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一○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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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罔有偏私焉。

    民知上之以正實僞者在此,則其有所授受取與不敢苟簡于其始,則獄訟由之而省矣。

    《易》曰:“天與水違行,訟。

    君子以作事謀始。

    ”始之不謀,訟所以興也。

     子曰:“聽訟,吾猶人也,必也使無訟乎。

    ”無情者不得盡其辭。

    大畏民志,此謂知本。

     朱熹曰:“猶人,不異于人也。

    情,實也。

    引夫子之言而言聖人能使無實之人不敢盡其虛誕之辭,蓋我之明德既明,自然有以畏服民之心志,故訟不待聽而自無也。

    ” 金履祥曰:“聽訟固新民之一事,使無訟則新民之至善。

    曾子為世之為政者其于新民但知以聽訟為事,而不知其本,故引夫子之言。

    蓋已德既明,民志自新,故又以此謂知本結之,言有本者固如是也。

    ” 臣按:《大易》有雲:“理财正辭,禁民為非曰義。

    ”所謂理财則分别各人之所當有者,正辭則明正各人之所當言者,禁民為非則禁革各人之所不當為者,此三者守寶位之義也,而治争之大柄在焉。

    夫守位固在乎仁,而所以行仁而使之各得其宜者則在乎義,反乎義則不仁而刑法之所以必加也。

    刑生于獄,獄起于訟,訟之所以起者由乎财之不均、言之不順、為之不當乎理也。

    吾能仁以存心、義以制事,非所有者不敢取,非所言者不敢道,非所為者不敢作,則感其德者心孚,聞其風者意銷,自然有以畏服其心志、攝伏其意氣矣,訟不待聽而自無也。

    《大學》此章舊本誤在誠意章下,朱子移之于第四章以釋本末。

    臣考《大學》經文言“物有本末”,《章句》謂“明德為本,新民為末”,于第一、第二章既釋明明德、新民矣,明德、新民即本末也,三章釋止于至善,乃明德、新民之造其極,亦即本末也,且物有本末與事有終始對,乃獨釋本末,不釋終始,何也?臣竊以謂聽訟此章乃治國平天下之要務,當以入第十章,所見如此,未敢以為是,姑記于此以俟正焉。

    (以上聽獄訟) 《康诰》曰:要囚,服念五六日至于旬時,丕蔽(斷也)要囚。

     蔡沈曰:“要囚,獄辭之要者也。

    服念,服膺而念之。

    旬,十日;時,三月,為囚求生道也。

    ” 蘇轼曰:“服念為囚求生道也,求之旬時而終無生道,乃可殺。

    ” 臣按:此即《易》所謂緩獄也,唐太宗謂:“死者不可複生,決囚須三覆奏,頃刻之間何暇思慮,自今宜五覆奏。

    ”正得要囚至于旬時之意。

     《呂刑》:王曰:“兩造具備,師(衆也)聽五辭;五辭簡(核其實也)孚(無可疑也)正于五刑。

    五刑不簡,正(質也)于五罰(贖也);五罰不服,正于五過(誤也)。

    五過之疵(病也),惟官、惟反、惟内、惟貨、惟來。

    其罪惟均,其審克之。

    五刑之疑有赦,五罰之疑有赦,其審克之。

    ” 蔡沈曰:“兩造者,兩争者皆至也。

    具備者,詞證皆在也。

    五辭,麗于五刑之辭也。

    五辭簡核而可信,乃質于五刑也。

    不簡者,辭與刑參差不應,刑之疑者也,疑于刑則質于罰也。

    不服者,辭與罰又不應也,罰之疑者也,疑于罰則質于過而宥免之也。

    官,威勢也;反,報德怨也;内,女谒也;貨,賄賂也;來,幹請也。

    惟此五者之病以出入人罪,則以人之所犯坐之也。

    審克者,察之詳而盡其能也。

    刑疑有赦,正于五罰也;罰疑有赦,正于五過也。

    ” 呂祖謙曰:“獄辭所及固欲審度,而兩造辭證複欲具備,蓋不當逮者不可擾一人,當逮者不可阙一人。

    ”又曰:“刑降而為罰,罰降而為過,然以私而故縱則又非天讨也,故縱之疵病有此五者。

    ” 臣按:先儒謂古者因情而求法,故有不可入之刑,後世移情而合法,故無不可加之罪。

    所謂因情以求法者,必備兩造之辭,必合衆人之聽,必核其實,必審其疑,刑有疑則正于罰,罰有疑則正于過,必其有疑者無疑也,然後赦之其審克之者。

    如此,則人之于入刑者必當其罪,而罪不可入者則必得其情矣。

    謂之審者察之盡其心,克者治之盡其力,此一言者《呂刑》凡四見焉,其丁甯諄複,忠厚之意、詳慎之心,所以警戒于刑官者至矣,一時典獄之臣又豈有移情以就法者哉? 罰懲非死,人極于病。

    非佞(口才也)折獄,惟良折獄,罔非在中。

    察辭于差,非從惟從。

    哀敬折獄,明啟刑書胥占,鹹庶中正。

    其刑其罰,其審克之。

     蔡沈曰:“罰以懲過,雖非緻人于死,然民重出贖亦甚病矣。

    非口才辯給之人可以折獄,惟溫良長者視民如傷者能折獄,而無不在中也,此言聽獄者當擇其人也。

    察辭于差者,辭非情實終必有差,聽獄之要必于其差而察之。

    非從惟從者,察辭不可偏主,猶曰不然而然,所以審輕重而取中也。

    哀敬折獄者,恻怛敬畏以求其情也。

    明啟刑書胥占者,言詳明法律而與衆占度也。

    鹹庶中正者,皆庶幾其無過忒也,于是刑之罰之又當審克之也,此言聽獄者當盡其心也。

    ” 臣按:先儒謂哀矜勿喜即此哀敬也,哀則不忍,敬則不忽。

    人君存哀敬以折獄,則典獄之官不敢不盡其心;人臣存哀敬以典獄,則受刑之人不敢不服其罪。

     明清于單辭,民之亂,罔不中聽獄之兩辭,無或私家于獄之兩辭。

     蔡沈曰:“‘明清’以下,敬刑之事也。

    獄辭有單有兩,單辭者無證之辭也,聽之為尤難。

    明者無一毫之蔽,清者無一點之污,曰明曰清,誠敬笃至,表裡洞徹,無少私曲,然後能察其情也。

    ” 呂祖謙曰:“不可用私意而家于獄之兩辭,家雲者出沒變化于兩辭之中,以為囊橐窟穴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