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一○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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幸而有敗倫悖德之事,于其萌芽之初豫遏絕之,俾不至于彰布以為宗室之羞,非甚不得已真得罪于宗廟、社稷,不輕緻于理也。

     哀帝時,丞相王嘉下獄,少府猛等十人以為:“聖王斷獄必先原心定罪,探意立情,故死者不抱恨而入地,生者不銜怨而受罪。

    明主躬聖德、重大臣,刑辟廣延有司議,欲使四海鹹服,嘉罪名雖應法,聖王之于大臣,在輿為下,禦坐為起,疾病視之,無數死則臨吊之,廢宗廟之祭,進之以禮,退之以義,誅之以行。

    按嘉等罪惡雖著,大臣括發關械、裸躬就笞,非所以重國褒宗廟也。

    ” 臣按:王嘉之罪,徒以薦廷尉梁相及封還益董賢戶事拂哀帝意,故召詣尚書責問,而猛等上此言,所謂嘉罪名應法,蓋巽與之言,欲救之而姑為是辭耳,非謂嘉實有罪也。

    其言聖王重大臣之禮,可見古者之于大臣其敬重之如此,後世有愧于古多矣,非獨上之人不之重,而下之人亦不知所以自重也。

     唐制,五品以上罪論死乘車就刑,大理正莅之,或賜死于家。

    疾病,職事散官三品以上婦女子孫入侍。

    臣按:唐為此制猶有古意。

     唐太宗诏三品以上,犯公罪流、私罪徒,皆不追身。

    時引囚至岐州刺史鄭善果,上曰:“善果雖有罪,官品不卑,豈可與諸囚為伍?”乃诏自今三品以上犯罪不須引過,聽于朝堂,俟進止。

     胡寅曰:“三品以上,貴近之臣也。

    太宗不使與諸囚同引,得待臣以恥之道矣。

    然諸囚蒙引而貴近之臣反不見引,設有誣陷冤抑,欲面訴于君,而止于朝堂,無由自進,其所失又多矣。

    隋史萬歲實在朝堂而楊素以往谒東宮讒之,朝堂雖近天子之居,至是遠于萬裡,太宗不欲使三品以上與諸囚同引,别引可也。

    ” 玄宗開元十年,廣州都督裴伷先下獄,中書令張嘉貞奏請決杖,張說進言曰:“刑不上大夫,以其近于君者也,故曰士可殺不可辱,且律有八議,勳貴在焉。

    今伷先亦不可輕,不宜決罰。

    ”上然其言。

     洪邁曰:“唐太宗自臨治兵,以部陳不整,命大将軍張士貴杖中郎将等,怒其杖輕下士貴吏,魏徵谏曰:‘将軍之職為國爪牙,使之執杖已非治法,況以杖輕下吏乎?’上亟釋之。

    明皇開元三年,禦史大夫宋璟坐監朝堂杖人輕貶,睦州刺史姚崇為宰相弗能止,盧懷慎表言:‘璟明時重器,所坐者小,望垂矜錄。

    ’上深納之。

    太宗、明皇有唐賢君也,而以杖人輕故加罪大将軍、禦史大夫,可謂失政刑矣。

    ” 臣按:武臣至大将軍、文臣至禦史大夫,皆朝廷文武大臣也,而使之任胥隸之役,豈但失政刑而已哉,蓋虧國體、輕名爵也。

     以上議當原之辟 ▲順天時之令 《周禮》:大司寇,正月之吉始和布刑于邦國、都鄙,乃縣刑象之法于象魏,使萬民觀刑象,挾日而斂之。

     臣按:象魏即雉門兩觀也,以秋官刑法畫之為象而縣于象魏,即後世于國門張挂榜文之制也。

    古昔先王原情以定罪,因事以制刑,既有定制,而又于正月之吉調和而布,行之于邦國、都鄙焉,蓋因歲月之更新,起民心之觀視,以儆省之也。

    然其藏于府史者衆庶不能悉知,于是乎縣象于兩觀之間以縱萬民之視。

    蓋先王之法若江河然,貴乎易避而難犯,苟匿其制、晦其言,愚民不知而陷入焉,又從而刑之,則是罔民也。

    象法示民所以啟其心志、竦其觀視,使知刑之慘毒、法之謹嚴,有所避而不至于誤入,有所懲而不至于故犯。

     小司寇之職,正歲帥其屬而觀刑象,令以木铎,曰:“不用法者,國有常刑。

    ”令群士,乃宣布于四方,憲刑禁,乃命其屬入會,乃緻事。

     臣按:《周官》大司寇于正月既縣法于象魏,小司寇于正歲複申令以木铎。

    說者謂正月用周之正,建子之月也;正歲仍夏之正,建寅之月也。

    布之象魏,使有目者所共睹,欲其接于目而謹于身;令之木铎,使有耳者所共聞,欲其入于耳而警于心。

    然象魏之布,繼以使民觀刑象,則專以示民也,木铎之令,繼以“宣布于四方,憲刑禁,乃命其屬入會,乃緻事”,則又以警夫典刑者而使之用法也,不用法則有常刑焉。

    蓋宣布于邦國,揭而示之,使知所避而又使之入會以計其多少之數焉。

    且布于正月者則挾日而斂之,所以示夫京畿之人;于正歲者則宣布于四方,所以通于天下之衆,則是先王之制刑定罪,惟恐愚民不知而誤入之而為之宣布者如此。

    後世律令藏于官,及民有犯者然後撿之以定其罪,而民罹于刑辟不知其所以緻罪之由者多矣,此古之刑所以難犯而後世之刑所以易犯也欤。

     布憲(憲,表也,主表刑禁者)掌憲邦之刑禁(國之五禁)。

    正月之吉執旌節以宣布于四方,而憲邦之刑禁以诘(謹也)四方邦國,及其都鄙,達于四海。

    凡邦之大事合衆庶則以刑禁号令。

     劉彜曰:“必書其刑禁之憲于民者,以達于州伯,州伯以達于卒正,卒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