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一○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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▲明流贖之意
《舜曲》曰:流宥五刑。
孔穎達曰:“流謂徙之遠方,放使生活,以流放之法寬縱五刑也。
據狀合刑,情差可恕,全赦則太輕,緻刑則太重,不忍依例刑殺,故完全其體,宥之遠方,應刑不用,是寬縱之也。
” 臣按:流宥而謂之五刑者,言流而宥之者五刑皆有也。
流共工于幽州(北裔之地),放兜于崇山(南裔之山),竄三苗(國名,恃險為亂)于三危(西裔之地),殛鲧于羽山(東裔之山),四罪而天下鹹服。
朱熹曰:“流遣之遠去如水之流也,放置之于此不得他适也,竄則驅逐禁锢之,殛則拘囚困苦之,随其罪之輕重而異法也。
服者,天下皆服其用刑之當罪也。
《春秋傳》所記四兇之名與此不同者,以窮奇為共工、渾敦為兜、饕餮為三苗、梼杌為鲧。
” 程頤曰:“舜之誅四兇,怒在四兇,舜何與焉?蓋因是人有可怒之事而怒之,聖人之心本無怒也,聖人以天下之怒為怒,故天下鹹服之。
” 臣按:舜之流放竄殛四兇者,即所謂“流宥五刑”也。
四人者皆堯時之臣,其人在堯時雖有惡念,然感聖德也深,蒙聖化也久,苟舉厥職成其事,堯亦不得逆探其未然之惡而豫加之刑也。
舜以匹夫禅堯之位,彼或者因有輕視之心而恣其為惡之迹,如《左傳》所言者也,然惡雖極而未沐帝舜之化,不可以不教而殺也,此其所以流之遠方,置于絕域,驅逐而禁锢之,拘囚而困苦之,使之念咎而伏辜,或能改過以遷善欤。
帝曰:“臯陶,汝作士,五流有宅,五宅三居。
” 孔安國曰:“謂不忍加刑則流放之,若四兇者。
五刑之流各有所居,五居之差有三等之居,大罪四裔、次九州之外、次千裡之外。
” 臣按:後世之律,犯流罪者或三千裡、或二千裡、或千裡,有遠近之差者,原蓋出于此。
《周禮》:大司寇以嘉石(文石也)平(成也)罷民,凡萬民之有罪過而未麗(附也)于法而害于州裡者,桎(木在足)梏(木在手)而坐諸嘉石,役諸司空。
重罪旬有三日坐、期役,其次九日坐、九月役,其次七日坐、七月役,其次五日坐、五月役,其下罪三日坐、三月役,使州裡任(保也)之則宥而舍之。
吳澂曰:“嘉石,樹之外朝門左。
平,成也,成之使善也。
民有罪而未麗于法,謂罪輕未入于法也。
役諸司空,謂坐嘉石之日訖,使給百工之役也,役之月訖,又使州裡之人保任其不可再犯,然後寬而釋之也。
” 王安石曰:“州裡任之則宥而舍之,則無任者終不舍焉,是乃使州裡相安也。
先王善是法,以為其刑人也不虧體,其罰人也不虧财,非特如此而已,司空之役不可廢也,與其徭平民而苦之,孰若役此以安州裡之為利也。
” 臣按:此後世役罪人以工庸,而裡正相保任者,其原出于此。
司圜(官名)掌收教罷民,凡害人者弗使冠飾而加明刑焉,任之以事而收教之,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、中罪二年而舍、下罪一年而舍,其不能改而出圜土(獄城)者殺,雖出,三年不齒。
凡圜土之刑人也不虧體,其罰人也不虧财。
王昭禹曰:“其刑人也不虧體則加之以明刑而已,異于五刑之刑也;其罰人也不虧财則罰之以職事之勞而已,異于五罰之出锾者也,此謂收教欤。
” 臣按:弗使冠飾,後世犯罪者去冠衣其原始此。
先王之于惡人不徒威之以刑,而又愧之以禮,去農冠以恥之,加明刑以警之,任事役以勞之,凡此欲其省己愆以興善念也。
上罪三年而舍,中罪二年而舍,下罪一年而舍,以罪之輕重而為之遠近之期,能改即止,不能改然後加之以刑,後世徒罪有年限本此。
然惟限其年而已,限滿即出以為平人,而無複古人冀其改惡之意,亦無複古人雖出不齒之教矣。
掌戮(官名),墨者使守門,劓者使守關,宮者使守内,刖者使守囿,髡者使守積。
吳澂曰:“黥者無妨于禁禦,故可守門;截鼻者不以貌惡遠之,故可守關;宮刑則人道絕矣,故使守内;斷足者驅禽獸無急行,故可守囿;貨财藏于隐處,故使髡者守之。
” 臣按:先儒謂先王之于刑人,其輕者則流之,流之則有居,其重者則刑之,刑之則有使,以其有使也,故掌戮所掌者如此。
蓋刑餘之人形體不全,雖有犯罪之重,然亦王之民也,聖人恥一物之不遂其生,雖以刑人亦使之有所養以全其生。
刑之所以為義,全之所以為仁。
漢文帝除肉刑,定律曰:“諸當髡者完為城旦(旦起行治城,
孔穎達曰:“流謂徙之遠方,放使生活,以流放之法寬縱五刑也。
據狀合刑,情差可恕,全赦則太輕,緻刑則太重,不忍依例刑殺,故完全其體,宥之遠方,應刑不用,是寬縱之也。
” 臣按:流宥而謂之五刑者,言流而宥之者五刑皆有也。
流共工于幽州(北裔之地),放兜于崇山(南裔之山),竄三苗(國名,恃險為亂)于三危(西裔之地),殛鲧于羽山(東裔之山),四罪而天下鹹服。
朱熹曰:“流遣之遠去如水之流也,放置之于此不得他适也,竄則驅逐禁锢之,殛則拘囚困苦之,随其罪之輕重而異法也。
服者,天下皆服其用刑之當罪也。
《春秋傳》所記四兇之名與此不同者,以窮奇為共工、渾敦為兜、饕餮為三苗、梼杌為鲧。
” 程頤曰:“舜之誅四兇,怒在四兇,舜何與焉?蓋因是人有可怒之事而怒之,聖人之心本無怒也,聖人以天下之怒為怒,故天下鹹服之。
” 臣按:舜之流放竄殛四兇者,即所謂“流宥五刑”也。
四人者皆堯時之臣,其人在堯時雖有惡念,然感聖德也深,蒙聖化也久,苟舉厥職成其事,堯亦不得逆探其未然之惡而豫加之刑也。
舜以匹夫禅堯之位,彼或者因有輕視之心而恣其為惡之迹,如《左傳》所言者也,然惡雖極而未沐帝舜之化,不可以不教而殺也,此其所以流之遠方,置于絕域,驅逐而禁锢之,拘囚而困苦之,使之念咎而伏辜,或能改過以遷善欤。
帝曰:“臯陶,汝作士,五流有宅,五宅三居。
” 孔安國曰:“謂不忍加刑則流放之,若四兇者。
五刑之流各有所居,五居之差有三等之居,大罪四裔、次九州之外、次千裡之外。
” 臣按:後世之律,犯流罪者或三千裡、或二千裡、或千裡,有遠近之差者,原蓋出于此。
《周禮》:大司寇以嘉石(文石也)平(成也)罷民,凡萬民之有罪過而未麗(附也)于法而害于州裡者,桎(木在足)梏(木在手)而坐諸嘉石,役諸司空。
重罪旬有三日坐、期役,其次九日坐、九月役,其次七日坐、七月役,其次五日坐、五月役,其下罪三日坐、三月役,使州裡任(保也)之則宥而舍之。
吳澂曰:“嘉石,樹之外朝門左。
平,成也,成之使善也。
民有罪而未麗于法,謂罪輕未入于法也。
役諸司空,謂坐嘉石之日訖,使給百工之役也,役之月訖,又使州裡之人保任其不可再犯,然後寬而釋之也。
” 王安石曰:“州裡任之則宥而舍之,則無任者終不舍焉,是乃使州裡相安也。
先王善是法,以為其刑人也不虧體,其罰人也不虧财,非特如此而已,司空之役不可廢也,與其徭平民而苦之,孰若役此以安州裡之為利也。
” 臣按:此後世役罪人以工庸,而裡正相保任者,其原出于此。
司圜(官名)掌收教罷民,凡害人者弗使冠飾而加明刑焉,任之以事而收教之,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、中罪二年而舍、下罪一年而舍,其不能改而出圜土(獄城)者殺,雖出,三年不齒。
凡圜土之刑人也不虧體,其罰人也不虧财。
王昭禹曰:“其刑人也不虧體則加之以明刑而已,異于五刑之刑也;其罰人也不虧财則罰之以職事之勞而已,異于五罰之出锾者也,此謂收教欤。
” 臣按:弗使冠飾,後世犯罪者去冠衣其原始此。
先王之于惡人不徒威之以刑,而又愧之以禮,去農冠以恥之,加明刑以警之,任事役以勞之,凡此欲其省己愆以興善念也。
上罪三年而舍,中罪二年而舍,下罪一年而舍,以罪之輕重而為之遠近之期,能改即止,不能改然後加之以刑,後世徒罪有年限本此。
然惟限其年而已,限滿即出以為平人,而無複古人冀其改惡之意,亦無複古人雖出不齒之教矣。
掌戮(官名),墨者使守門,劓者使守關,宮者使守内,刖者使守囿,髡者使守積。
吳澂曰:“黥者無妨于禁禦,故可守門;截鼻者不以貌惡遠之,故可守關;宮刑則人道絕矣,故使守内;斷足者驅禽獸無急行,故可守囿;貨财藏于隐處,故使髡者守之。
” 臣按:先儒謂先王之于刑人,其輕者則流之,流之則有居,其重者則刑之,刑之則有使,以其有使也,故掌戮所掌者如此。
蓋刑餘之人形體不全,雖有犯罪之重,然亦王之民也,聖人恥一物之不遂其生,雖以刑人亦使之有所養以全其生。
刑之所以為義,全之所以為仁。
漢文帝除肉刑,定律曰:“諸當髡者完為城旦(旦起行治城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