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一○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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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例無礙,必于事體無違,必于人情不拂,斷然必可行,的然必無弊,如蠲逋也,其物必可除後決不至于複追,如寬征也,其事必可已後決不至于再作,其文意必不至解而兩通,其前後必不至言而相戾,既處置其事宜,複講解其文理,明白切當,然後著于赦文,行于天下,則上之所頒者無虛文,下之所沾者皆實惠矣。
南宋武帝永初二年,祀南郊,大赦。
裴子野曰:“郊祀天地,修歲事也,赦彼有罪,夫何為哉?” 唐太宗嘗謂侍臣曰:“古言赦者小人之幸,君子之不幸,一歲再赦,善人喑啞。
昔文王作罰,刑茲無赦,小仁者大仁之賊,故我有天下以來不甚放赦。
今四海安靜,禮義興行,數赦即愚人常冀僥幸,惟欲犯法不能改過,當須慎赦。
” 臣按:三代以下稱賢君者必曰唐太宗,太宗之于赦也,其慎也如此,則赦無益于治道也明矣。
宣宗大中元年,以旱故,命同平章事盧商與禦史中丞封敖疏理京城系囚,大理卿馬植奏稱:“盧商等務行寬宥,凡抵極法者一切免死,彼官典犯贓及故殺,平日大赦所不免,今因疏理而原之,使貪吏無所懲畏,死者含冤無告,恐非所以消旱災緻和氣也。
昔周饑,克殷而年豐,衛旱,讨邢而雨降,是則誅罪錄奸或合天意,雪冤決滞乃副聖心也。
” 臣按:五代晉天福中,張允進《駁赦論》曰:“以水旱降德音,宥過放囚,冀感天心以救災,非也。
假有二人訟,遇赦則有罪者幸免,無罪者銜冤,冤氣升聞,乃所以緻災,非弭災也。
天道福善禍淫,若以赦為惡之人而變災為福,是則天助惡人也。
”觀于此言,則赦無益于救災明矣。
五代時,溫韬發唐諸陵,唐莊宗時入朝,賜姓名曰李紹沖,韬多赍金帛賂劉夫人及權貴,旬日遣還,郭宗韬曰:“溫韬發唐山陵殆遍,其罪與朱溫相埒耳,何得複居方鎮,天下義士謂我何?”莊宗曰:“入汴之初已赦其罪。
”竟遣之。
胡寅曰:“罪人不可不誅,赦令不可不守,二者将何處?必于未赦之前,揆情法、審輕重而區别之,使預赦者無可誅之罪,被刑者無可恕之人,則一舉而兩得矣。
” 臣按:事幾多端,變故不一,人之所為所犯,赦文所條具者,豈能一一該盡之哉?然闾閻之幽、郡邑之遠,事出于一時,或有反常殊異者,上之人固無由周知而豫料之,若夫幹紀亂常之事,關于人倫,入于大惡,昭昭于天下耳目者,豈應用事秉筆之人無一人知哉?如溫韬發諸帝陵以竊取寶玉,雖婦人走卒亦或知之,若是者宜于群臣計議诏條之前,明舉某人某事決不可赦,豫有以處之,使吾诏條頒布天下,有司奉行之無有妨礙,不至犯萬世之義、失一時之信,則得之矣。
宋自祖宗以來,三歲遇郊則赦,此常制也。
世謂三歲一赦,于古無有,景祐中言者以為:“三王歲祀圜丘,未嘗辄赦,自唐兵興以後,事天之禮不常行,因有大赦以蕩亂獄,且有罪者宥之未必自新,被害者抑之未必無怨,不能自新将複為惡,不能無怨将悔為善,一赦而使民悔善長惡,政教之大患也。
願罷三歲一赦,使良民懷惠,兇人知禁。
或謂未可盡廢,即請命有司前郊三日理罪人,有過誤者引而赦之,州縣須诏到仿此。
” 臣按:人君為天之子,奉天之祀則當體天之心,以惠天之民,天之民不得已而誤入于罪,赦之可也,不幸而為人所害焉,為天子者不能恭行天讨,使天之民冤苦莫伸,豈天意所欲哉?蓋赦之初設為眚災也,後世相承既久,不能複古,然曠蕩之恩如雷雨之施,不時而作,使人莫可測知可也。
宋人為之常制而有定時,則人可揣摩,以需其期,非獨刑法不足以緻人懼,而赦令亦不足以緻人感也。
仁宗嘉祐中,學士張方平言:“中外官多發人積年罪狀,數按人赦前事及奏劾事,辄請不以赦原減,快一時之小忿,失天下之大信,自今有類此者以故違制書坐之。
”禦史呂誨亦以為言,乃下诏曰:“比者中外多上章言人過失,外視公言,内緣私忿,诋欺暧昧,苟陷善良,又赦令者所以與天下更始,而有司多按赦前事,殆非慎命令、重刑罰,使人灑然自新之意也。
自今有上章告人罪及言赦前事者,訊之。
” 臣按:無事而赦,固非國家美事,有事而赦而又不能守,使失信于人,尤非國家善治也。
蓋國寶于民,民寶于信,上之出令一有不信于民,異時再有所言則民不信之矣,是以善為治者必不輕于出令,命既出矣而必守之以信,非但欲其令之必行,蓋欲其事之可繼也。
元西僧歲作佛事,或恣意縱囚以售其奸宄,俾善良者喑啞而飲恨。
臣按:赦宥出于上,識治體者猶以為非,元人信胡僧之言,每作佛事辄縱罪囚,以希福報,恩不出于上而出于下,人不感帝之恩而感乎僧,是以每遇将作佛事之先有罪在系者辄賂僧以求免,遂使兇頑席僧勢以稔惡,善良抱冤屈而莫訴。
異端所為無足責也,中國之治烏可尤而效之哉? 以上慎眚災之赦
南宋武帝永初二年,祀南郊,大赦。
裴子野曰:“郊祀天地,修歲事也,赦彼有罪,夫何為哉?” 唐太宗嘗謂侍臣曰:“古言赦者小人之幸,君子之不幸,一歲再赦,善人喑啞。
昔文王作罰,刑茲無赦,小仁者大仁之賊,故我有天下以來不甚放赦。
今四海安靜,禮義興行,數赦即愚人常冀僥幸,惟欲犯法不能改過,當須慎赦。
” 臣按:三代以下稱賢君者必曰唐太宗,太宗之于赦也,其慎也如此,則赦無益于治道也明矣。
宣宗大中元年,以旱故,命同平章事盧商與禦史中丞封敖疏理京城系囚,大理卿馬植奏稱:“盧商等務行寬宥,凡抵極法者一切免死,彼官典犯贓及故殺,平日大赦所不免,今因疏理而原之,使貪吏無所懲畏,死者含冤無告,恐非所以消旱災緻和氣也。
昔周饑,克殷而年豐,衛旱,讨邢而雨降,是則誅罪錄奸或合天意,雪冤決滞乃副聖心也。
” 臣按:五代晉天福中,張允進《駁赦論》曰:“以水旱降德音,宥過放囚,冀感天心以救災,非也。
假有二人訟,遇赦則有罪者幸免,無罪者銜冤,冤氣升聞,乃所以緻災,非弭災也。
天道福善禍淫,若以赦為惡之人而變災為福,是則天助惡人也。
”觀于此言,則赦無益于救災明矣。
五代時,溫韬發唐諸陵,唐莊宗時入朝,賜姓名曰李紹沖,韬多赍金帛賂劉夫人及權貴,旬日遣還,郭宗韬曰:“溫韬發唐山陵殆遍,其罪與朱溫相埒耳,何得複居方鎮,天下義士謂我何?”莊宗曰:“入汴之初已赦其罪。
”竟遣之。
胡寅曰:“罪人不可不誅,赦令不可不守,二者将何處?必于未赦之前,揆情法、審輕重而區别之,使預赦者無可誅之罪,被刑者無可恕之人,則一舉而兩得矣。
” 臣按:事幾多端,變故不一,人之所為所犯,赦文所條具者,豈能一一該盡之哉?然闾閻之幽、郡邑之遠,事出于一時,或有反常殊異者,上之人固無由周知而豫料之,若夫幹紀亂常之事,關于人倫,入于大惡,昭昭于天下耳目者,豈應用事秉筆之人無一人知哉?如溫韬發諸帝陵以竊取寶玉,雖婦人走卒亦或知之,若是者宜于群臣計議诏條之前,明舉某人某事決不可赦,豫有以處之,使吾诏條頒布天下,有司奉行之無有妨礙,不至犯萬世之義、失一時之信,則得之矣。
宋自祖宗以來,三歲遇郊則赦,此常制也。
世謂三歲一赦,于古無有,景祐中言者以為:“三王歲祀圜丘,未嘗辄赦,自唐兵興以後,事天之禮不常行,因有大赦以蕩亂獄,且有罪者宥之未必自新,被害者抑之未必無怨,不能自新将複為惡,不能無怨将悔為善,一赦而使民悔善長惡,政教之大患也。
願罷三歲一赦,使良民懷惠,兇人知禁。
或謂未可盡廢,即請命有司前郊三日理罪人,有過誤者引而赦之,州縣須诏到仿此。
” 臣按:人君為天之子,奉天之祀則當體天之心,以惠天之民,天之民不得已而誤入于罪,赦之可也,不幸而為人所害焉,為天子者不能恭行天讨,使天之民冤苦莫伸,豈天意所欲哉?蓋赦之初設為眚災也,後世相承既久,不能複古,然曠蕩之恩如雷雨之施,不時而作,使人莫可測知可也。
宋人為之常制而有定時,則人可揣摩,以需其期,非獨刑法不足以緻人懼,而赦令亦不足以緻人感也。
仁宗嘉祐中,學士張方平言:“中外官多發人積年罪狀,數按人赦前事及奏劾事,辄請不以赦原減,快一時之小忿,失天下之大信,自今有類此者以故違制書坐之。
”禦史呂誨亦以為言,乃下诏曰:“比者中外多上章言人過失,外視公言,内緣私忿,诋欺暧昧,苟陷善良,又赦令者所以與天下更始,而有司多按赦前事,殆非慎命令、重刑罰,使人灑然自新之意也。
自今有上章告人罪及言赦前事者,訊之。
” 臣按:無事而赦,固非國家美事,有事而赦而又不能守,使失信于人,尤非國家善治也。
蓋國寶于民,民寶于信,上之出令一有不信于民,異時再有所言則民不信之矣,是以善為治者必不輕于出令,命既出矣而必守之以信,非但欲其令之必行,蓋欲其事之可繼也。
元西僧歲作佛事,或恣意縱囚以售其奸宄,俾善良者喑啞而飲恨。
臣按:赦宥出于上,識治體者猶以為非,元人信胡僧之言,每作佛事辄縱罪囚,以希福報,恩不出于上而出于下,人不感帝之恩而感乎僧,是以每遇将作佛事之先有罪在系者辄賂僧以求免,遂使兇頑席僧勢以稔惡,善良抱冤屈而莫訴。
異端所為無足責也,中國之治烏可尤而效之哉? 以上慎眚災之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