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一○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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或赦,附入者當從其輕,赦出者當從其重。
疑獄泛與衆共之,衆疑赦之,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。
方悫曰:“泛與泛愛之泛同。
可信則斷之以己,可疑則資之于衆也。
衆疑赦之者,又不以偏愛而有所釋,必察其罪之在大辟則比于大辟以成其獄,察其罪之在小辟則比于小辟以成其獄。
” 臣按:疑獄與衆共之,《呂刑》所謂“胥占”是也;衆疑赦之,《呂刑》所謂“刑罰之疑有赦”是也。
梁人有取後妻,後妻殺夫,其子又殺之。
孔季彥過梁,梁相曰:“此子當以大逆論,禮繼母如母,是殺母也。
”季彥曰:“昔文姜殺魯桓,《春秋》去其姜氏,傳曰:‘絕不為親,禮也。
’絕不為親,即凡人爾,且夫手殺重于知情,知情猶不得為親,則此下手之時母名絕矣。
方之古義,是子宜以非司寇而擅殺當之,不得以殺母而論為逆也。
”梁相從其言。
臣按:此事與漢武帝為太子時所論訪年殺繼母之獄同,武帝謂:“繼母無狀,手殺其父,下手之日,母恩絕矣。
”其言與季彥同,季彥又謂“方之古義,宜以非司寇而擅殺當之”,後世遇有獄如此比者,宜以為準。
漢高帝制诏禦史:“獄之疑者,吏或不敢決,有罪者久而不論,無罪者久系不決。
自今以來,縣道官獄疑者,各谳所屬二千石官,二千石官以其罪名當報(謂處斷也),所不能決者皆移廷尉,亦當報之,廷尉所不能決,謹具為奏,傅所當比律令以聞。
” 臣按:此漢人谳獄之制。
景帝中五年,诏:“諸獄疑,若雖文緻于法而于人心不厭(服也)者,辄谳之。
” 臣按:文緻于法,謂原情定罪,本不至于死,而以律文傅緻之也。
傅緻于法而于人心有不服者,則必谳之,使必服于人心而後加之以刑,否則從輕典焉。
後元年,诏曰:“獄,重事也。
人有智愚,官有上下,疑獄者谳有司,有司所不能決移廷尉,有令谳而後不當,谳者不為失。
”欲令治獄者務先寬。
臣按:治獄者必先寬,此一語古帝王之存心也。
武帝時,兒寬為廷尉史,以古法義決疑獄,張湯甚重之。
時上方向文學,湯決大獄,欲傅古義,乃請博士弟子治《尚書》《春秋》補廷尉史。
湯雖文深意忌不專平,然得此聲譽而深刻吏為爪牙用者,依于文學之士。
臣按:漢人去古未遠,其斷大獄猶必傅古義,不颛颛于律也。
後世但知有律令爾,不複有言及古義者矣。
宣帝置廷平,季秋後請谳,常幸宣室齋居而決事。
臣按:宣帝于季秋後幸宣室齋居而決事,蓋知獄事乃死生之所系,不敢輕也。
齋居則心清而慮專,燭理明而情僞易見。
成帝時,淳于長坐大逆誅,小妻乃始等六人皆以事未發覺時棄去或更嫁,及長事發,丞相翟方進等議欲坐之,廷尉孔光駁議,以為大逆無道,父母、妻子、同産無少長皆棄市,欲懲後犯法者也。
夫婦之道,有義則合,無義則離,長自未知當罪大逆而乃始等棄去或更嫁,義已絕而欲以為長妻論殺之,名不正,不當坐。
有诏,光議是。
臣按:婦人,從夫者也。
在室之女當從父母,已醮之婦則當從夫家,況夫婢妾之屬,事未發前已離主家,豈有從坐之理哉?孔光之議誠是也。
哀帝時,丞相薛宣不持後母服,給事中申鹹毀之,不得封侯,宣子況令楊明斫傷鹹,事下有司議,禦史中丞衆等議奏曰:“況首為惡,明手傷,功意俱惡,皆當棄市。
”廷尉直駁議曰:“殺人者死,傷人者刑,古今之通道,三代所不易也。
《春秋》之義,原心定罪,原況以父見謗發忿怒,無他大惡,加诋欺,輯小過,成大辟,陷死刑,違明诏,非法意,不可施行。
明當以賊傷人不直,況與謀者皆爵減(以其官爵減罪),完為城旦。
”帝以問公卿,丞相孔光、大司空師丹以中丞議是。
臣按:漢人有疑獄既下法官議,議上又以問公卿大臣,此疑獄所以卒無疑也,獄不疑則人不冤矣。
章帝時,有兄弟共殺人者,帝以兄不訓弟,故報(論也)兄重而減弟死,中常侍孫章宣诏,言兩報重。
尚書奏章矯制,罪當腰斬。
帝問郭躬,躬對曰:“法令有故誤,章傳令之謬,于是為誤,誤者于文則輕,當罰金。
”帝曰:“章與囚同縣,疑其故也。
”躬曰:“‘周道如砥,其直如矢’,君子不逆詐,且王法天刑,不可以委曲生意。
”帝善之。
臣按:郭躬謂“王法天刑,不可以委曲生意”,斯言也可以為谳獄者之格式。
魏夷母丘儉族儉孫女适劉氏,當死,以孕系廷尉,司隸主簿程鹹議曰:“女适人者,若已産育則成他家之母,于防不足以懲奸亂之原,于情則傷孝子之思,男不遇罪于他族,而女獨嬰戮于二門,非所以哀矜女弱,均法制之大分也。
臣以為在室之女可從父母之刑,既醮之婦則從夫家之戮。
”朝廷從之,著于律令。
臣按:有虞之世,罪人不孥,矧女之适異姓者乎?程鹹之議,魏人著于律令,後世宜準以為法。
晉元帝為左丞相時,熊遠上書,以為:“軍興以來,處事不用律令,競作新意,臨事立制,朝作夕改,至于主者不敢任法,每辄關咨,非為政之體也。
愚謂凡為駁議者皆當引律令經傳,不得直以情言,無所
疑獄泛與衆共之,衆疑赦之,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。
方悫曰:“泛與泛愛之泛同。
可信則斷之以己,可疑則資之于衆也。
衆疑赦之者,又不以偏愛而有所釋,必察其罪之在大辟則比于大辟以成其獄,察其罪之在小辟則比于小辟以成其獄。
” 臣按:疑獄與衆共之,《呂刑》所謂“胥占”是也;衆疑赦之,《呂刑》所謂“刑罰之疑有赦”是也。
梁人有取後妻,後妻殺夫,其子又殺之。
孔季彥過梁,梁相曰:“此子當以大逆論,禮繼母如母,是殺母也。
”季彥曰:“昔文姜殺魯桓,《春秋》去其姜氏,傳曰:‘絕不為親,禮也。
’絕不為親,即凡人爾,且夫手殺重于知情,知情猶不得為親,則此下手之時母名絕矣。
方之古義,是子宜以非司寇而擅殺當之,不得以殺母而論為逆也。
”梁相從其言。
臣按:此事與漢武帝為太子時所論訪年殺繼母之獄同,武帝謂:“繼母無狀,手殺其父,下手之日,母恩絕矣。
”其言與季彥同,季彥又謂“方之古義,宜以非司寇而擅殺當之”,後世遇有獄如此比者,宜以為準。
漢高帝制诏禦史:“獄之疑者,吏或不敢決,有罪者久而不論,無罪者久系不決。
自今以來,縣道官獄疑者,各谳所屬二千石官,二千石官以其罪名當報(謂處斷也),所不能決者皆移廷尉,亦當報之,廷尉所不能決,謹具為奏,傅所當比律令以聞。
” 臣按:此漢人谳獄之制。
景帝中五年,诏:“諸獄疑,若雖文緻于法而于人心不厭(服也)者,辄谳之。
” 臣按:文緻于法,謂原情定罪,本不至于死,而以律文傅緻之也。
傅緻于法而于人心有不服者,則必谳之,使必服于人心而後加之以刑,否則從輕典焉。
後元年,诏曰:“獄,重事也。
人有智愚,官有上下,疑獄者谳有司,有司所不能決移廷尉,有令谳而後不當,谳者不為失。
”欲令治獄者務先寬。
臣按:治獄者必先寬,此一語古帝王之存心也。
武帝時,兒寬為廷尉史,以古法義決疑獄,張湯甚重之。
時上方向文學,湯決大獄,欲傅古義,乃請博士弟子治《尚書》《春秋》補廷尉史。
湯雖文深意忌不專平,然得此聲譽而深刻吏為爪牙用者,依于文學之士。
臣按:漢人去古未遠,其斷大獄猶必傅古義,不颛颛于律也。
後世但知有律令爾,不複有言及古義者矣。
宣帝置廷平,季秋後請谳,常幸宣室齋居而決事。
臣按:宣帝于季秋後幸宣室齋居而決事,蓋知獄事乃死生之所系,不敢輕也。
齋居則心清而慮專,燭理明而情僞易見。
成帝時,淳于長坐大逆誅,小妻乃始等六人皆以事未發覺時棄去或更嫁,及長事發,丞相翟方進等議欲坐之,廷尉孔光駁議,以為大逆無道,父母、妻子、同産無少長皆棄市,欲懲後犯法者也。
夫婦之道,有義則合,無義則離,長自未知當罪大逆而乃始等棄去或更嫁,義已絕而欲以為長妻論殺之,名不正,不當坐。
有诏,光議是。
臣按:婦人,從夫者也。
在室之女當從父母,已醮之婦則當從夫家,況夫婢妾之屬,事未發前已離主家,豈有從坐之理哉?孔光之議誠是也。
哀帝時,丞相薛宣不持後母服,給事中申鹹毀之,不得封侯,宣子況令楊明斫傷鹹,事下有司議,禦史中丞衆等議奏曰:“況首為惡,明手傷,功意俱惡,皆當棄市。
”廷尉直駁議曰:“殺人者死,傷人者刑,古今之通道,三代所不易也。
《春秋》之義,原心定罪,原況以父見謗發忿怒,無他大惡,加诋欺,輯小過,成大辟,陷死刑,違明诏,非法意,不可施行。
明當以賊傷人不直,況與謀者皆爵減(以其官爵減罪),完為城旦。
”帝以問公卿,丞相孔光、大司空師丹以中丞議是。
臣按:漢人有疑獄既下法官議,議上又以問公卿大臣,此疑獄所以卒無疑也,獄不疑則人不冤矣。
章帝時,有兄弟共殺人者,帝以兄不訓弟,故報(論也)兄重而減弟死,中常侍孫章宣诏,言兩報重。
尚書奏章矯制,罪當腰斬。
帝問郭躬,躬對曰:“法令有故誤,章傳令之謬,于是為誤,誤者于文則輕,當罰金。
”帝曰:“章與囚同縣,疑其故也。
”躬曰:“‘周道如砥,其直如矢’,君子不逆詐,且王法天刑,不可以委曲生意。
”帝善之。
臣按:郭躬謂“王法天刑,不可以委曲生意”,斯言也可以為谳獄者之格式。
魏夷母丘儉族儉孫女适劉氏,當死,以孕系廷尉,司隸主簿程鹹議曰:“女适人者,若已産育則成他家之母,于防不足以懲奸亂之原,于情則傷孝子之思,男不遇罪于他族,而女獨嬰戮于二門,非所以哀矜女弱,均法制之大分也。
臣以為在室之女可從父母之刑,既醮之婦則從夫家之戮。
”朝廷從之,著于律令。
臣按:有虞之世,罪人不孥,矧女之适異姓者乎?程鹹之議,魏人著于律令,後世宜準以為法。
晉元帝為左丞相時,熊遠上書,以為:“軍興以來,處事不用律令,競作新意,臨事立制,朝作夕改,至于主者不敢任法,每辄關咨,非為政之體也。
愚謂凡為駁議者皆當引律令經傳,不得直以情言,無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