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一○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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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鳦、桎、梏也。

    重囚兼用其三,輕者惟一桎而已。

    茲三者之木皆加于手足者也,《易》所謂何(上聲)校則木之在頸者,故謂之何焉。

    夫刑獄之具加諸囚者,恐其亡逸也。

    校以滅其耳,使其無所聽聞;梏以系其手,使其不能執持;桎以系其足,使其不能行履。

    先王豈故為是以苦夫人哉?懲夫已犯者,所以戒夫未犯者,而使之不再犯也。

     漢高後四年,绛侯周勃有罪,逮詣廷尉诏獄。

     臣按:诏獄之名始于此。

    然其獄猶屬之廷尉,則典其獄者猶刑官也,其後乃有上林诏獄,則是置獄于苑囿中,若盧诏獄則是置獄于少府之屬,不複典于刑官矣。

    夫人君奉天讨以誅有罪,乃承天意以安生人,非一己之私也,有罪者當與衆棄之,國人皆曰可殺然後殺焉,何至别為诏獄以系罪人哉?後世因之,往往于法獄之外别為诏獄,加罪人以非法之刑,非天讨之公矣,亦豈所謂與衆棄之者哉? 漢景帝中六年,定棰令。

    丞相劉舍、禦史大夫衛绾請:笞者,棰長五尺,其本大一寸,竹也,末薄半寸,皆平其節,當笞者笞臀,毋得更人(謂行杖者不得更易人也),畢一罪乃更人。

    自是笞者得全。

     如淳曰:“當笞者笞臀,然則先時笞背也。

    ” 臣按:後世用竹為刑具始此,蓋虞時所用以為撲者夏楚也。

    景帝于即位之初即減笞法,然其數猶多,或笞未畢而人已死矣。

    至是又下诏,減三百為二百、二百為一百,因是定棰令,而用二臣之請,更笞背為笞臀,自是笞者得全。

    嗚呼,自廢肉刑之後,易刀鋸以竹棰,所以全人之身也。

    景帝定為令,凡笞所用之質、所制之度、所行之人、所施之處皆詳悉具著,以示天下後世,以此為防,後世猶有巧為之具、倍為之度,用所不可用之人、施所不當施之處,其慘固有甚于肉刑者,此在仁聖之朝所當禁革,是亦不忍之政之一端也。

     章帝元和元年,诏曰:“律雲‘掠(問也)者唯得榜(擊也)、笞、立(立謂立而考訊之)’,又令丙,棰長短有數。

    自往者大獄以來,掠考多酷鑽鑽之屬,慘苦無極,念其痛毒,怵然動心,《書》雲‘鞭作官刑’,豈雲若此?宜及秋冬理獄,明為其禁。

    ” 臣按:章帝居安富尊榮之地,而慮念及于狴犴之苦,且雲“念其毒痛,怵然動心”,仁人之言也。

     獻帝建安中,議者欲複肉刑,孔融議曰:“古者淳厖,善否不别,吏端刑清,政無過失,百姓有罪皆自取之。

    末世陵遲,風化壞亂,政撓其俗,法害其人。

    故曰上失其道,民散久矣,而欲繩之以古刑,投之以殘棄,非所謂與時消息者也。

    纣斫朝涉之胫,天下謂為無道。

    夫九牧之地千八百君,若各刑一人,是天下常有千八百纣也,求俗休和,弗可得已。

    且被刑之人慮不念生,志在思死,類多趨惡,莫複歸正。

    夙沙亂齊,伊類禍宋,趙高、英布為世大患,不能止人遂為非也,适足絕人還為善耳。

    雖忠如鬻拳、信如卞和、智如孫膑、冤如巷伯、才如史遷、達如子政,一離刀鋸,沒世不齒,是太甲之思庸、穆公之霸秦、南雎之骨立、衛武之初筵、魏尚之守邊,無所複施也。

    漢開改惡之路,凡為此也。

    故明德之君遠度深惟,棄短就長,不苟革其政者也。

    ”朝廷善其言。

     臣按:自文帝廢肉刑,至是蓋三百年,一旦欲複之,難矣。

    孔融之議專為惜人,是即所謂雖欲改過自新,其道亡繇者也。

    肉刑有五,宮居其一,乃其中尤慘者也四,刑止毒其身,宮刑乃絕其世,人之有生,承傳禅續,其來有非一世,而一旦絕之于其身,豈非人生大慘哉?自漢文帝廢肉刑,後有議欲複之者,仁人君子必痛止之。

    夫于人之有罪者尚不忍戕其生、絕其世,乃有一種悖天無親之徒,自宮其身以求進,以祖宗百世之脈、雲仍萬世之傳而易一身之富寵,歲月如流,人生幾何,胡不思之甚邪?愚民無知而自落陷阱,上之人亦恬然視之而不加禁止,何哉?茲亦斁彜倫、敗風化、感傷和氣之一端,有國者所當嚴為之禁而罪其主使用力之人,是亦不忍人之政之大者也。

     唐制,囚二十日一訊,三訊而止,數不過二百。

    凡杖皆長三尺五寸,削去節目,訊杖大頭徑三分二厘,常行杖大頭二分七厘、小頭一分七厘,笞杖大頭二分、小頭一分有半。

    死罪絞而加紐。

    官品勳階第七者鎖禁之。

    輕罪及十歲以下、八十以上者,廢疾、侏儒,皆頌(音松)系以待斷。

     宋太祖定折杖之制,凡流刑四,加役流脊杖二十、配役三年,流三千裡脊杖二十二,千五百裡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