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一○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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陳澔曰:“獄成謂所犯之事訊問已得情實也。

    殺牲盛馔曰舉,素服不舉,為之變其常禮,示憫恻也。

    如其親疏之倫而不為吊服者,以不親往故也。

    親哭之者,為位于異姓之廟而素服以哭之也。

    ” 臣按:先王之于公族有罪者,有司在辟曰三,公宥之曰三,臣盡執法之義,君存睦族之仁。

     《大戴禮》曰:刑不上大夫者,古之大夫有坐不廉污穢者則曰簠簋不饬,淫亂男女無别者則曰帷薄不修,罔上不忠者則曰臣節未著,罷軟不勝任者則曰下官不職,幹國之紀則曰行事不請。

    此五者大夫定罪名矣,不忍斥然以正呼,是故大夫之罪其在五刑之域者,聞有譴發則白冠厘纓、盤水加劍,造乎關而自請罪,君不使有司執縛牽而加之也;其有罪者聞命則北面跪而自裁,君不使人捽引而刑殺之也,曰:“子大夫自取之耳,吾遇子有禮矣。

    ”是曰刑不上大夫。

     臣按:《大戴禮》此段與賈誼疏同,蓋古有此制,誼疏之以告文帝,戴德集《禮記》以為此篇,其弟聖又删去之止存其首句耳。

    人君觀此可以得待臣之禮,而人臣觀此其有罪者亦知所以自取也。

     《春秋左氏傳》曰:夫謀而鮮過,惠訓不倦,叔向有焉,猶将十世宥之以勸能者。

    今一不免其身以棄社稷,不亦惑欤? 臣按:此即《周禮》八辟之議能也。

    由是觀之,凡有益于世、有功于國者,其人之子若孫以及于曾玄皆将十世宥之,不止免其一身而已也。

     漢孝惠即位,制爵五大夫、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(謂仕宦而皇帝知其名),有罪當盜(逃也)械者皆頌(音松)系;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滿十歲,有罪當刑者皆免之。

     馬廷鸾曰:“古者刑不上大夫,漢之待公卿、大夫與士庶無等級,皆習秦氣象,蕭、曹秦吏,習見不知改而何亦身自當之。

    惠帝雖差立條式然,特以為恩惠,不着法令。

    文帝時绛侯下獄,賈生極言以谏,然終不能變也。

    ” 文帝時賈誼上疏曰:“廉恥節禮以治君子,故有賜死而無戮辱,是以黥劓之罪不及大夫,以其離主上不遠也。

    今自王侯三公之貴皆天子改容而禮之也,而命與衆庶同黥劓髡刖笞罵棄市之法,被翙辱者不泰迫乎?夫嘗已在貴寵之位,今而有過,廢之可也,退之可也,賜之死可也,滅之可也,若夫束縛之、系緤之,輸之司寇,編之徒官,司寇小吏詈罵而篣笞之,殆非所以令衆庶見也。

    ” 臣按:是時丞相勃免就獄,人有告謀反者,逮系長安獄,恐不知置辭,吏稍辱侵之,勃以千金與獄吏,吏書牍背示曰“以公主為證”,勃子尚公主,故吏教以為證,卒無事。

    故誼以此譏上,文帝深納其言,養臣下有節,是後大臣有罪皆自殺不受刑,至武帝時稍複入獄,自甯成始。

     宣帝地節四年,诏曰:“父子之親、夫婦之道,天性也,雖有禍亂蒙死而存之,誠愛結于心,仁厚之至也。

    自今子有匿父母、妻匿夫、孫匿大父母皆勿坐,其父母匿子、夫匿婦、大父母匿孫罪殊死上以請,廷尉以聞。

    ” 臣按:律文親屬得相為容隐始此,然宣帝诏所匿者止許父子、夫婦、祖孫,而于兄弟及從子之于世父、季父阙焉,必若今律文,凡有親屬除謀反、大逆外,雖奴婢雇工人為家長亦在勿論之限,深得先王以刑弼教之意。

     元康四年,诏曰:“朕念夫耆老之人,發齒堕落,血氣既衰,亦無逆亂之心,今或罹于文法、執于囹圄,朕甚憐之。

    自今諸年八十,非誣告殺傷人,他皆勿坐。

    ” 臣按:《周禮》八議,所議者皆國家之勳戚貴任也,而老者不與焉。

    臣竊以為年之貴于天下久矣,虞、夏、商、周未有遺年齒者也,禮以貴貴、尊賢、敬老三者并言,《周官》有議貴、議賢之辟而無議老,所謂老耄之赦僅見于三刺,而與幼弱、蠢愚并稱,蓋憐之耳,非尊之也。

    宣帝此诏,可以補《周官》之阙。

     武帝時,二千石有罪先請。

    宣帝時,又诏六百石位大夫有罪先請。

    臣按:後世人臣有罪先請然後逮治始此。

     成帝時,梁王立相,禹奏立怨望,有司案驗,因發其與姑奸事,谷永上書曰:“臣聞禮,天子外屏,不欲見外也,是以帝王之意,不窺人閨門之私、聽聞中丱之言,《春秋》為親者諱。

    今梁王年少病狂,始以惡言案驗,既無事實,而發閨門之私,非本章所指。

    王辭又不服,猥強劾立,傅緻難明之事,獨以偏辭成罪斷獄,無益于治道,污蔑宗室以内亂之惡,披布宣揚于天下,非所以為公族隐諱,增朝廷之榮華、昭聖德之風化也。

    萌芽之時,加恩勿治,上也。

    既已案驗舉憲,宜及王辭不服,诏廷尉選上德通理之吏更審考清問,著不然之效,定失誤之法,而反命于下吏,以廣公族附疏之德,為宗室刷污亂之恥,甚得治親之誼。

    ”天子由是寝不治。

     臣按:昔三代盛時,其于公族皆教之有法、養之有道而又擇人以夾輔之,使之不至于違理傷化,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