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一○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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▲謹詳谳之議 《舜典》:眚災肆赦,怙終賊刑。

     孔穎達曰:“此二句承上文典刑之言,總言用刑之罪過而有害,雖據狀合罪而原心非故,如此者當緩赦之,小則恕之、大則宥之;怙恃奸詐,欺罔時人,以此自終無心改悔,如此者當刑殺之,小者刑之、大者殺之。

    ” 臣按:《舜典》此二言,萬世谳刑之權度也。

    蓋無心失理為過,眚災是也,人之有過誤或不幸而入于罪者,谳之知其非故也,當五刑者則減而流,當鞭樸者則減而贖,知其無心而誤犯也,非故也;有心失理為惡,怙終是也,人之有所恃而又再犯者,谳之知其非過也,當典刑者則坐以典刑,當鞭撲者則坐以鞭撲,知其有心而故犯也,非過也。

    世之谳刑者以聖經二言為權度,則谳獄道盡而所處無不當之罪,而人自以為不冤矣。

     《大禹谟》:宥過無大,刑故無小。

    罪疑惟輕,功疑惟重。

    與其殺不辜,甯失不經。

     孔安國曰:“過誤所犯雖大必宥,不忌故犯雖小必刑。

    刑疑從輕,賞輕從重,忠厚之至。

    甯失不常之罪,不枉不辜之善,仁愛之道也。

    ” 臣按:“宥過無大,刑故無小”,此二言即《舜典》“眚災肆赦,怙終賊刑”也,後世谳疑獄者以《舜典》二言及《大禹谟》此六言為主以權度天下之疑獄,而又以“與其殺不辜,甯失不經”一言恒存諸心焉,則天下無冤獄矣。

    夫所謂不可殺者不辜者爾,而其有辜者亦自不苟免也,蓋以人有罪犯在乎可殺不可殺之間,殺之則若無罪,不殺則失常刑,臯陶立為此言,蓋探大舜之心而代為之辭也。

    夫子删《書》,存之以示萬世,使斷疑獄者以此為予奪輕重之權度,雖曰一時之言,然萬世之下人賴之以全其生者多矣,所謂仁人之言其利溥者也,誰謂臯陶無後哉? 《君陳》:王曰:“辟以止辟,乃辟。

    狃(習也)于奸宄,敗常(典常)亂俗(風俗),三細不宥。

    ” 蔡沈曰:“刑期無刑,刑而可以止刑者乃刑之。

    狃于奸宄與夫毀敗典常、壞亂風俗,人犯此三者,雖小罪亦不可宥,以其所關者大也。

    ” 臣按:聖人之制為刑辟,非故用此以張其威、罔其民也,蓋立為刑辟使人知所避而不犯,則無犯刑辟者矣,此所謂“辟以止辟”也。

    詳谳之際,人之真有所犯者則必決然而不宥焉,其罪雖小不可不為之懲,不為之懲則必有仿而為者于其後矣。

    籲,懲之于細則大者不作,戒之于先則後者不繼,懲一人以懼千萬人,戒一事以遏千萬事,聖人之慮遠矣,聖人之心仁矣,彼以姑息為仁者,真不仁者也。

     《呂刑》:上刑适輕下服,下刑适重上服。

     蔡沈曰:“事在上刑而情适輕則服下刑,舜之宥過無大,《康诰》所謂‘大罪非終’者是也;事在下刑而情适重則服上刑,舜之刑故無小,《康诰》所謂‘小罪非眚’者是也。

    ” 臣按:穆王訓刑,此二句遠宗乎虞廷之典,近法乎武王之诰,非無征之言也。

    先儒以為罪莫大乎殺人,然所殺奴婢也,非适輕乎?罪莫輕于罵詈,然所詈父祖也,非适重乎?是故原情以定罪而不拘于一定之法。

     其刑上備,有并兩刑。

     蔡沈曰:“‘其刑上備,有并兩刑’者,言及其斷獄之書當備情節,一人而犯兩事,罪雖從重亦并兩刑而上之,言谳獄者當備其辭也。

    ” 臣按:兩刑,謂一人有兩罪、一罪有二法,并具上之以聽命于上,不敢專也。

     《周禮》:司刺掌三刺、三宥、三赦之法以贊司寇聽獄訟,一刺曰訊(問也)群臣、再刺曰訊群吏、三刺曰訊萬民,一宥曰不識、再宥曰過失、三宥曰遺忘,一赦曰幼弱、再赦曰老旄(耄同)、三赦曰蠢愚,以此三法者求民情、斷民中而施上服下服之罪,然後刑殺。

     鄭玄曰:“不識謂不審也,若今報仇,當報甲見乙誤以為甲而殺之之類。

    過失謂舉刃欲斫伐而誤轶人之類。

    遺忘謂若間帷幕而忘有人在焉,以兵矢誤投射之之類。

    幼弱、老耄,今律年未滿八歲及八十以上非手殺人者,他皆不坐。

    蠢愚謂生而癡呆童昏者。

    ” 吳澂曰:“上服,情重者,墨劓及死刑是也;下服,情輕者,宮刑是也。

    ” 臣按:三刺之訊群臣、群吏、萬民,即孟子所謂“左右、諸大夫、國人皆曰可殺然後殺之”之意也,訊于群臣、群吏、萬民皆曰可殺,則罪有可殺之辟矣,而猶原之以三宥,恐其所以犯此者其不識乎,或過失、遺忘乎,三者皆無之,然猶審之以三赦,若其人果幼弱、老耄、蠢愚也,則又在所釋焉。

    以此三法參酌民情而求其實,斷制罪獄而折其中,情之重者服以上刑,輕者服以下刑,然後刑之殺之,則所刑者乃求其所以免不可得而後刑之,所殺者乃求其所以生不可得而後殺之,則刑與不刑、殺與不殺皆合乎中道矣。

    谳獄恒以是存心,則死者與我俱無憾,而朝廷無冤獄、天下無冤民矣。

     《王制》:附從輕,赦從重。

     孔穎達曰:“附從輕者,施刑之時,此人所犯之罪在輕重之間,可輕可重,則當求可輕之刑而附之罪,疑惟輕是也。

    赦從重者,所犯之罪本非意故為而入重罪,放赦之時從重罪之,上而赦之,《書》‘眚災肆赦’是也。

    ” 臣按:犯罪者有重有輕,定罪者或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