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一○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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▲詳聽斷之法
《易訟》之彖曰:訟,上剛下險,險而健,訟。
“訟有孚窒惕,中吉”,剛來而得中也。
“終兇”,訟不可成也。
“利見大人”,尚中正也。
程頤曰:“訟之為卦,上剛下險,險而又健也,又為險健相接、内險外健,皆所以謂訟也。
若健而不險不生訟也,險而不健不能訟也,險而又健是以訟也。
處訟之時,雖有孚信亦必難阻窒塞而有惕懼,則得中而吉。
訟非善事,不得已也,安可終極其事。
成,謂窮盡其事也。
訟者求辯其是非也,辯之當乃中正也,故利見大人,以所尚者中正也。
聽者非其人則或不得其中正也,中正,大人九五是也。
” 九五,訟,元吉。
象曰:“訟,元吉”,以中正也。
程頤曰:“以中正,居尊位治訟者也。
治訟得其中正,所以元吉也。
元吉,大吉而盡善也。
”朱熹曰:“中則聽不偏,正則斷合理。
” 楊萬裡曰:“虞芮争田之訟,必欲見文王,故其訟之理決;鼠牙、雀角之誠僞,必欲見召伯,故其訟之理明。
為聽訟之大人,不尚中正可乎?” 毛璞曰:“使小民無争,安用有司?使諸侯無争,委裘可也。
然則天下不能無争者,勢也。
所以利見大人者,利其主之也。
”又曰:“九五乃聽訟之主,刑獄之官皆足以當之,不必專謂人君,然人君于訟之大者如刑獄,亦豈得不聽?考之《王制》《周官》蓋可見矣。
所謂罔攸兼于庶獄,獄事之小,不必聽者也。
” 臣按:刑獄之原皆起于争訟,民生有欲不能無争,争則必有訟,苟非聽訟者中而聽不偏、正而斷合理,則以是為非、以曲作直者有矣,民心是以不平。
初則相争,次則相鬥,終則至于相殺,而禍亂之作由此始也。
是以為治者必擇牧民之官、典獄之吏,非獨以清刑獄之具,亦所以遏争鬥之源而防禍亂之生也。
《噬嗑》:九四,噬幹胏(肉之帶骨者,與胾同),得金矢,利艱貞,吉。
朱熹曰:“《周禮》獄訟入鈞金、束矢而後聽之,九四以剛居柔,得用刑之道,故有此象。
言所噬愈堅而得聽訟之宜也,然必利于艱難正固則吉。
” 臣按:金取其堅,矢取其直,言訟者必堅必直然後聽之,彼其辭理不直而執意不堅者不聽也。
幹胏,亦取其堅,言聽訟者亦必剛直而堅固,于事之有梗者能決斷而無難,然後得聽訟之宜也。
要必訟者難于訟,非不得已不訟也,而所訟者必據理直而執辭堅;聽者難于聽,非得其情不但已也,而所聽者皆存心正而守理固。
如是,則得聽訟之宜而用刑之道亦于是乎得矣。
《康诰》曰:封,元惡大憝,矧惟不孝不友。
子弗祗服厥父事,大傷厥考心;于父不能字厥子,乃疾厥子;于弟弗念天顯,乃弗克恭厥兄;兄亦不念鞠子哀,大不友于弟。
惟吊茲,不于我政人得罪,天惟與我民彜大泯亂。
曰乃其速由文王作罰,刑茲無赦,不率大戛。
蔡沈曰:“大憝,即上文之‘罔弗憝’,言寇壤奸宄固為大惡而大可惡矣,況不孝不友之人而尤為可惡者。
當商之季,禮義不明,人紀廢壞,子不敬事其父,大傷父心,父不能愛子,乃疾惡其子,是父子相夷也。
天顯,猶《孝經》所謂天明尊卑顯然之序也。
弟不念尊卑之序而不能敬其兄,兄亦不念父母鞠養之勞而大不友其弟,是兄弟相賊也。
父子、兄弟至于如此,苟不于我為政之人而得罪焉,則天之與我民彜必大泯滅而紊亂矣。
曰者,言如此則汝其速由文王作罰,刑此無赦而懲戒之不可緩也。
戛,法也,言民之不率教者固可大置之法矣。
” 蘇轼曰:“商人父子兄弟以相殘虐為俗,周公之意蓋曰孝友民之天性也,不孝不友必有以使之,子弟固有罪矣,而父兄獨無過乎?故曰凡民有自棄于奸宄者,此固為元惡大憝矣,刑政之所治也,至于父子、兄弟相與為逆亂則治之當有道,不可與寇攘同法。
我将誨其子曰:‘汝不服父事,豈不大傷父心?’又誨其父曰:‘此非汝子乎?何疾之深也。
’又誨其弟曰:‘長幼天命也,其可不順?’又誨其兄曰:‘此汝弟也,獨不念父母鞠養劬勞之哀乎?’人非木石禽犢,稍假以日月,須其善心油然而生,未有不為君子也。
我獨吊闵此人不幸而得罪于三監之世,不得罪我政人之手,天與我民五常之性,而吏不知訓,以大泯亂,乃迫而蹙之曰:‘乃其速由文王作罰,刑茲無赦。
’則民将避罪不暇,而父子、兄弟益相忿疾至于賊殺而後已,雖大戛擊痛傷之,民不率也。
” 臣按:蘇氏此說與蔡傳微異,先儒謂其真有補于世教者。
昔魯有父子訟者,孔子置之狴犴三月,俟其悔而出之,其意正與此合。
蓋聽父子、兄弟之訟不與凡民同,當有教化以感動之,使自悔悟,知其出于天性可也。
後之聽訟者遇有關乎倫理之事,一以蘇氏斯言為法,方其構訟也則痛以曉譬之于其初,及其不從也,則緩以感化之于其後,則人之善心油然以生,世之風俗淳然以厚矣。
《呂刑》曰:簡(核也)孚有衆,惟貌有稽。
無簡不聽,具(俱也)嚴天威。
蔡沈曰:“簡核情實,可信者衆,亦惟考察其容貌,《周禮》所謂‘色聽’是也。
然獄訟以簡核為本,苟無情實,在所不聽,上帝臨汝,不敢有毫發之不盡也。
” 夏僎曰:“簡孚有衆,即前‘師聽五辭,五辭簡孚’之意,而此簡孚之法又當惟貌有稽,辭或可僞而貌不可掩,不正則毛,有愧則泚,于此稽之,不得遁矣。
苟無可簡核,則疑獄明矣。
此所以不必聽,竟舍之可也。
” 《詩序》:
“訟有孚窒惕,中吉”,剛來而得中也。
“終兇”,訟不可成也。
“利見大人”,尚中正也。
程頤曰:“訟之為卦,上剛下險,險而又健也,又為險健相接、内險外健,皆所以謂訟也。
若健而不險不生訟也,險而不健不能訟也,險而又健是以訟也。
處訟之時,雖有孚信亦必難阻窒塞而有惕懼,則得中而吉。
訟非善事,不得已也,安可終極其事。
成,謂窮盡其事也。
訟者求辯其是非也,辯之當乃中正也,故利見大人,以所尚者中正也。
聽者非其人則或不得其中正也,中正,大人九五是也。
” 九五,訟,元吉。
象曰:“訟,元吉”,以中正也。
程頤曰:“以中正,居尊位治訟者也。
治訟得其中正,所以元吉也。
元吉,大吉而盡善也。
”朱熹曰:“中則聽不偏,正則斷合理。
” 楊萬裡曰:“虞芮争田之訟,必欲見文王,故其訟之理決;鼠牙、雀角之誠僞,必欲見召伯,故其訟之理明。
為聽訟之大人,不尚中正可乎?” 毛璞曰:“使小民無争,安用有司?使諸侯無争,委裘可也。
然則天下不能無争者,勢也。
所以利見大人者,利其主之也。
”又曰:“九五乃聽訟之主,刑獄之官皆足以當之,不必專謂人君,然人君于訟之大者如刑獄,亦豈得不聽?考之《王制》《周官》蓋可見矣。
所謂罔攸兼于庶獄,獄事之小,不必聽者也。
” 臣按:刑獄之原皆起于争訟,民生有欲不能無争,争則必有訟,苟非聽訟者中而聽不偏、正而斷合理,則以是為非、以曲作直者有矣,民心是以不平。
初則相争,次則相鬥,終則至于相殺,而禍亂之作由此始也。
是以為治者必擇牧民之官、典獄之吏,非獨以清刑獄之具,亦所以遏争鬥之源而防禍亂之生也。
《噬嗑》:九四,噬幹胏(肉之帶骨者,與胾同),得金矢,利艱貞,吉。
朱熹曰:“《周禮》獄訟入鈞金、束矢而後聽之,九四以剛居柔,得用刑之道,故有此象。
言所噬愈堅而得聽訟之宜也,然必利于艱難正固則吉。
” 臣按:金取其堅,矢取其直,言訟者必堅必直然後聽之,彼其辭理不直而執意不堅者不聽也。
幹胏,亦取其堅,言聽訟者亦必剛直而堅固,于事之有梗者能決斷而無難,然後得聽訟之宜也。
要必訟者難于訟,非不得已不訟也,而所訟者必據理直而執辭堅;聽者難于聽,非得其情不但已也,而所聽者皆存心正而守理固。
如是,則得聽訟之宜而用刑之道亦于是乎得矣。
《康诰》曰:封,元惡大憝,矧惟不孝不友。
子弗祗服厥父事,大傷厥考心;于父不能字厥子,乃疾厥子;于弟弗念天顯,乃弗克恭厥兄;兄亦不念鞠子哀,大不友于弟。
惟吊茲,不于我政人得罪,天惟與我民彜大泯亂。
曰乃其速由文王作罰,刑茲無赦,不率大戛。
蔡沈曰:“大憝,即上文之‘罔弗憝’,言寇壤奸宄固為大惡而大可惡矣,況不孝不友之人而尤為可惡者。
當商之季,禮義不明,人紀廢壞,子不敬事其父,大傷父心,父不能愛子,乃疾惡其子,是父子相夷也。
天顯,猶《孝經》所謂天明尊卑顯然之序也。
弟不念尊卑之序而不能敬其兄,兄亦不念父母鞠養之勞而大不友其弟,是兄弟相賊也。
父子、兄弟至于如此,苟不于我為政之人而得罪焉,則天之與我民彜必大泯滅而紊亂矣。
曰者,言如此則汝其速由文王作罰,刑此無赦而懲戒之不可緩也。
戛,法也,言民之不率教者固可大置之法矣。
” 蘇轼曰:“商人父子兄弟以相殘虐為俗,周公之意蓋曰孝友民之天性也,不孝不友必有以使之,子弟固有罪矣,而父兄獨無過乎?故曰凡民有自棄于奸宄者,此固為元惡大憝矣,刑政之所治也,至于父子、兄弟相與為逆亂則治之當有道,不可與寇攘同法。
我将誨其子曰:‘汝不服父事,豈不大傷父心?’又誨其父曰:‘此非汝子乎?何疾之深也。
’又誨其弟曰:‘長幼天命也,其可不順?’又誨其兄曰:‘此汝弟也,獨不念父母鞠養劬勞之哀乎?’人非木石禽犢,稍假以日月,須其善心油然而生,未有不為君子也。
我獨吊闵此人不幸而得罪于三監之世,不得罪我政人之手,天與我民五常之性,而吏不知訓,以大泯亂,乃迫而蹙之曰:‘乃其速由文王作罰,刑茲無赦。
’則民将避罪不暇,而父子、兄弟益相忿疾至于賊殺而後已,雖大戛擊痛傷之,民不率也。
” 臣按:蘇氏此說與蔡傳微異,先儒謂其真有補于世教者。
昔魯有父子訟者,孔子置之狴犴三月,俟其悔而出之,其意正與此合。
蓋聽父子、兄弟之訟不與凡民同,當有教化以感動之,使自悔悟,知其出于天性可也。
後之聽訟者遇有關乎倫理之事,一以蘇氏斯言為法,方其構訟也則痛以曉譬之于其初,及其不從也,則緩以感化之于其後,則人之善心油然以生,世之風俗淳然以厚矣。
《呂刑》曰:簡(核也)孚有衆,惟貌有稽。
無簡不聽,具(俱也)嚴天威。
蔡沈曰:“簡核情實,可信者衆,亦惟考察其容貌,《周禮》所謂‘色聽’是也。
然獄訟以簡核為本,苟無情實,在所不聽,上帝臨汝,不敢有毫發之不盡也。
” 夏僎曰:“簡孚有衆,即前‘師聽五辭,五辭簡孚’之意,而此簡孚之法又當惟貌有稽,辭或可僞而貌不可掩,不正則毛,有愧則泚,于此稽之,不得遁矣。
苟無可簡核,則疑獄明矣。
此所以不必聽,竟舍之可也。
” 《詩序》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