟酌,傥不顧事之曲直、勢之可否,各挾複仇之義以相構害,則是刑戮之民大亂之道也。

    ” 《春秋公羊傳》曰:父不受誅,子複仇可也。

    父受誅,子複仇,推刃之道也,複仇不除害。

    (定公四年) 何休曰:“不受誅,罪不當誅也。

    若父受誅,子複仇,則複讨其子,一往一來曰推刃,取仇身而已,不得兼仇其子,複将恐害已而殺之。

    ”韓愈曰:“誅者,上施于下之辭。

    ” 臣按:《公羊》因論伍子胥報仇而言此,蓋謂列國争殺報複之事非王法也。

    人君誅其臣民無報複之理,若有司假法以緻人于死,則當赴訴于君以正其罪,亦不當私自報之。

     唐武後時,下邽人徐元慶父爽為縣尉趙師韫所殺,元慶手殺之,自囚詣官,武後欲赦死,右拾遺陳子昂上疏曰:“先王立禮以進人,明罰以齊政。

    枕戈仇敵,人子義也;誅罪禁亂,王政綱也。

    然無義不可訓人,亂綱不可明法,元慶報父仇,束身歸罪,雖古烈士何以加。

    然殺人者死,畫一之制也,法不可貳,元慶宜伏辜;傳曰父仇不同天,勸人之教也,教之不苟,元慶宜赦。

    臣聞刑所以止遏亂也,仁所以利崇德也,今報父之仇非亂也,行子之道仁也,仁而無利,與同亂誅,是曰能刑,未可以訓,然則邪由正生,治必亂作,故禮防不勝,先王以制刑也。

    今義元慶之節則廢刑也,迹元慶所以能義動天下,以其忘生而及于德也,若釋罪以利其生,是奪其德虧其義,非所謂殺身成仁、全死忘生之節也。

    臣謂宜正國之典,置之以刑,然後旌闾墓可也。

    請編之令,永為國典。

    ” 柳宗元曰:“禮之大本以防亂也,刑之大本亦以防亂也,旌與誅莫得而并焉,誅其可旌茲謂濫,旌其可誅茲謂僭,果以是示于天下,傳于後世,趨義者不知所向,違害者不知所立,不可為典。

    蓋聖人之制,窮理以定賞罰,本情以正褒貶,統于一而已矣。

    若元慶之父不陷于公罪,而師韫之誅獨以其私怨,奮其吏氣,虐于無辜,州牧不知罪,刑官不知問,上下蒙冒,籲号不聞,而元慶能以戴天為大恥,以枕戈為得禮,處心積慮以沖囚人之胸,即死無憾,是守禮而行義也,執事者宜有慚色,将謝之不暇,又何誅焉?其或元慶之父不免于罪,師韫之誅不愆于法,是非死于吏也,死于法也,法其可仇乎?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,是悖骜而淩上也,執而誅之,所以正邦典,而又何旌焉?” 憲宗時,富平人梁悅父為秦果所殺,悅殺仇詣縣請罪,诏曰:“在禮父仇不同天,而法殺人必死,禮法王教大端也,二說異焉,下尚書省議。

    ” 韓愈曰:“子複父仇,見于《春秋》《禮記》,又見《周官》及諸子史,不可勝數,未有非而罪之者也。

    最宜詳于律,而律無其條,非阙文也。

    蓋以為不許複仇則傷孝子之心,而乖先王之訓;許複仇,人将倚法專殺,無以禁止其端。

    夫律雖本于聖人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