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一○八

關燈
死者尚為故與無故之刑,非邂逅身死者必論焉。

    此無他,盜賊之名天下之至惡者也,一旦用以加諸其人,非真有實情顯迹者不可也,欲知其實情顯迹,必須窮其黨與、索其贓仗焉。

    蓋為劫盜必有黨與,必持器仗、必得貨财,貨财物同也,器仗家家有也,黨與人人可指也,今獲盜焉并與其黨與器械、貨财而得之,其真耶僞耶,吾不得而知也,欲加人以惡名而緻之于死地,烏可以輕易乎哉?是故不可以盛怒臨之,俾之得以輸其情也,不可以嚴刑加之,俾之得以久其生也,輸其情則真僞可得而見,久其生則是非可因而知,是以驗其黨與必曆審其家世、居止、性習之異,離合、聚散、圖謀之由,驗其贓仗,必詳究其制造、物色、形狀之殊,小大、新陳、利鈍之實,某物因某而得,某人因某而來,某執某器械,某得某貨财,所經由也何處,所證見也何人,既訪諸其鄰保,又質諸其親屬,及其追贓也必俾失主先具其所失之物,其形狀如何、其色樣如何,或大或小、或長或短、或新或陳,某物乃某工所制,某物從某人而得,所失之物與所得之贓較勘皆同,必須無一之參錯互異,然後坐以罪焉,則我心盡而彼心服矣。

    仰惟我祖宗朝儀最為嚴肅,雖犯反逆大罪亦不當朝引見,惟于所獲強盜則連贓仗引赴禦前,非無意也,蓋恐不逞之徒誣執平人以希升賞,使有冤者得以對天籲告,不至為人所隔絕也。

    嗚呼,聖祖之心,天地之心也,為臣子者所當深體。

     宋太宗端拱中,廣安軍民安崇緒告其繼母馮為父知逸所離,今馮奪父資産,欲與己子,大理定崇緒訟母罪死,太宗疑之,判大理寺張泚固執前斷,遂下台省議,徐铉議謂崇緒詞理雖繁,但當定其母馮曾離與不曾離。

    右仆射李昉等議曰:“崇緒為馮強占田業,親母阿蒲衣食不充,所以論訴,若從法寺斷死,則知逸何辜而絕嗣,阿蒲無地而托身。

    臣等參詳田業并合歸崇緒,馮亦合與蒲同居,終身供侍,不得有阙,馮不得擅自貨易莊田,并本家親族亦不得來主崇緒家務。

    如是,則男雖庶子有父業可安,女雖出嫁有本家可歸,阿馮終身亦不乏養。

    ”诏從昉等議,泚等各罰一月俸。

     臣按:徐铉謂但當定其母馮曾離與不曾離,斷此獄者當以此言為主,若是馮氏已離異則與安氏義絕,不當得其田業,況其所生之子乎?崇緒訟之宜也。

    若本不曾離異,則是崇緒以庶子而訟嫡母,當以死罪又何可疑?觀崇緒訟馮占父資産,欲與己子,而李昉等亦謂女雖出嫁有本家可歸,阿馮終身不乏養,不知所謂己子者果知逸所生乎,或前夫之子乎,抑知逸死後而阿馮再嫁所生乎?審是前子則固不當得安氏田業,若是再嫁有所生則馮于安氏決無可複歸之理,允若茲則泚與昉所議皆未必為得,然則斷是獄也奈何?曰若安知逸本不曾離阿馮而崇緒妄以為離,非但得罪于母,且得罪于父,以子告母,倫理何在?坐以死宜也。

    官司原情定罪,闵知逸之絕祀而崇緒為親母乏養而訴嫡母,情非為己,亦有可矜,聞之于上,姑從輕減可也。

     仁宗天聖四年,诏曰:“朕念生齒之蕃,抵冒者衆,法有高下,情有輕重,而有司巧避微文,一切緻之重辟,豈稱朕好生之志哉?其令天下死罪情理可矜及刑名疑慮者,具案以聞,有司勿得舉駁。

    ”其後雖法不應奏,吏當坐罪者,審刑院貼奏,率以恩釋為例,名曰貼放。

    吏始無所牽制,谳者多得減死。

     臣按:罪而至于死,死則不可複生矣。

    法官明知其人之不應死而其所犯者罹于死之刑,遂加以死刑焉,是何也?拘于文而恐為有司舉駁故也。

    仁宗此诏可為後世法。

     神宗熙甯初,登州有婦阿雲,母服中嫁韋氏(一作“聘”),惡其夫陋,謀殺不死,按問欲舉,自首。

    審刑院、大理寺論死,用違律為婚奏裁,敕貸其死。

    知登州許遵奏引律因犯殺傷而自首得免,所因之罪仍從故殺傷法,以謀為所因,當用按問欲舉條減二等,刑部定如審刑、大理,遵不服,請下兩制詳,诏翰林學士司馬光、王安石同議。

    二人議不同,遂各為奏,光議是刑部,安石議是遵,诏從安石所議,而禦史中丞滕甫請再議,诏送翰林學士呂公著、知制诰錢公輔重定。

    公著等議如安石,诏曰“可”。

    法官齊恢等皆以公著所議為不當,又诏安石與法官集議,恢等益堅其說。

    明年二月,诏:“今後謀殺人自首,并奏聽敕裁判。

    ”刑部劉述奏诏書未盡,封還中書,王安石時為參知政事,又奏與唐介等數争議帝前,卒從安石議。

    劉述等又請中書、樞密院合議,中丞呂誨、禦史劉琦皆請如述奏,下之二府,文彥博以為殺傷者欲殺而傷也,即已殺者不可首。

    呂公弼以為殺傷于律不可首,請自今已殺傷依律,其從而加功自首即奏裁。

    陳升之、韓绛議與安石略同。

     司馬光曰:“執條據例者有司之職也,原情制獄者君相之事也。

    分争辨訟,非禮不決,禮之所去,刑之所取也。

    阿雲之事,以禮觀之,豈難決之獄哉?彼謀殺為一事為二事,謀為所因不為所因,此苛察繳繞之論,乃文法俗吏之争,豈明君賢相所當留意耶?今議論歲餘而後成法,終為棄百代之常典,悖三綱之大義,使良善無告,奸兇得志,豈徇其枝葉而忘其本根之緻耶?” 臣按:宋朝制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