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一○九
關燈
小
中
大
久,不可不赦,赦之所以與民更始也。
文帝在位者二十三年凡四赦,文帝承呂後之後,蓋亦有不得已焉者。
若夫景帝之十六年而五赦,武帝五十五年而十八赦,昭帝十三年而七赦,宣帝二十五年而十赦,成帝二十六年而九赦,哀帝六年而四赦,大約計之未有過三年而不赦者,數赦如此,何其為良民計也,恒不足而為奸民地也,恒有餘哉? 光武建武二十年,吳漢病笃,車駕親臨問所欲言,對曰:“臣愚無所知識,惟願陛下慎無赦而已。
” 臣按:吳漢,武将也,猶欲其君以慎無赦,赦不可以輕而數也明矣。
章帝元和二年,以祀明堂大赦天下,系囚在赦前減罪一等,勿笞,詣金城,而文不及亡命未發覺者。
郭躬奏曰:“聖恩所以減死使戍邊者,重人命也。
今死罪亡命毋慮萬人,又自赦以來捕得甚衆,而诏令不及,皆當重論。
伏惟恩宥,死罪以下并蒙更生,而亡命捕得獨不沾澤。
臣以為赦前犯罪死而系在赦後者,可皆勿笞,詣金城以全人命,有益于邊。
”帝善之,即下诏赦焉。
臣按:赦固非國家之美事,然死罪既赦而獨不及亡命,不可也。
蓋自古所以起禍亂者多犯罪亡命之徒也,朝廷一持以法而無所貸,彼固無辭而甘心焉,苟施曠蕩之恩而彼獨不與焉,能無觖望乎?郭躬之慮可謂遠矣。
王符曰:“賊良民之甚者,莫大于數赦贖。
赦贖數則惡人昌而善人傷矣,何以明之?謹饬之人身不蹈非,又有為吏正直不避疆禦,而奸猾之黨橫加誣言者,皆知赦之不久故也。
善人君子被侵陷而能至阙庭自明,萬無數人,數人之中得省問者百不過一,既對尚書而空遣去者複十六七矣,其輕薄奸軌,既犯罪法,怨毒之家冀其辜戮以解蓄憤,而反一概悉蒙赦釋,令惡人高會而誇咤,老盜服贓而過門,孝子見仇而不得讨,遭盜者睹物而不可取,痛莫甚焉。
夫養稂莠者傷禾稼,惠奸軌者賊良民,先王之制刑法也,非好傷人肌膚、斷人壽命也,貴威奸懲惡,除人害也。
古者惟始受命之君,承大亂之極,寇賊奸軌,難為法禁,故不得不有一赦,與之更新,頤育萬物,以成大化。
非以養奸活罪,放縱大賊也。
夫性惡之民,民之豺狼,雖得放宥之澤,終無改悔之心,旦脫重梏,夕還囹圄。
論者多曰‘久不赦則奸軌熾而吏不制,宜數赦以解散之’,此不昭政亂之本源,不察禍福之所生也。
” 臣按:此王符《述赦論》也,觀此則赦之無益于治可見矣。
荀悅曰:“夫赦者權時之宜,非常典也。
漢興,承秦兵革之後,比屋可刑,故設三章之法、大赦之令,蕩滌穢流,與民更始,時勢然也。
後世承業襲而不革,失時宜矣。
惠文之世無所赦之,若孝景之時,七國皆亂,異心并起,奸詐非一;及武帝末年,賦役繁興,群盜并起,加以巫蠱之禍,天下紛然,百姓無聊;及光武之際,撥亂之後,如此之比,宜為赦矣。
” 臣按:當承平之世赦不可有,有則奸宄得志而良民不安,當危疑之時,赦不可無,無則反側不安而禍亂不解,荀氏謂赦為權時之宜,而後世乃以之為常典,何哉? 漢帝禅延熙六年立後,大赦,孟光責費諲曰:“夫赦者偏枯之物,非明世所宜有也,衰敝窮極,必不得已,然後乃可權而行之耳。
今主上仁賢,百僚稱職,何有旦夕之急而數施非常之恩,以惠奸軌之惡。
”諲謝之。
初,丞相亮為相十四年才兩赦,時有言公大惜赦者,亮答曰:“治世以大德,不以小惠,故匡衡、吳漢不願為赦。
先帝亦言:‘周旋陳元方、鄭康成間,每見啟告治亂之道悉矣,曾不語赦也。
若劉景升父子歲歲赦宥,何益于治?’” 陳壽曰:“諸葛亮軍旅數興而赦不妄下,不亦卓乎。
” 胡寅曰:“赦之無益于治道也,前賢言之多矣,而終不能革,至按以常典而行之,于其間有吉慶、克捷、祥瑞、祈禱之事則又頒焉,不信二帝三王之法而循後世之制,是何也?始受命則赦,改年号則赦,獲珍禽奇獸則赦,河水清則赦,刻章玺則赦,立皇後則赦,建太子則赦,生皇孫則赦,平叛亂則赦,開境土則赦,遇災異則赦,有疾病則赦,郊祀天地則赦,行大典禮則赦,或三年一赦,或比歲一赦,或一歲再赦三赦。
赦令之下也,有罪者除之,有負者蠲之,有滞者通之,或得以蔭補子孫,或得以封爵祖考,如是而已耳。
明哲之君則赦希而實,昏亂之世則赦數而文,希者尚按故事而不盡去也,數者則意在邀福而歸諸己也,實者有罪必除、有負必蠲也,文者雖有是言而人不被其澤也。
” 臣按:赦之為言釋其罪之謂也,後世之赦乃以蠲逋負、舉隐逸、蔭子孫、封祖考,甚至立法制、行禁令皆于赦令行焉,失古人眚災肆赦、赦過宥罪之意矣。
臣愚以為,赦令之頒,宥罪之外,蠲逋減稅、省刑已責、弛工罷役、寬征招亡,凡寬民惠下之道因赦而行可也,非此屬也一切付之有司行焉。
凡夫赦文之初作,條件之初拟也,必須會集執政大臣各拟所司合行條貫,從公計議,必于
文帝在位者二十三年凡四赦,文帝承呂後之後,蓋亦有不得已焉者。
若夫景帝之十六年而五赦,武帝五十五年而十八赦,昭帝十三年而七赦,宣帝二十五年而十赦,成帝二十六年而九赦,哀帝六年而四赦,大約計之未有過三年而不赦者,數赦如此,何其為良民計也,恒不足而為奸民地也,恒有餘哉? 光武建武二十年,吳漢病笃,車駕親臨問所欲言,對曰:“臣愚無所知識,惟願陛下慎無赦而已。
” 臣按:吳漢,武将也,猶欲其君以慎無赦,赦不可以輕而數也明矣。
章帝元和二年,以祀明堂大赦天下,系囚在赦前減罪一等,勿笞,詣金城,而文不及亡命未發覺者。
郭躬奏曰:“聖恩所以減死使戍邊者,重人命也。
今死罪亡命毋慮萬人,又自赦以來捕得甚衆,而诏令不及,皆當重論。
伏惟恩宥,死罪以下并蒙更生,而亡命捕得獨不沾澤。
臣以為赦前犯罪死而系在赦後者,可皆勿笞,詣金城以全人命,有益于邊。
”帝善之,即下诏赦焉。
臣按:赦固非國家之美事,然死罪既赦而獨不及亡命,不可也。
蓋自古所以起禍亂者多犯罪亡命之徒也,朝廷一持以法而無所貸,彼固無辭而甘心焉,苟施曠蕩之恩而彼獨不與焉,能無觖望乎?郭躬之慮可謂遠矣。
王符曰:“賊良民之甚者,莫大于數赦贖。
赦贖數則惡人昌而善人傷矣,何以明之?謹饬之人身不蹈非,又有為吏正直不避疆禦,而奸猾之黨橫加誣言者,皆知赦之不久故也。
善人君子被侵陷而能至阙庭自明,萬無數人,數人之中得省問者百不過一,既對尚書而空遣去者複十六七矣,其輕薄奸軌,既犯罪法,怨毒之家冀其辜戮以解蓄憤,而反一概悉蒙赦釋,令惡人高會而誇咤,老盜服贓而過門,孝子見仇而不得讨,遭盜者睹物而不可取,痛莫甚焉。
夫養稂莠者傷禾稼,惠奸軌者賊良民,先王之制刑法也,非好傷人肌膚、斷人壽命也,貴威奸懲惡,除人害也。
古者惟始受命之君,承大亂之極,寇賊奸軌,難為法禁,故不得不有一赦,與之更新,頤育萬物,以成大化。
非以養奸活罪,放縱大賊也。
夫性惡之民,民之豺狼,雖得放宥之澤,終無改悔之心,旦脫重梏,夕還囹圄。
論者多曰‘久不赦則奸軌熾而吏不制,宜數赦以解散之’,此不昭政亂之本源,不察禍福之所生也。
” 臣按:此王符《述赦論》也,觀此則赦之無益于治可見矣。
荀悅曰:“夫赦者權時之宜,非常典也。
漢興,承秦兵革之後,比屋可刑,故設三章之法、大赦之令,蕩滌穢流,與民更始,時勢然也。
後世承業襲而不革,失時宜矣。
惠文之世無所赦之,若孝景之時,七國皆亂,異心并起,奸詐非一;及武帝末年,賦役繁興,群盜并起,加以巫蠱之禍,天下紛然,百姓無聊;及光武之際,撥亂之後,如此之比,宜為赦矣。
” 臣按:當承平之世赦不可有,有則奸宄得志而良民不安,當危疑之時,赦不可無,無則反側不安而禍亂不解,荀氏謂赦為權時之宜,而後世乃以之為常典,何哉? 漢帝禅延熙六年立後,大赦,孟光責費諲曰:“夫赦者偏枯之物,非明世所宜有也,衰敝窮極,必不得已,然後乃可權而行之耳。
今主上仁賢,百僚稱職,何有旦夕之急而數施非常之恩,以惠奸軌之惡。
”諲謝之。
初,丞相亮為相十四年才兩赦,時有言公大惜赦者,亮答曰:“治世以大德,不以小惠,故匡衡、吳漢不願為赦。
先帝亦言:‘周旋陳元方、鄭康成間,每見啟告治亂之道悉矣,曾不語赦也。
若劉景升父子歲歲赦宥,何益于治?’” 陳壽曰:“諸葛亮軍旅數興而赦不妄下,不亦卓乎。
” 胡寅曰:“赦之無益于治道也,前賢言之多矣,而終不能革,至按以常典而行之,于其間有吉慶、克捷、祥瑞、祈禱之事則又頒焉,不信二帝三王之法而循後世之制,是何也?始受命則赦,改年号則赦,獲珍禽奇獸則赦,河水清則赦,刻章玺則赦,立皇後則赦,建太子則赦,生皇孫則赦,平叛亂則赦,開境土則赦,遇災異則赦,有疾病則赦,郊祀天地則赦,行大典禮則赦,或三年一赦,或比歲一赦,或一歲再赦三赦。
赦令之下也,有罪者除之,有負者蠲之,有滞者通之,或得以蔭補子孫,或得以封爵祖考,如是而已耳。
明哲之君則赦希而實,昏亂之世則赦數而文,希者尚按故事而不盡去也,數者則意在邀福而歸諸己也,實者有罪必除、有負必蠲也,文者雖有是言而人不被其澤也。
” 臣按:赦之為言釋其罪之謂也,後世之赦乃以蠲逋負、舉隐逸、蔭子孫、封祖考,甚至立法制、行禁令皆于赦令行焉,失古人眚災肆赦、赦過宥罪之意矣。
臣愚以為,赦令之頒,宥罪之外,蠲逋減稅、省刑已責、弛工罷役、寬征招亡,凡寬民惠下之道因赦而行可也,非此屬也一切付之有司行焉。
凡夫赦文之初作,條件之初拟也,必須會集執政大臣各拟所司合行條貫,從公計議,必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