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一○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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時,而于刑尤加意焉,不韋當秦人慘刻之世而述先王仁義之典,宜其不見用也。
幸而是篇見于《呂覽》而漢戴氏始編于《禮記》之中,以與五經并行以為禮典,後世人主誠能按時而布之以為常憲,是亦施仁政之一助,其毋以人而廢其書。
季秋之月,乃趣(促)獄刑,毋留有罪。
孟冬之月,是察阿黨,則罪無所掩蔽。
陳澔曰:“獄吏治獄甯無阿私,必是正而省察之,庶幾犯罪者不至掩蔽其曲直也。
” 臣按:自古斷決死刑皆以孟冬之月,凡有罪人于死刑者必先訊問詳谳之,至于是純陰之月乃施刑焉。
苟獄吏阿私黨比其人而掩蔽其罪狀,故為之延及使不施刑,未幾則陽生而刑不可施行矣,且使囚者又将有期月之禁焉。
此先王于季秋之月既有毋留之令,而于孟冬之月又申明是察之令也欤? 漢章帝元和二年旱,賈宗上疏,以為斷獄不盡三冬,故陰氣微弱,陽氣發洩,招緻旱災。
下其言公卿議,陳寵奏:“冬至之節,陽氣始萌,故冬十一月有蘭、射、幹、芸、荔之應,時令曰‘諸生蕩,安形體’,天以為正,周以為春;十二月陽氣上通,雉鳴雞乳,地以為正,殷以為春;十三月陽氣已至,天地以交,萬物皆出,蟄蟲始振,人以為正,夏以為春。
三微成著,以通三統,周以天元,殷以地元,夏以人元。
若以此時行刑,則殷、周歲首皆當流血,不合人心,不稽天意。
《月令》曰‘孟冬之月,趣獄刑,無留罪’,明大刑畢在立冬也(《禮記》在季秋之月)。
” 臣按:寵之此言以殷、周非徒改月朔,且改其時,漢去古未遠,必有所據。
斷決死囚必以十月,以其純陰之月也,因寵此言,後世遂以為定制。
和帝時,魯恭上疏曰:“舊制至立秋乃行薄刑,自後改用孟夏,而刺史、太守不深惟憂民息事之原、進良退殘之化,因以盛夏追召農人,拘對考驗,連滞無已。
司隸典司京師,四方是則,而近于春月分行諸部,托言勞來貧人而無恻隐之實,煩擾郡縣,廉考非急,捕一人之罪,根連十數,上逆時氣,下傷農業。
臣愚以為,今決獄案考皆以立秋為斷,以順時節育成萬物,則天地以和,刑罰以清矣。
” 臣按:先王制刑雖曰防民奸,實所以順承天道以安民生也。
苟逆天之時、妨民之業,則天道有不順,民生有不安矣。
隋文帝乘怒欲六月殺人,大理少卿趙綽固争,曰:“季夏之月,天地成長,庶類不可以此時誅殺。
”帝曰:“六月豈無雷霆,我則天而行,何不可之有。
” 胡寅曰:“則天而行,人君之道,堯、舜、禹、湯、文、武之盛由此而已,文帝所言,王言也,而其事則非也。
憲天者以慶賞法春夏,以刑威法秋冬,雨露猶人君之惠澤,雷霆猶人君之号令,生成萬物之時固有雷霆,而雷霆未嘗殺物,隋文取則雷霆而乘怒殺人,其違天多矣。
” 臣按:隋文帝以陰謀得天下而性尤猜忌,往往欲殺人以立威殺,禦史以元正日不劾武官衣劍之不齊者,谏臣谏并殺之,至長史考校不平,将作寺丞以課麥面遲晚、武庫令以署庭荒蕪,察而知之,并親臨斬決。
嗚呼,天立君以主生人,欲其則天道以為治,使天所生得全其生,今為天之子不能奉天道以養天民,反假天之威以害之,使天無知則已,天道有知,其肯容之耶?卒之不得其死而其子若孫自相魚肉,至于殒宗絕祀,孰謂天道無知耶? 唐制,京師之囚,刑部月一奏,禦史巡行之,每歲立春至秋分及大祭祀、緻齊朔望、上下弦、二十四氣、雨及夜未明、假日、斷屠月皆停死刑。
京師決死,莅以禦史、金吾,在外則上佐,餘皆判官莅之。
諸獄之長官五日一慮囚,夏置漿飲,月一沐之,疾病給醫藥,重者釋械,其家一人入侍。
刑部歲以正月遣使巡覆,所至閱獄囚杻校、糧饷治不如法者。
臣按:此唐人恤獄之仁,其享國之久未必不由乎此。
宋太祖開寶二年五月,上以暑氣方盛,深念缧系之苦,下诏西京諸州,令長史督掌獄掾五日一撿視,灑掃獄戶,洗滌杻械,貧不能自存者給飲食,病者給醫藥,輕系小罪即時決遣,無得淹滞。
自是每歲仲夏必申明是诏以誡官吏,歲以為常。
臣按:宋朝以忠厚立國,此亦其仁政之一端。
太宗雍熙元年,令諸州十日一具囚帳及所犯罪名、禁系日數以聞,刑部專意紀察。
臣按史,太宗閱諸州所奏囚簿,有禁系至三百人者,乃下诏申嚴淹獄之戒,令今後門留寄禁、取保在外并邸店養疾人等并準禁囚例,件析以聞,其鞫獄違限及可斷不斷、事小而禁系者,有司奏駁之。
噫,太宗以萬乘之君,處崇高富貴之位,于凡諸州所奏囚簿亦閱及之,不惟寓諸目且動于心,既動于心即形于言而有申嚴淹獄之戒,且命所司件析其事目以聞。
嗚呼,太宗之盡心獄事如此,當世之民豈有無罪而就死地者哉? 以上順天時之令
幸而是篇見于《呂覽》而漢戴氏始編于《禮記》之中,以與五經并行以為禮典,後世人主誠能按時而布之以為常憲,是亦施仁政之一助,其毋以人而廢其書。
季秋之月,乃趣(促)獄刑,毋留有罪。
孟冬之月,是察阿黨,則罪無所掩蔽。
陳澔曰:“獄吏治獄甯無阿私,必是正而省察之,庶幾犯罪者不至掩蔽其曲直也。
” 臣按:自古斷決死刑皆以孟冬之月,凡有罪人于死刑者必先訊問詳谳之,至于是純陰之月乃施刑焉。
苟獄吏阿私黨比其人而掩蔽其罪狀,故為之延及使不施刑,未幾則陽生而刑不可施行矣,且使囚者又将有期月之禁焉。
此先王于季秋之月既有毋留之令,而于孟冬之月又申明是察之令也欤? 漢章帝元和二年旱,賈宗上疏,以為斷獄不盡三冬,故陰氣微弱,陽氣發洩,招緻旱災。
下其言公卿議,陳寵奏:“冬至之節,陽氣始萌,故冬十一月有蘭、射、幹、芸、荔之應,時令曰‘諸生蕩,安形體’,天以為正,周以為春;十二月陽氣上通,雉鳴雞乳,地以為正,殷以為春;十三月陽氣已至,天地以交,萬物皆出,蟄蟲始振,人以為正,夏以為春。
三微成著,以通三統,周以天元,殷以地元,夏以人元。
若以此時行刑,則殷、周歲首皆當流血,不合人心,不稽天意。
《月令》曰‘孟冬之月,趣獄刑,無留罪’,明大刑畢在立冬也(《禮記》在季秋之月)。
” 臣按:寵之此言以殷、周非徒改月朔,且改其時,漢去古未遠,必有所據。
斷決死囚必以十月,以其純陰之月也,因寵此言,後世遂以為定制。
和帝時,魯恭上疏曰:“舊制至立秋乃行薄刑,自後改用孟夏,而刺史、太守不深惟憂民息事之原、進良退殘之化,因以盛夏追召農人,拘對考驗,連滞無已。
司隸典司京師,四方是則,而近于春月分行諸部,托言勞來貧人而無恻隐之實,煩擾郡縣,廉考非急,捕一人之罪,根連十數,上逆時氣,下傷農業。
臣愚以為,今決獄案考皆以立秋為斷,以順時節育成萬物,則天地以和,刑罰以清矣。
” 臣按:先王制刑雖曰防民奸,實所以順承天道以安民生也。
苟逆天之時、妨民之業,則天道有不順,民生有不安矣。
隋文帝乘怒欲六月殺人,大理少卿趙綽固争,曰:“季夏之月,天地成長,庶類不可以此時誅殺。
”帝曰:“六月豈無雷霆,我則天而行,何不可之有。
” 胡寅曰:“則天而行,人君之道,堯、舜、禹、湯、文、武之盛由此而已,文帝所言,王言也,而其事則非也。
憲天者以慶賞法春夏,以刑威法秋冬,雨露猶人君之惠澤,雷霆猶人君之号令,生成萬物之時固有雷霆,而雷霆未嘗殺物,隋文取則雷霆而乘怒殺人,其違天多矣。
” 臣按:隋文帝以陰謀得天下而性尤猜忌,往往欲殺人以立威殺,禦史以元正日不劾武官衣劍之不齊者,谏臣谏并殺之,至長史考校不平,将作寺丞以課麥面遲晚、武庫令以署庭荒蕪,察而知之,并親臨斬決。
嗚呼,天立君以主生人,欲其則天道以為治,使天所生得全其生,今為天之子不能奉天道以養天民,反假天之威以害之,使天無知則已,天道有知,其肯容之耶?卒之不得其死而其子若孫自相魚肉,至于殒宗絕祀,孰謂天道無知耶? 唐制,京師之囚,刑部月一奏,禦史巡行之,每歲立春至秋分及大祭祀、緻齊朔望、上下弦、二十四氣、雨及夜未明、假日、斷屠月皆停死刑。
京師決死,莅以禦史、金吾,在外則上佐,餘皆判官莅之。
諸獄之長官五日一慮囚,夏置漿飲,月一沐之,疾病給醫藥,重者釋械,其家一人入侍。
刑部歲以正月遣使巡覆,所至閱獄囚杻校、糧饷治不如法者。
臣按:此唐人恤獄之仁,其享國之久未必不由乎此。
宋太祖開寶二年五月,上以暑氣方盛,深念缧系之苦,下诏西京諸州,令長史督掌獄掾五日一撿視,灑掃獄戶,洗滌杻械,貧不能自存者給飲食,病者給醫藥,輕系小罪即時決遣,無得淹滞。
自是每歲仲夏必申明是诏以誡官吏,歲以為常。
臣按:宋朝以忠厚立國,此亦其仁政之一端。
太宗雍熙元年,令諸州十日一具囚帳及所犯罪名、禁系日數以聞,刑部專意紀察。
臣按史,太宗閱諸州所奏囚簿,有禁系至三百人者,乃下诏申嚴淹獄之戒,令今後門留寄禁、取保在外并邸店養疾人等并準禁囚例,件析以聞,其鞫獄違限及可斷不斷、事小而禁系者,有司奏駁之。
噫,太宗以萬乘之君,處崇高富貴之位,于凡諸州所奏囚簿亦閱及之,不惟寓諸目且動于心,既動于心即形于言而有申嚴淹獄之戒,且命所司件析其事目以聞。
嗚呼,太宗之盡心獄事如此,當世之民豈有無罪而就死地者哉? 以上順天時之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