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一○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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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行露》,召伯聽訟也。
其二章曰:誰謂雀無角,何以穿我屋。
誰謂女無家,何以速(召緻也)我獄。
雖速我獄,室家不足。
其三章曰:誰謂鼠無牙(牡齒),何以穿我墉(牆)。
誰謂女無家,何以速我訟。
雖速我訟,亦不女從。
朱熹曰:“南國之人遵召伯之教,服文王之化,有以革其前日淫亂之俗,故女子有能以禮自守而不為強暴所污者,自述已志作此詩。
言貞女之自守,然猶或見訟而召緻于獄,因自訴而言:人皆謂雀有角,故能穿我屋以興;人皆謂汝于我嘗有求為室家之禮,故能緻我于獄。
然不知汝雖能緻我于獄,而求為室家之禮初未嘗備,如雀雖能穿屋而實未嘗有角也。
又言汝雖能緻我于訟,然其求為室家之禮有所不足,則我亦終不汝從矣。
” 臣按:民有血氣之争,有利欲之嗜,所以不能無訟,雖以文王之化、召公之教,當時之民猶有不曾禮聘而詐為聘女之訟,況後世民僞日滋之後乎?然當是時也,上有文王之聖以為之君,下有召公之賢以為之方伯,民欲為詐而詐卒不行,此《易》之《訟》所以尚乎九五中正之大人也。
後世詞訟之興多起于戶婚、田土,然成周盛時田有井授,故無争者,而所争者婚姻耳,此蓋訟之最小者,然天下事何嘗不起于細微,聖人删《詩》所以存之以為世戒。
《周禮》:小司徒,凡民訟以地比正之,地訟以圖正之。
賈公彥曰:“六鄉之民有争訟之事,是非難辨,故以地之比鄰知其是非者,共正斷其訟。
若民于疆界之上橫相侵殺者,則以邦國本圖正之。
蓋凡量地以制邑,初封量之時即有地圖在于官府,于後民有訟者則以本圖正之。
” 臣按:民生有欲不能無争,有争不能無訟,人各執己見,官或徇己私,非有所質證稽考,未易以平斷之也。
是以《周官》于民之訟則正之以比鄰,于地之訟則正之以本圖焉。
蓋民之訟争是非者也,地之訟争疆界者也,是非必有證佐之人,疆界必有圖本之舊,以此正之,則訟平而民心服矣。
竊惟今日承平日久,生齒日繁,地力不足以給人食,民間起争興訟非止一端,而惟地訟為多,蓋有一訟累數十年、曆十數世而不能決絕者,所用之費校其所争之直殆至數倍,往往廢業破産,甚至聚徒劫奪,因而拒捕,遂至構亂者亦或有之,此非小故也。
推原其故,皆由疆界不明、質約不真之故。
臣請遇大造之年,乞敕戶部定為版籍式樣,其進呈及布政司、府、縣文冊凡四等,各有等第。
縣冊必須詳悉,府次之,布政司又次之,其進呈者略舉大綱如舊可也。
所謂縣冊,除戶口外,其田地必須明白開具地名、畝段、四界、價直、租稅,畫于圖本,備細填注,不許疏略,如此,則異日争競有所稽考矣。
又請如國初戶部給散民間戶由之制,每戶給與戶由一紙,略仿前元砧基遺制,将戶口、人丁、田産一一備細開具無遺,縣為校勘申府,府申布政司用印钤蓋,發下民間執照。
此事雖若煩瑣,然十年一度各作于縣,使民自為,亦不為擾。
噫,官府稽其圖冊,民庶執其憑由,地訟庶其息乎。
大司寇以兩造禁民訟,入束矢于朝然後聽之。
以兩劑禁民獄,入鈞(三十斤)金,三日乃緻于朝,然後聽之。
鄭玄曰:“訟謂以财貨相告者。
造,至也。
使訟者兩至,既兩至使入束矢乃治之也,不至、不入束矢則是自服不直者也。
必入矢者,取其直也,《詩》曰‘其直如矢’。
古者一弓百矢,束矢其百個欤?獄謂相告以罪名者。
劑,今券書也。
使獄者各赍券書,既兩券書使入鈞金,又三日乃治之,重刑也。
不券書、不入金則是亦自服不直者也,必入金者,取其堅也。
” 或問朱熹曰:“如此則不問曲直例出金矢,則實有冤枉者亦懼而不敢訴矣。
”曰:“此須是大切要事,如平常事又别有所在,如嘉石之類。
” 臣按:方言于公者訟也,因而守之者獄也,蓋争而不已必至于訟,訟而不已必至于獄,方其争訟之初,彼此有辨而皆至于公,以兩造聽之而無所偏,受則不直者自反而民訟自禁矣。
及其成獄之際,彼此各具券書而質于公,以兩劑聽之而無所偏,信則不直者自反而民獄自禁矣。
入束矢然後聽之,矢以自明其直,而矢之為利直行者也;入鈞金然後聽之,金以自明其不可變,而金之為物則堅剛而不變者也。
既受三十斤之金,又延三日之久,取其所甚愛,使民因惜物以緻思,不即聽而待三日,使民因遲滞而自省。
古昔先王不輕受民之訟、緻民于刑也,非特以全民之生,亦所以厚民之俗欤? 小司寇以五聲聽獄訟、求民情,一曰辭聽,二曰色聽,三曰氣聽,四曰耳聽,五曰目聽。
鄭玄曰:“辭聽謂觀其出言不直則煩,色聽謂觀其顔色不直則赧然,氣聽謂觀其氣息不直則喘,耳聽謂觀其聽聆不直則惑,目聽謂觀其眸子不直則毛然。
” 王安石曰:“聽獄訟、求民情以訊鞫作其言,因察其視聽氣色以知其情僞,故皆謂之聲焉。
言而色動、氣喪、視聽失則,則其僞可知也,然皆以辭為主,辭窮而盡得矣。
故五聲以辭為先,色、氣、耳、目次之。
” 臣按:王氏之言,深得聽獄訟求民情僞之要。
士師之職,凡以财獄訟者,正之以傅别約劑。
朱申曰:“聽稱責以傅别,聽買賣以約劑,二者皆券書之名,所以正實僞者也。
” 臣按:凡民之争多起于财,财之彼此取予分數多少,其初也必有書契期約以相質正,故有以财緻訟起獄者,一以是正之,苟無質正及有所欺僞,則惟正之以公理
其二章曰:誰謂雀無角,何以穿我屋。
誰謂女無家,何以速(召緻也)我獄。
雖速我獄,室家不足。
其三章曰:誰謂鼠無牙(牡齒),何以穿我墉(牆)。
誰謂女無家,何以速我訟。
雖速我訟,亦不女從。
朱熹曰:“南國之人遵召伯之教,服文王之化,有以革其前日淫亂之俗,故女子有能以禮自守而不為強暴所污者,自述已志作此詩。
言貞女之自守,然猶或見訟而召緻于獄,因自訴而言:人皆謂雀有角,故能穿我屋以興;人皆謂汝于我嘗有求為室家之禮,故能緻我于獄。
然不知汝雖能緻我于獄,而求為室家之禮初未嘗備,如雀雖能穿屋而實未嘗有角也。
又言汝雖能緻我于訟,然其求為室家之禮有所不足,則我亦終不汝從矣。
” 臣按:民有血氣之争,有利欲之嗜,所以不能無訟,雖以文王之化、召公之教,當時之民猶有不曾禮聘而詐為聘女之訟,況後世民僞日滋之後乎?然當是時也,上有文王之聖以為之君,下有召公之賢以為之方伯,民欲為詐而詐卒不行,此《易》之《訟》所以尚乎九五中正之大人也。
後世詞訟之興多起于戶婚、田土,然成周盛時田有井授,故無争者,而所争者婚姻耳,此蓋訟之最小者,然天下事何嘗不起于細微,聖人删《詩》所以存之以為世戒。
《周禮》:小司徒,凡民訟以地比正之,地訟以圖正之。
賈公彥曰:“六鄉之民有争訟之事,是非難辨,故以地之比鄰知其是非者,共正斷其訟。
若民于疆界之上橫相侵殺者,則以邦國本圖正之。
蓋凡量地以制邑,初封量之時即有地圖在于官府,于後民有訟者則以本圖正之。
” 臣按:民生有欲不能無争,有争不能無訟,人各執己見,官或徇己私,非有所質證稽考,未易以平斷之也。
是以《周官》于民之訟則正之以比鄰,于地之訟則正之以本圖焉。
蓋民之訟争是非者也,地之訟争疆界者也,是非必有證佐之人,疆界必有圖本之舊,以此正之,則訟平而民心服矣。
竊惟今日承平日久,生齒日繁,地力不足以給人食,民間起争興訟非止一端,而惟地訟為多,蓋有一訟累數十年、曆十數世而不能決絕者,所用之費校其所争之直殆至數倍,往往廢業破産,甚至聚徒劫奪,因而拒捕,遂至構亂者亦或有之,此非小故也。
推原其故,皆由疆界不明、質約不真之故。
臣請遇大造之年,乞敕戶部定為版籍式樣,其進呈及布政司、府、縣文冊凡四等,各有等第。
縣冊必須詳悉,府次之,布政司又次之,其進呈者略舉大綱如舊可也。
所謂縣冊,除戶口外,其田地必須明白開具地名、畝段、四界、價直、租稅,畫于圖本,備細填注,不許疏略,如此,則異日争競有所稽考矣。
又請如國初戶部給散民間戶由之制,每戶給與戶由一紙,略仿前元砧基遺制,将戶口、人丁、田産一一備細開具無遺,縣為校勘申府,府申布政司用印钤蓋,發下民間執照。
此事雖若煩瑣,然十年一度各作于縣,使民自為,亦不為擾。
噫,官府稽其圖冊,民庶執其憑由,地訟庶其息乎。
大司寇以兩造禁民訟,入束矢于朝然後聽之。
以兩劑禁民獄,入鈞(三十斤)金,三日乃緻于朝,然後聽之。
鄭玄曰:“訟謂以财貨相告者。
造,至也。
使訟者兩至,既兩至使入束矢乃治之也,不至、不入束矢則是自服不直者也。
必入矢者,取其直也,《詩》曰‘其直如矢’。
古者一弓百矢,束矢其百個欤?獄謂相告以罪名者。
劑,今券書也。
使獄者各赍券書,既兩券書使入鈞金,又三日乃治之,重刑也。
不券書、不入金則是亦自服不直者也,必入金者,取其堅也。
” 或問朱熹曰:“如此則不問曲直例出金矢,則實有冤枉者亦懼而不敢訴矣。
”曰:“此須是大切要事,如平常事又别有所在,如嘉石之類。
” 臣按:方言于公者訟也,因而守之者獄也,蓋争而不已必至于訟,訟而不已必至于獄,方其争訟之初,彼此有辨而皆至于公,以兩造聽之而無所偏,受則不直者自反而民訟自禁矣。
及其成獄之際,彼此各具券書而質于公,以兩劑聽之而無所偏,信則不直者自反而民獄自禁矣。
入束矢然後聽之,矢以自明其直,而矢之為利直行者也;入鈞金然後聽之,金以自明其不可變,而金之為物則堅剛而不變者也。
既受三十斤之金,又延三日之久,取其所甚愛,使民因惜物以緻思,不即聽而待三日,使民因遲滞而自省。
古昔先王不輕受民之訟、緻民于刑也,非特以全民之生,亦所以厚民之俗欤? 小司寇以五聲聽獄訟、求民情,一曰辭聽,二曰色聽,三曰氣聽,四曰耳聽,五曰目聽。
鄭玄曰:“辭聽謂觀其出言不直則煩,色聽謂觀其顔色不直則赧然,氣聽謂觀其氣息不直則喘,耳聽謂觀其聽聆不直則惑,目聽謂觀其眸子不直則毛然。
” 王安石曰:“聽獄訟、求民情以訊鞫作其言,因察其視聽氣色以知其情僞,故皆謂之聲焉。
言而色動、氣喪、視聽失則,則其僞可知也,然皆以辭為主,辭窮而盡得矣。
故五聲以辭為先,色、氣、耳、目次之。
” 臣按:王氏之言,深得聽獄訟求民情僞之要。
士師之職,凡以财獄訟者,正之以傅别約劑。
朱申曰:“聽稱責以傅别,聽買賣以約劑,二者皆券書之名,所以正實僞者也。
” 臣按:凡民之争多起于财,财之彼此取予分數多少,其初也必有書契期約以相質正,故有以财緻訟起獄者,一以是正之,苟無質正及有所欺僞,則惟正之以公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