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一○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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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準,以虧舊典。
若開塞随宜,權道制物,此是人君之所得行,非臣子所宜專用也。
” 臣按:熊遠謂“凡為駁議者皆當引律令經傳,不得直以情言”,此可以為後世法官駁正谳疑者之法。
又謂“開塞随宜,權道制物,是人君之所得行,非臣子所宜專”,此言深明于君臣之義。
蓋人臣當官處事,凡有所見,自當敷陳上聞以須進止,不可任意直行,非但駁疑獄一事然也。
唐制,天下疑獄谳大理寺,不能決,尚書省衆議之,錄可為法者送秘書奏報。
臣按:唐制,凡大理寺所不能決之疑獄,尚書省會衆議定,錄可為法者送秘書省,秘書省者文學侍從之臣所聚之處,欲其引古義質經史以證之,因一時之疑立百世之法,本一人之事為衆人之則。
臣請自今遇三法司有疑獄,會衆詳谳,有可為法者亦乞送翰林院纂集為帙,以示天下。
貞觀中,大理卿胡演進月囚帳,太宗曰:“其間有可矜者,豈宜以一律斷?”因诏,凡大辟罪,令尚書、九卿谳之。
臣按:罪至大辟,罪之大者也,人命至重,死者不可複生,今憑一吏之見,據一簡之書,緻一人于不可複生之地,安能保其皆當罪而無冤哉?太宗诏凡大辟罪不以一律斷,而必令尚書、九卿同谳之,重人命也。
太宗嘗因錄囚,見同州人房強以弟謀反當從坐,謂侍臣曰:“反逆有二,興師動衆一也,惡言犯法二也。
輕重固異,而鈞謂之反,連坐皆死,豈定法耶?” 臣按:此言後世斷反逆獄者宜以為準。
太宗欲止奸,遣人以财物試賂之有司,門令史受饋絹一匹,上怒,将殺之,裴矩谏曰:“此人受賂誠合重誅,但陛下以物試之,即行極法,所謂陷人于死,恐非道德齊禮之義。
”上納其言。
臣按:太宗餌人以物而坐以贓罪,非人君以誠待人之道,然裴矩谏之而即納其言,其亦異諸偏執不回者欤。
太宗以為,古者斷獄必訊于三槐九棘之下,今三公九卿即其職也,乃诏死罪中書門下五品以上及尚書平議之。
臣按:今制令文武大臣議死囚與此同,然當秋後會議之時,大臣一時會集,法司承行官吏雖即其犯由,當衆先讀然成案,或有文緻具成文理,一時猝急,未易詳究。
乞為明制,每歲會議重囚,先期法司備将會議罪囚所犯事由及其招拟通行知會,中間若有可疑可矜者,詳具明白,當衆辨诘,聯名以聞,如此,則會議不為虛應故事,而民之犯罪死者無冤矣。
玄宗時,武強令裴景仙犯乞取贓積五十匹,上怒,令集衆殺之,大理卿李朝隐奏曰:“景仙犯乞贓罪不至死,其曾祖寂締構元勳,其家曾陷非辜誅夷,惟景仙獨存,宜入議條,且一門絕祀,情或可矜,願寬暴市之刑,俾就投荒之役。
”诏不許。
朝隐又奏曰:“生殺之柄,人主合專,輕重有條,臣下當守,據法枉理而取十五匹便抵死刑,因乞為贓數千匹止當流坐,若令乞取得罪便處斬刑,後有枉法當科欲加何辟?” 臣按:今律有枉法贓求,索贓受财雖同,其所以得财者則異,此罪所以有輕重也。
柳宗元為柳州刺史,州民莫誠救兄以竹刺其人右臂,經十二日身死,準律以他物毆傷在辜内死者依殺人論,宗元上狀桂管觀察府,謂:“莫誠赴急而動,事出一時,解難為心,豈思他物,救兄有急難之戚,中臂非必死之瘡,不幸緻殂,揣非本意,按文固當恭守,撫事似可哀憐,律宜無赦,使司明至當之心,情或未安,守吏切惟輕之願。
” 臣按:部民犯法,情有可矜,為守令者不為之伸理則非所以為父母矣。
宗元上狀帥府,請輕莫誠之罪,亦刺史職分之所當為也。
穆宗長慶中,羽林官騎康憲男買得年十四,以其父被力(能角抵有力之人)人張莅所拉氣将絕,持木锸擊其首,見血死,有司當以死刑,刑部員外郎孫革奏:“買得救父難,非暴擊,《王制》稱五刑之理必原父子之親,《春秋》之義原心定罪,今買得幼孝,宜在哀矜,伏冀下中書門下商量。
”敕旨:“買得尚在童年,能知子道、雖殺人當死,而為父可哀,若從沈命之科,恐失原情之義,宜付法司減死罪一等處分。
” 臣按:論罪者必原情,原情二字實古今谳獄之要道也。
敬宗寶曆三年,京兆府有姑鞭婦至死者,奏請斷以償死,刑部尚書柳公綽議:“尊毆卑,非鬥也。
且其子在,以妻而戮其母,非教也。
”遂減死論。
臣按:刑以弼教論罪者,必當以教為主。
五代晉天福中,刑部員外郎李象奏:“據刑法,盜賊未見本贓,推勘因而緻死者,故者以故殺論,無故者減一等,又據斷獄律雲,若依法使杖依數拷決而邂逅緻死者勿論,邂逅謂不期緻死而死,且彼言拷決尚許勿論,此雲無故卻令坐罪,事理相背,請今後推勘之時緻死者,若實無故,請依邂逅勿論之義。
” 馬端臨曰:“有罪者拘滞囹圄,官不時科決而令其瘐死,此誠有國者之所宜矜闵。
然既曰盜賊,則大者可殺,小者可刑,其推勘淹時而不即引伏者,皆大猾巨蠹也,邂逅緻死而以故殺論,過矣。
” 臣按:人之至惡者盜賊也,大則害人之命,小則攫人之财,誠無足矜闵者,而古之制法律者推勘盜賊不見本贓而
若開塞随宜,權道制物,此是人君之所得行,非臣子所宜專用也。
” 臣按:熊遠謂“凡為駁議者皆當引律令經傳,不得直以情言”,此可以為後世法官駁正谳疑者之法。
又謂“開塞随宜,權道制物,是人君之所得行,非臣子所宜專”,此言深明于君臣之義。
蓋人臣當官處事,凡有所見,自當敷陳上聞以須進止,不可任意直行,非但駁疑獄一事然也。
唐制,天下疑獄谳大理寺,不能決,尚書省衆議之,錄可為法者送秘書奏報。
臣按:唐制,凡大理寺所不能決之疑獄,尚書省會衆議定,錄可為法者送秘書省,秘書省者文學侍從之臣所聚之處,欲其引古義質經史以證之,因一時之疑立百世之法,本一人之事為衆人之則。
臣請自今遇三法司有疑獄,會衆詳谳,有可為法者亦乞送翰林院纂集為帙,以示天下。
貞觀中,大理卿胡演進月囚帳,太宗曰:“其間有可矜者,豈宜以一律斷?”因诏,凡大辟罪,令尚書、九卿谳之。
臣按:罪至大辟,罪之大者也,人命至重,死者不可複生,今憑一吏之見,據一簡之書,緻一人于不可複生之地,安能保其皆當罪而無冤哉?太宗诏凡大辟罪不以一律斷,而必令尚書、九卿同谳之,重人命也。
太宗嘗因錄囚,見同州人房強以弟謀反當從坐,謂侍臣曰:“反逆有二,興師動衆一也,惡言犯法二也。
輕重固異,而鈞謂之反,連坐皆死,豈定法耶?” 臣按:此言後世斷反逆獄者宜以為準。
太宗欲止奸,遣人以财物試賂之有司,門令史受饋絹一匹,上怒,将殺之,裴矩谏曰:“此人受賂誠合重誅,但陛下以物試之,即行極法,所謂陷人于死,恐非道德齊禮之義。
”上納其言。
臣按:太宗餌人以物而坐以贓罪,非人君以誠待人之道,然裴矩谏之而即納其言,其亦異諸偏執不回者欤。
太宗以為,古者斷獄必訊于三槐九棘之下,今三公九卿即其職也,乃诏死罪中書門下五品以上及尚書平議之。
臣按:今制令文武大臣議死囚與此同,然當秋後會議之時,大臣一時會集,法司承行官吏雖即其犯由,當衆先讀然成案,或有文緻具成文理,一時猝急,未易詳究。
乞為明制,每歲會議重囚,先期法司備将會議罪囚所犯事由及其招拟通行知會,中間若有可疑可矜者,詳具明白,當衆辨诘,聯名以聞,如此,則會議不為虛應故事,而民之犯罪死者無冤矣。
玄宗時,武強令裴景仙犯乞取贓積五十匹,上怒,令集衆殺之,大理卿李朝隐奏曰:“景仙犯乞贓罪不至死,其曾祖寂締構元勳,其家曾陷非辜誅夷,惟景仙獨存,宜入議條,且一門絕祀,情或可矜,願寬暴市之刑,俾就投荒之役。
”诏不許。
朝隐又奏曰:“生殺之柄,人主合專,輕重有條,臣下當守,據法枉理而取十五匹便抵死刑,因乞為贓數千匹止當流坐,若令乞取得罪便處斬刑,後有枉法當科欲加何辟?” 臣按:今律有枉法贓求,索贓受财雖同,其所以得财者則異,此罪所以有輕重也。
柳宗元為柳州刺史,州民莫誠救兄以竹刺其人右臂,經十二日身死,準律以他物毆傷在辜内死者依殺人論,宗元上狀桂管觀察府,謂:“莫誠赴急而動,事出一時,解難為心,豈思他物,救兄有急難之戚,中臂非必死之瘡,不幸緻殂,揣非本意,按文固當恭守,撫事似可哀憐,律宜無赦,使司明至當之心,情或未安,守吏切惟輕之願。
” 臣按:部民犯法,情有可矜,為守令者不為之伸理則非所以為父母矣。
宗元上狀帥府,請輕莫誠之罪,亦刺史職分之所當為也。
穆宗長慶中,羽林官騎康憲男買得年十四,以其父被力(能角抵有力之人)人張莅所拉氣将絕,持木锸擊其首,見血死,有司當以死刑,刑部員外郎孫革奏:“買得救父難,非暴擊,《王制》稱五刑之理必原父子之親,《春秋》之義原心定罪,今買得幼孝,宜在哀矜,伏冀下中書門下商量。
”敕旨:“買得尚在童年,能知子道、雖殺人當死,而為父可哀,若從沈命之科,恐失原情之義,宜付法司減死罪一等處分。
” 臣按:論罪者必原情,原情二字實古今谳獄之要道也。
敬宗寶曆三年,京兆府有姑鞭婦至死者,奏請斷以償死,刑部尚書柳公綽議:“尊毆卑,非鬥也。
且其子在,以妻而戮其母,非教也。
”遂減死論。
臣按:刑以弼教論罪者,必當以教為主。
五代晉天福中,刑部員外郎李象奏:“據刑法,盜賊未見本贓,推勘因而緻死者,故者以故殺論,無故者減一等,又據斷獄律雲,若依法使杖依數拷決而邂逅緻死者勿論,邂逅謂不期緻死而死,且彼言拷決尚許勿論,此雲無故卻令坐罪,事理相背,請今後推勘之時緻死者,若實無故,請依邂逅勿論之義。
” 馬端臨曰:“有罪者拘滞囹圄,官不時科決而令其瘐死,此誠有國者之所宜矜闵。
然既曰盜賊,則大者可殺,小者可刑,其推勘淹時而不即引伏者,皆大猾巨蠹也,邂逅緻死而以故殺論,過矣。
” 臣按:人之至惡者盜賊也,大則害人之命,小則攫人之财,誠無足矜闵者,而古之制法律者推勘盜賊不見本贓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