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一○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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▲制刑獄之具
《易蒙》:初六,發蒙,利用刑人,用說(吐活反)桎梏,以往吝。
程頤曰:“發下民之蒙,當明刑禁以示之,使之知畏,然後從而教導之。
自古聖王為治,設刑罰以齊其衆,明教化以善其俗,刑罰立而後教化行,雖聖人尚德而不尚刑,未嘗偏廢也。
” 臣按:桎梏,刑具也。
六經言刑具,始于《蒙》之初六。
《坎》:上六,系用徽(索三股曰徽)罝(兩股曰釭),置于叢棘,三歲不得,兇。
程頤曰:“上六以陰柔而居險之極,其陷之深者也。
以其陷之深取牢獄為喻,如系縛之以徽罝,囚置于叢棘之中。
陰柔而陷之深,其不能出矣。
” 臣按:坎為刑獄,荀《九家易》坎為叢棘,傳曰“叢棘如今之棘寺”。
《蒙》《坎》二卦,聖人作《易》皆取象于刑獄,是知聖人為治不能以不用刑,此蓋天地自然之理,本諸陰陽,合諸爻象,非人為之私也,雖若不得已而為之,而為之亦自不容已。
蓋人生不能無欲,欲勝而理微,教之而不從,而不繼之以刑則人欲肆矣。
聖人作《易》以扶陽抑陰,而取象于刑獄,豈無意哉? 《噬嗑》:初九,屦校滅趾,無咎。
程頤曰:“九居初,最在下,無位者也,下民之象,為受刑之人,當用刑之始,罪小而刑輕。
校,木械也。
其過小,故屦之于足,以滅傷其趾。
人有小過,校而滅其趾,則當懲懼不敢進于惡矣。
” 上九,何(去聲)校滅耳,兇。
程頤曰:“上過乎尊位,無位者也,故為受刑者,居卦之終,是其間大噬之極也,《系辭》所謂惡積而不可掩、罪大而不可解者也,故何校而滅其耳,兇可知矣。
何負也?謂在頸也。
” 丘富國曰:“初上無位為受刑之人,初過小而在下,為用獄之始,故以屦校滅趾為象;上惡極而怙終,為用獄之終,故以何校滅耳為象。
” 臣按:《易》之作以道陰陽而于天下之事無不備,刑之用非為政之先務,而《易》之于刑屢屢言之,非徒言其理,而刑之具亦無不有焉。
《蒙》之初六以桎梏,言械其手足者也;《坎》之上六以徽纆,言系縛其身者也;《噬嗑》之初與上以校,言械其頸與足者也。
是知天下之物、人世之用,無一不出于陰陽之理,非但十三卦之制器尚象也。
《舜典》曰:鞭作官刑,撲作教刑。
孔穎達曰:“刑用鞭久矣,《周禮》條狼氏誓大夫曰”敢不關,鞭五百“,《左傳》有鞭徒人費圉人荦,子玉使鞭七人,衛侯鞭師曹三百。
治官事之刑,有不治者鞭之,量狀加之,未必有數也。
夏楚二物可以撲撻,重者鞭之,輕者撻之。
” 《益稷》曰:撻以記之。
蔡沈曰:“撻,撲也,即‘撲作教刑’者。
蓋懲之使記而不忘也。
”臣按:後世笞刑蓋始于此。
《學記》曰:夏楚二物,收其威也。
鄭玄曰:“夏,稻也;楚,刑也。
” 《周禮大司寇》:以圜土聚教罷民,凡害人者寘(置也)之圜土而施職事焉,以明刑恥之。
其能改者反于中國,不齒三年,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殺。
鄭玄曰:“圜土,獄城也。
聚罷民其中,困苦以教之為善也。
民不湣作勞,有似于罷。
害人,謂其邪惡已有過失麗于法者。
以其不故犯法,寘之圜土系教之,庶其困悔而能改也。
施職事,以所能役使之。
明刑,書其罪惡于大方版,著于背。
反于中國,謂舍之還于故鄉裡也,司圜職曰:‘上罪三年而舍,中罪二年而舍,下罪一年而舍。
’不齒者,謂不得以年次列于平民。
出,謂逃亡也。
” 臣按:鄭氏謂“圜土,獄城也”,牢獄之見于經典者始此。
夫古之置獄,所以聚罷憋之人而教之,夜則禁之以困苦其心,晝則役之以困苦其身,使之因患以思往咎而生善念也,非若後世置獄,恐人之逸而禁锢之比也。
圜土而為大司寇所親掌,則亦今世刑部自置獄焉。
掌囚(主拘系刑殺者)掌守盜賊,凡囚者。
上罪梏鳦(音拱)而桎,中罪桎梏,下罪梏。
王之同族鳦,有爵者桎,以待弊(猶幽也)罪。
鄭玄曰:“凡囚者,謂非盜賊,自以他罪拘者也。
鳦者,兩手共一木也。
桎梏者,兩手各一木也,在手曰梏,在足曰桎。
中罪不鳦,手足各一木耳,下罪又去桎。
王同族及命士以上,雖有上罪,或鳦或桎而已。
” 賈公彥曰:“五刑之人,三木之囚,重者三木俱著,次者二,下者一。
王之同族及有爵祿重罪,亦著一而已,以其尊之故也。
” 臣按:三木者
程頤曰:“發下民之蒙,當明刑禁以示之,使之知畏,然後從而教導之。
自古聖王為治,設刑罰以齊其衆,明教化以善其俗,刑罰立而後教化行,雖聖人尚德而不尚刑,未嘗偏廢也。
” 臣按:桎梏,刑具也。
六經言刑具,始于《蒙》之初六。
《坎》:上六,系用徽(索三股曰徽)罝(兩股曰釭),置于叢棘,三歲不得,兇。
程頤曰:“上六以陰柔而居險之極,其陷之深者也。
以其陷之深取牢獄為喻,如系縛之以徽罝,囚置于叢棘之中。
陰柔而陷之深,其不能出矣。
” 臣按:坎為刑獄,荀《九家易》坎為叢棘,傳曰“叢棘如今之棘寺”。
《蒙》《坎》二卦,聖人作《易》皆取象于刑獄,是知聖人為治不能以不用刑,此蓋天地自然之理,本諸陰陽,合諸爻象,非人為之私也,雖若不得已而為之,而為之亦自不容已。
蓋人生不能無欲,欲勝而理微,教之而不從,而不繼之以刑則人欲肆矣。
聖人作《易》以扶陽抑陰,而取象于刑獄,豈無意哉? 《噬嗑》:初九,屦校滅趾,無咎。
程頤曰:“九居初,最在下,無位者也,下民之象,為受刑之人,當用刑之始,罪小而刑輕。
校,木械也。
其過小,故屦之于足,以滅傷其趾。
人有小過,校而滅其趾,則當懲懼不敢進于惡矣。
” 上九,何(去聲)校滅耳,兇。
程頤曰:“上過乎尊位,無位者也,故為受刑者,居卦之終,是其間大噬之極也,《系辭》所謂惡積而不可掩、罪大而不可解者也,故何校而滅其耳,兇可知矣。
何負也?謂在頸也。
” 丘富國曰:“初上無位為受刑之人,初過小而在下,為用獄之始,故以屦校滅趾為象;上惡極而怙終,為用獄之終,故以何校滅耳為象。
” 臣按:《易》之作以道陰陽而于天下之事無不備,刑之用非為政之先務,而《易》之于刑屢屢言之,非徒言其理,而刑之具亦無不有焉。
《蒙》之初六以桎梏,言械其手足者也;《坎》之上六以徽纆,言系縛其身者也;《噬嗑》之初與上以校,言械其頸與足者也。
是知天下之物、人世之用,無一不出于陰陽之理,非但十三卦之制器尚象也。
《舜典》曰:鞭作官刑,撲作教刑。
孔穎達曰:“刑用鞭久矣,《周禮》條狼氏誓大夫曰”敢不關,鞭五百“,《左傳》有鞭徒人費圉人荦,子玉使鞭七人,衛侯鞭師曹三百。
治官事之刑,有不治者鞭之,量狀加之,未必有數也。
夏楚二物可以撲撻,重者鞭之,輕者撻之。
” 《益稷》曰:撻以記之。
蔡沈曰:“撻,撲也,即‘撲作教刑’者。
蓋懲之使記而不忘也。
”臣按:後世笞刑蓋始于此。
《學記》曰:夏楚二物,收其威也。
鄭玄曰:“夏,稻也;楚,刑也。
” 《周禮大司寇》:以圜土聚教罷民,凡害人者寘(置也)之圜土而施職事焉,以明刑恥之。
其能改者反于中國,不齒三年,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殺。
鄭玄曰:“圜土,獄城也。
聚罷民其中,困苦以教之為善也。
民不湣作勞,有似于罷。
害人,謂其邪惡已有過失麗于法者。
以其不故犯法,寘之圜土系教之,庶其困悔而能改也。
施職事,以所能役使之。
明刑,書其罪惡于大方版,著于背。
反于中國,謂舍之還于故鄉裡也,司圜職曰:‘上罪三年而舍,中罪二年而舍,下罪一年而舍。
’不齒者,謂不得以年次列于平民。
出,謂逃亡也。
” 臣按:鄭氏謂“圜土,獄城也”,牢獄之見于經典者始此。
夫古之置獄,所以聚罷憋之人而教之,夜則禁之以困苦其心,晝則役之以困苦其身,使之因患以思往咎而生善念也,非若後世置獄,恐人之逸而禁锢之比也。
圜土而為大司寇所親掌,則亦今世刑部自置獄焉。
掌囚(主拘系刑殺者)掌守盜賊,凡囚者。
上罪梏鳦(音拱)而桎,中罪桎梏,下罪梏。
王之同族鳦,有爵者桎,以待弊(猶幽也)罪。
鄭玄曰:“凡囚者,謂非盜賊,自以他罪拘者也。
鳦者,兩手共一木也。
桎梏者,兩手各一木也,在手曰梏,在足曰桎。
中罪不鳦,手足各一木耳,下罪又去桎。
王同族及命士以上,雖有上罪,或鳦或桎而已。
” 賈公彥曰:“五刑之人,三木之囚,重者三木俱著,次者二,下者一。
王之同族及有爵祿重罪,亦著一而已,以其尊之故也。
” 臣按:三木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