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一○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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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刺之法,一刺曰訊群臣,再刺曰訊群吏,三刺曰訊萬民,上以刺言,下即言訊,尤為可見。
漢人設官以察舉郡國而謂之刺史,蓋亦以訊察為言,若如注言,則謂之殺史可乎? 成獄辭(掌文書者),史以獄成告于正(士師之屬),正聽之。
正以獄成告于大司寇,大司寇聽之棘木(外朝之卿位)之下。
大司寇以獄之成告于王,王命三公參聽之。
三公以獄之成告于王,王三又(當作“宥”)然後制刑。
陳澔曰:“成獄辭者,謂治獄者責取犯者之言辭已成定也,‘又’當作‘宥’,《周禮》一宥曰不識、再宥曰過失、三宥曰遺亡,謂行刑之時天子猶必以此三者免其罪也。
自上而下鹹無異辭而天子猶必以三宥而後有司行刑者,在君有愛下之仁,在臣有守法之義也。
” 方悫曰:“獄正特刑官之屬而已,大司寇特刑官之長而已,專以一官之聽猶慮不能無私焉,故王又命三公參聽之,以合乎公議也。
三公參聽之而獄之辭又成矣,于是以獄成告于王,若是以五刑治之可也。
然以三宥之法原之,或在所赦焉,故三宥然後制刑也。
” 臣按:本朝之制,凡有刑獄皆掌于法司而平允于理寺,理寺具成獄上諸朝,及秋後處決,乃集文武大臣會審于外廷,即此制也。
孟氏使陽膚(曾子弟子)為士師,問于曾子,曾子曰:“上失其道,民散久矣,如得其情,則哀矜而勿喜。
”朱熹曰:“民散謂情義乘離,不相維系。
” 謝良佐曰:“民之散也,以使之無道、教之無義,故其犯法也非迫于不得已,則陷于不知也,故得其情則哀矜而勿喜。
” 輔廣曰:“民之犯罪有二,迫于不得已則使之無其道故也,陷于不自知則教之無其素故也。
後世治獄之官,每患不得其情,苟得其情則喜矣,豈知哀矜而勿喜之味哉?且人喜則其意逸,逸則心放,放則哀矜之意不萌,其于斷獄剖訟之際必至于過中失正有不自知者,惟能反思夫民情之所以然,則哀矜之意生而喜心亡矣。
詳味曾子之言,至誠恻怛而體恤周盡如此,嗚呼,仁哉!” 臣按:曾子教陽膚以斷獄理刑之道,不言刑罰而以民散為言,朱熹釋之曰:“民散謂情義乖離不相維系。
”噫,為國而使民至于情義乖離而不相維系,則其國之亡也無日矣。
蓋君之于民相須而成,所以維系之以相安者,以情相孚而義相結也,所以使之至乖違離解而不相維系者,夫豈一日之故哉?蓋民之所以聚而尊君親上者,以上之人養之、教之、治之既有其道,又有其素故也。
是以先王之于民,既分田授井以養之,立學讀法以教之,又制為禁令刑罰以治之焉。
生業既厚,禮義複明,内有尊君親上之心,外遂仰事俯育之願,有比闾以聚其族,有井邑以聚其人,有室家以聚其父子、兄弟夫婦、親戚,歡然有恩以相愛,秩然有序以相聚,驅之使散不肯也,況肯自散哉?後世民之所以易于散者,以上無聚之之道故也。
饑寒迫身則散,徭役煩擾則散,賦斂重多則散,散則無情,無情則無義,無情無義則健訟之風起而争奪之禍作矣。
此治獄者得獄之情,必加之哀矜而不可喜也,哀者悲民之不幸,矜者憐民之無知,勿喜者勿喜己之有能也。
嗚呼,聖門教人不以聽訟為能,而必以使民無訟為至,故曾子之于陽膚不以得其情為喜,而以失道民散為憂。
後之有天下國家者,其豫思所以保養斯民,使其恒有聚處之樂,而無至于一旦情義乖離而不相維系也哉。
唐德宗時,李巽以私怨奏窦參交結藩鎮,上大怒,欲殺參,陸贽以為參罪不至死,上言:“參朝廷大臣誅之不可無名,昔劉晏之死,罪不明白,至使衆議為之憤悒,叛臣得以為辭。
參貪縱之罪,天下共知,至于潛懷異圖,事為暧昧,若不推鞫遽加重辟,駭動不細。
” 臣按:王者之刑,刑一人而千萬人懼,刑之可也。
唐殺劉晏不以其罪,天下為之憤悒,叛臣藉以稱兵,然則人主于刑戮,其可輕哉? 陸贽言于德宗曰:“夫聽訟辨讒,貴于明恕,明者在辨之以迹,恕者在求之以情。
迹可責而情可矜,聖主懼疑似之陷非辜,不之責也;情可責而迹可宥,聖主懼逆詐之濫無罪,不之責也。
惟情見迹具,詞服理窮者,然後加刑罰焉。
是以下無冤人,上無缪聽,苛惡不作,教化以興。
” 臣按:陸贽此言可以為聽訟斷獄之法,而辨讒謗之法亦具焉。
人君之聞讒謗、人臣之斷獄訟,皆當以是書于座右。
宋仁宗嘉祐五年,判刑部李綖言:“一歲之中,死刑無慮三千餘,夫風俗之薄,無甚于骨肉相殘,衣食之窮,莫急于盜賊。
今犯法者衆,豈刑罰不足以止奸而教化未能導其所善欤?願诏刑部類天下所斷大辟,歲上朝廷以助觀省。
”從之。
臣按:天下之治亂驗于風俗之厚薄、衣食之有無,骨肉相殘者多,其風俗之偷也可見;盜賊之劫掠者衆,其人之窮也可知。
李綖欲刑部類天下所斷大辟,上朝廷以助觀省,人主于此誠留心觀省,于斯二者之間,風俗之偷則明禮義以化之,衣食之阙則省征輸以寬之。
如此,則上和下睦,家給人足,非特刑罰以之而清,而民風亦因之而厚矣。
孝宗時,臣僚上言:“在律言鞫獄者,皆須依所告狀鞫,若于本狀之外别求他罪者,以故入人罪論。
比年中外之獄,聞于狀外求罪,推尋愆咎,鞫勘平生,旁及他人,幹連禁系,乞申明法,令自今獄事無得于狀外求罪,如有違戾,重置于法。
” 臣按:古人制律不許于狀外求罪,唐宋以來皆然。
(以上斷獄)
漢人設官以察舉郡國而謂之刺史,蓋亦以訊察為言,若如注言,則謂之殺史可乎? 成獄辭(掌文書者),史以獄成告于正(士師之屬),正聽之。
正以獄成告于大司寇,大司寇聽之棘木(外朝之卿位)之下。
大司寇以獄之成告于王,王命三公參聽之。
三公以獄之成告于王,王三又(當作“宥”)然後制刑。
陳澔曰:“成獄辭者,謂治獄者責取犯者之言辭已成定也,‘又’當作‘宥’,《周禮》一宥曰不識、再宥曰過失、三宥曰遺亡,謂行刑之時天子猶必以此三者免其罪也。
自上而下鹹無異辭而天子猶必以三宥而後有司行刑者,在君有愛下之仁,在臣有守法之義也。
” 方悫曰:“獄正特刑官之屬而已,大司寇特刑官之長而已,專以一官之聽猶慮不能無私焉,故王又命三公參聽之,以合乎公議也。
三公參聽之而獄之辭又成矣,于是以獄成告于王,若是以五刑治之可也。
然以三宥之法原之,或在所赦焉,故三宥然後制刑也。
” 臣按:本朝之制,凡有刑獄皆掌于法司而平允于理寺,理寺具成獄上諸朝,及秋後處決,乃集文武大臣會審于外廷,即此制也。
孟氏使陽膚(曾子弟子)為士師,問于曾子,曾子曰:“上失其道,民散久矣,如得其情,則哀矜而勿喜。
”朱熹曰:“民散謂情義乘離,不相維系。
” 謝良佐曰:“民之散也,以使之無道、教之無義,故其犯法也非迫于不得已,則陷于不知也,故得其情則哀矜而勿喜。
” 輔廣曰:“民之犯罪有二,迫于不得已則使之無其道故也,陷于不自知則教之無其素故也。
後世治獄之官,每患不得其情,苟得其情則喜矣,豈知哀矜而勿喜之味哉?且人喜則其意逸,逸則心放,放則哀矜之意不萌,其于斷獄剖訟之際必至于過中失正有不自知者,惟能反思夫民情之所以然,則哀矜之意生而喜心亡矣。
詳味曾子之言,至誠恻怛而體恤周盡如此,嗚呼,仁哉!” 臣按:曾子教陽膚以斷獄理刑之道,不言刑罰而以民散為言,朱熹釋之曰:“民散謂情義乖離不相維系。
”噫,為國而使民至于情義乖離而不相維系,則其國之亡也無日矣。
蓋君之于民相須而成,所以維系之以相安者,以情相孚而義相結也,所以使之至乖違離解而不相維系者,夫豈一日之故哉?蓋民之所以聚而尊君親上者,以上之人養之、教之、治之既有其道,又有其素故也。
是以先王之于民,既分田授井以養之,立學讀法以教之,又制為禁令刑罰以治之焉。
生業既厚,禮義複明,内有尊君親上之心,外遂仰事俯育之願,有比闾以聚其族,有井邑以聚其人,有室家以聚其父子、兄弟夫婦、親戚,歡然有恩以相愛,秩然有序以相聚,驅之使散不肯也,況肯自散哉?後世民之所以易于散者,以上無聚之之道故也。
饑寒迫身則散,徭役煩擾則散,賦斂重多則散,散則無情,無情則無義,無情無義則健訟之風起而争奪之禍作矣。
此治獄者得獄之情,必加之哀矜而不可喜也,哀者悲民之不幸,矜者憐民之無知,勿喜者勿喜己之有能也。
嗚呼,聖門教人不以聽訟為能,而必以使民無訟為至,故曾子之于陽膚不以得其情為喜,而以失道民散為憂。
後之有天下國家者,其豫思所以保養斯民,使其恒有聚處之樂,而無至于一旦情義乖離而不相維系也哉。
唐德宗時,李巽以私怨奏窦參交結藩鎮,上大怒,欲殺參,陸贽以為參罪不至死,上言:“參朝廷大臣誅之不可無名,昔劉晏之死,罪不明白,至使衆議為之憤悒,叛臣得以為辭。
參貪縱之罪,天下共知,至于潛懷異圖,事為暧昧,若不推鞫遽加重辟,駭動不細。
” 臣按:王者之刑,刑一人而千萬人懼,刑之可也。
唐殺劉晏不以其罪,天下為之憤悒,叛臣藉以稱兵,然則人主于刑戮,其可輕哉? 陸贽言于德宗曰:“夫聽訟辨讒,貴于明恕,明者在辨之以迹,恕者在求之以情。
迹可責而情可矜,聖主懼疑似之陷非辜,不之責也;情可責而迹可宥,聖主懼逆詐之濫無罪,不之責也。
惟情見迹具,詞服理窮者,然後加刑罰焉。
是以下無冤人,上無缪聽,苛惡不作,教化以興。
” 臣按:陸贽此言可以為聽訟斷獄之法,而辨讒謗之法亦具焉。
人君之聞讒謗、人臣之斷獄訟,皆當以是書于座右。
宋仁宗嘉祐五年,判刑部李綖言:“一歲之中,死刑無慮三千餘,夫風俗之薄,無甚于骨肉相殘,衣食之窮,莫急于盜賊。
今犯法者衆,豈刑罰不足以止奸而教化未能導其所善欤?願诏刑部類天下所斷大辟,歲上朝廷以助觀省。
”從之。
臣按:天下之治亂驗于風俗之厚薄、衣食之有無,骨肉相殘者多,其風俗之偷也可見;盜賊之劫掠者衆,其人之窮也可知。
李綖欲刑部類天下所斷大辟,上朝廷以助觀省,人主于此誠留心觀省,于斯二者之間,風俗之偷則明禮義以化之,衣食之阙則省征輸以寬之。
如此,則上和下睦,家給人足,非特刑罰以之而清,而民風亦因之而厚矣。
孝宗時,臣僚上言:“在律言鞫獄者,皆須依所告狀鞫,若于本狀之外别求他罪者,以故入人罪論。
比年中外之獄,聞于狀外求罪,推尋愆咎,鞫勘平生,旁及他人,幹連禁系,乞申明法,令自今獄事無得于狀外求罪,如有違戾,重置于法。
” 臣按:古人制律不許于狀外求罪,唐宋以來皆然。
(以上斷獄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