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一○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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▲議當原之辟
《周禮》:小司寇以五刑聽萬民之獄訟,凡命夫命婦不躬坐獄訟,凡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。
鄭玄曰:“凡命夫命婦不躬坐獄訟者,為治獄吏亵尊者也,不躬坐者必使其屬若子弟也。
” 王安石曰:“命夫命婦不躬坐獄訟者,貴貴也;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者,親親也。
貴貴、親親如此而已,豈以故撓法哉?” 以八辟(法也)麗(附也)邦法附刑罰,一曰議親之辟,二曰議故之辟,三曰議賢之辟,四曰議能之辟,五曰議功之辟,六曰議貴之辟,七曰議勤之辟,八曰議賓之辟。
鄭玄曰:“親若今時宗室有罪先請是也,故謂舊知也,賢謂有德行者若今廉吏有罪先請是也,能謂有道藝者,功謂有大勳力立功者,貴若今吏墨绶有罪先請是也,勤謂憔悴以事國,賓謂所不臣者,三恪二代之後。
” 臣按:王之親故不可與衆人同例,有罪議之,所以教天下之人愛其親族、厚其故舊;國之賢能不可與庸常同科,有罪議之,所以教天下之人尚乎德行、崇乎道藝;有功者則可以折過失,有罪議之則天下知上厚于報功而皆知所懋;有位者不可以輕摧辱,有罪議之則天下知上之重于貴爵而皆知所敬;有勤勞者不可以沮抑,有罪則議之,使天下知上之人不忘人之勞;為國賓者宜在所優異,于有罪則議之,使天下知上之人有敬客之禮。
先儒謂八者天下之大教,非天子私親故而撓其法也,人倫之美莫斯為大。
司厲,凡有爵者與七十者與未龀者皆不為奴。
鄭玄曰:“有爵謂命士以上也。
龀,毀齒也,男八歲、女七歲而毀齒。
”又曰:“今之奴婢,古之罪人也,故《書》曰:‘予則孥戮汝。
’” 臣按:先王之制刑,其貴貴、老老、幼幼有如此者,非獨不忍加之以刑辟,而亦不忍緻之于卑辱,仁義兼盡矣。
掌囚,凡囚者,王之同族鳦(木其手),有爵者桎(木其足),以待弊罪。
及刑殺,告刑于王,鳦而适朝,士加明梏,以适市而刑殺之。
凡有爵者與王之同族,鳦而适甸師氏,以待刑殺。
臣按:刑以弼教,先王之刑無不寓教之意焉。
夫有罪之人制為獄具以拘囚之,宜若無所恤矣,而于王之同族及命士以上,雖有罪或鳦或梏而已。
告刑于王,告王以今日當行刑及所刑者姓名也,其死罪則曰某之罪在大辟,其刑罪則曰某之罪在小辟。
鳦而适朝者,重刑為王欲有所赦,且當以付。
士加明梏者,謂書其姓名及其罪于梏而著之也,後世刑人書其罪以為招狀揭之于其首,蓋本諸此。
掌戮凡殺人者踣諸市,肆之三日,刑盜于市。
凡罪之麗于法者亦如之,唯王之同族與有爵者殺之于甸師氏。
李觏曰:“先王之時,雖同族雖有爵其犯法當刑與庶民無以異也。
法者,天子與天下共也,如使同族犯之而不刑殺,是為君者私其親也,有爵者犯之而不刑殺,是為臣者私其身也,君私其親、臣私其身,君臣皆自私,則五刑之屬三千止為民也,慶賞則貴者先得,刑罰則賤者獨當,上不愧于下,下不平于上,豈适治之道耶?故王者不辨親疏,不異貴賤,一緻于法,其所以不肆諸市朝而适甸師氏者,為其人恥,毋使人見之也。
” 臣按:王之同族者與有爵者殺之甸師氏,既言于掌囚,此複言之者,蓋以刑人必于市,惟同族親者也、有爵貴者也,親親而貴貴,故有犯者乃國家德化之不孚、禮教之不行,不幸犯者出于親貴之中,其人雖可惡而其惡則不可揚,故就隐處以施刑焉。
聖人之處刑,其仁義之兼盡也如此夫! 《禮記曲禮》曰:刑不上大夫。
陳澔曰:“大夫或有罪以八議定之,議所不赦則受刑。
《周官》掌囚‘凡有爵者與王之同族,鳦而适甸師氏’,而此雲不上大夫者,言不制大夫之刑,猶不制庶人之禮也。
” 胡寅曰:“庶人貧賤不能備禮,故不責以行禮;大夫尊貴不可加刑,故不使之受刑,非故欲然,因其勢也。
賈誼得聖人之意,故引投鼠忌器之論以警文帝,自是漢不加刑于大臣,大臣有罪皆自殺,而王安石反此義為之說曰:‘禮不可以庶人為下而不用,刑不可以大夫為上而不施。
’其意非為化民成俗而興禮教也,直欲殺戮故老以制異己耳,豈非邪說害義之大乎?” 《文王世子》:公族其有死罪則磬(懸缢殺之也)于甸人,其刑罪則纖(音箴,纖刺也)剸(割也),亦告(讀為鞠)于甸人。
公族無宮刑,獄成有司谳(議獄也)于公,其死罪則曰“某之罪在大辟”,其刑罪則曰“某之罪在小辟”,公曰“宥(寬也)之”,有司又曰“在辟”,公又曰“宥之”,有司又曰“在辟”,及三宥,不對,走出,緻刑于甸人。
公又使人追之曰“雖然必赦之”,有司對曰“無及也”。
反命于公,公素服不舉,為之變,如其倫之喪,無服,親哭之。
鄭玄曰:“甸人,掌郊野之官,不于市朝者隐之也。
”
鄭玄曰:“凡命夫命婦不躬坐獄訟者,為治獄吏亵尊者也,不躬坐者必使其屬若子弟也。
” 王安石曰:“命夫命婦不躬坐獄訟者,貴貴也;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者,親親也。
貴貴、親親如此而已,豈以故撓法哉?” 以八辟(法也)麗(附也)邦法附刑罰,一曰議親之辟,二曰議故之辟,三曰議賢之辟,四曰議能之辟,五曰議功之辟,六曰議貴之辟,七曰議勤之辟,八曰議賓之辟。
鄭玄曰:“親若今時宗室有罪先請是也,故謂舊知也,賢謂有德行者若今廉吏有罪先請是也,能謂有道藝者,功謂有大勳力立功者,貴若今吏墨绶有罪先請是也,勤謂憔悴以事國,賓謂所不臣者,三恪二代之後。
” 臣按:王之親故不可與衆人同例,有罪議之,所以教天下之人愛其親族、厚其故舊;國之賢能不可與庸常同科,有罪議之,所以教天下之人尚乎德行、崇乎道藝;有功者則可以折過失,有罪議之則天下知上厚于報功而皆知所懋;有位者不可以輕摧辱,有罪議之則天下知上之重于貴爵而皆知所敬;有勤勞者不可以沮抑,有罪則議之,使天下知上之人不忘人之勞;為國賓者宜在所優異,于有罪則議之,使天下知上之人有敬客之禮。
先儒謂八者天下之大教,非天子私親故而撓其法也,人倫之美莫斯為大。
司厲,凡有爵者與七十者與未龀者皆不為奴。
鄭玄曰:“有爵謂命士以上也。
龀,毀齒也,男八歲、女七歲而毀齒。
”又曰:“今之奴婢,古之罪人也,故《書》曰:‘予則孥戮汝。
’” 臣按:先王之制刑,其貴貴、老老、幼幼有如此者,非獨不忍加之以刑辟,而亦不忍緻之于卑辱,仁義兼盡矣。
掌囚,凡囚者,王之同族鳦(木其手),有爵者桎(木其足),以待弊罪。
及刑殺,告刑于王,鳦而适朝,士加明梏,以适市而刑殺之。
凡有爵者與王之同族,鳦而适甸師氏,以待刑殺。
臣按:刑以弼教,先王之刑無不寓教之意焉。
夫有罪之人制為獄具以拘囚之,宜若無所恤矣,而于王之同族及命士以上,雖有罪或鳦或梏而已。
告刑于王,告王以今日當行刑及所刑者姓名也,其死罪則曰某之罪在大辟,其刑罪則曰某之罪在小辟。
鳦而适朝者,重刑為王欲有所赦,且當以付。
士加明梏者,謂書其姓名及其罪于梏而著之也,後世刑人書其罪以為招狀揭之于其首,蓋本諸此。
掌戮凡殺人者踣諸市,肆之三日,刑盜于市。
凡罪之麗于法者亦如之,唯王之同族與有爵者殺之于甸師氏。
李觏曰:“先王之時,雖同族雖有爵其犯法當刑與庶民無以異也。
法者,天子與天下共也,如使同族犯之而不刑殺,是為君者私其親也,有爵者犯之而不刑殺,是為臣者私其身也,君私其親、臣私其身,君臣皆自私,則五刑之屬三千止為民也,慶賞則貴者先得,刑罰則賤者獨當,上不愧于下,下不平于上,豈适治之道耶?故王者不辨親疏,不異貴賤,一緻于法,其所以不肆諸市朝而适甸師氏者,為其人恥,毋使人見之也。
” 臣按:王之同族者與有爵者殺之甸師氏,既言于掌囚,此複言之者,蓋以刑人必于市,惟同族親者也、有爵貴者也,親親而貴貴,故有犯者乃國家德化之不孚、禮教之不行,不幸犯者出于親貴之中,其人雖可惡而其惡則不可揚,故就隐處以施刑焉。
聖人之處刑,其仁義之兼盡也如此夫! 《禮記曲禮》曰:刑不上大夫。
陳澔曰:“大夫或有罪以八議定之,議所不赦則受刑。
《周官》掌囚‘凡有爵者與王之同族,鳦而适甸師氏’,而此雲不上大夫者,言不制大夫之刑,猶不制庶人之禮也。
” 胡寅曰:“庶人貧賤不能備禮,故不責以行禮;大夫尊貴不可加刑,故不使之受刑,非故欲然,因其勢也。
賈誼得聖人之意,故引投鼠忌器之論以警文帝,自是漢不加刑于大臣,大臣有罪皆自殺,而王安石反此義為之說曰:‘禮不可以庶人為下而不用,刑不可以大夫為上而不施。
’其意非為化民成俗而興禮教也,直欲殺戮故老以制異己耳,豈非邪說害義之大乎?” 《文王世子》:公族其有死罪則磬(懸缢殺之也)于甸人,其刑罪則纖(音箴,纖刺也)剸(割也),亦告(讀為鞠)于甸人。
公族無宮刑,獄成有司谳(議獄也)于公,其死罪則曰“某之罪在大辟”,其刑罪則曰“某之罪在小辟”,公曰“宥(寬也)之”,有司又曰“在辟”,公又曰“宥之”,有司又曰“在辟”,及三宥,不對,走出,緻刑于甸人。
公又使人追之曰“雖然必赦之”,有司對曰“無及也”。
反命于公,公素服不舉,為之變,如其倫之喪,無服,親哭之。
鄭玄曰:“甸人,掌郊野之官,不于市朝者隐之也。
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