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一○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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慶曆已一百七十六條,今淳熙配法五百七十條,犯者日衆,黥刺之人所至充斥,前後創立配條不為無說,若止令居役不離鄉井,則幾于惠奸,不足以懲惡,若盡用配法不恤黥刺,則面目一壞,誰複顧藉?适長威力,有過庶由自新。

    ” 洪邁曰:“秦之末造赭衣半道而奸不息,宋制,減死一等及胥吏兵卒徒配者涅其面而刺之,本以示辱且使人望而識之耳,久而益多,每郡牢城管其額常溢殆至十餘萬,兇盜處之恬然,蓋習熟而無所恥也。

    羅隐《讒書》雲‘九人冠而一人髽,則髽者慕而冠者勝;九人髽而一人冠,則冠者慕而髽者勝’,正謂是欤。

    老子曰:‘民常不畏死,奈何以死懼之?若使民常畏死,則為惡者吾得執而殺之,孰敢?’可謂至言。

    ” 臣按:自廢肉刑之後,惟宮一刑尚存,然多取反叛餘孽為之,亦或有生而隐宮,及自宮以求進者,官府不以為刑也。

    唐初雖斷右趾,太宗以為肉刑久除不忍複,而房玄齡亦謂:“今肉刑既廢,以笞、杖、徒、流、死為五刑,又刖人足,是六刑也。

    ”于是除之。

    宋人于今五刑之外又為刺配之法,豈非所謂六刑乎?聚罪廢無聊之人于牢城之中,使之合群以構怨,其憤憤不平之心無所于洩,心中之意雖欲自新而面上之文已不可去,其亡去為盜、梃起為亂,又何怪哉。

    宋江以三十六人橫行河朔,迄不能制之,是皆刺配之徒,在在而有以為之耳目也。

    (以上徒流) 《舜典》曰:金作贖刑。

     朱熹曰:“金作贖刑者,使之入金而免其罪,所以贖夫犯鞭撲之刑而情又輕者也。

    ” 或問朱熹曰:“贖刑非古法欤?”曰:“古之所謂贖刑者,贖鞭撲耳。

    夫既已殺人傷人矣,又使之得以金贖,則有财者皆可以殺人傷人,而無辜被害者何其大不幸也?且殺人者安然居乎鄉裡,彼孝子順孫之欲報其親者,豈肯安于此乎?所以屏之四裔,流之遠方,彼此兩全之也。

    ” 《呂刑》曰:墨辟疑赦,其罰百锾(六兩曰锾),閱(視也)實其罪;劓辟疑赦,其罰惟倍(二百锾也),閱實其罪;禬辟疑赦,其罰倍差(倍而又差五百锾也),閱實其罪;宮辟疑赦,其罰六百锾,閱實其罪;大辟疑赦,其罰千锾,閱實其罪。

     蔡沈曰:“臯陶謂‘罪疑惟輕’者,降一等而罪之耳,今五刑疑赦直罰之以金,是大辟、宮、禬、劓、墨皆不複降等用矣。

    舜之贖刑,官府、學校鞭撲之刑耳。

    夫刑莫輕于鞭撲,入于鞭撲之刑而又情法猶有可議者,則是無法以治之,故使之贖,特不欲遽釋之也,而穆王之所謂贖,雖大辟亦贖也,舜豈有是制?” 夏僎曰:“每條必言‘閱實其罪’,恐聽者或不詳其意,止閱實其一而忽其他,故不嫌其費辭也。

    ” 董鼎曰:“舜既以五流而宥五刑矣,鞭撲之輕者乃許以金贖,所以養其愧恥之心而開以自新之路,曰‘眚災肆赦’則直赦之而已。

    穆王乃以刑為緻罪,以罰為贖金,既謂五刑之疑有赦,而又曰其罰若幹锾,則雖在疑赦皆不免于刑贖,五刑盡贖,非鬻獄乎?自是有金者雖殺人皆可以無死,而刑者相半于道,必皆無金者也,中正安在哉?” 臣按:《呂刑》之贖法,蔡氏本朱子,意謂《舜典》所謂贖者官府、學校之刑耳,若五刑則固未嘗贖也。

    五刑之寬,惟處以流、鞭、撲之寬,方許其贖。

    今穆王贖法雖大辟亦與其贖免,曾謂唐虞之世而有是法,以為穆王巡遊無度,财匮民勞,至其末年無以為計,乃為此一切權宜之術以斂民财,夫子錄之蓋以示戒。

    而馬端臨乃謂,熟讀此書,哀矜恻怛之意,千載之下猶使人為之感動,且拳拳乎訖富惟貧之戒,其不為聚斂征求設也審矣。

    且所謂贖者,意自有在。

    其曰“墨辟疑赦,其罰百锾”,蓋謂墨法之中疑其可赦者不遽赦之,而姑取其百锾以示罰耳;繼之曰“閱實其罪”,蓋言罪之無疑,則刑可疑、則贖皆當閱其實也。

    又曰财者人之所甚欲,故奪其欲以病之,使其不為惡耳,豈利其貨乎?此書大概所言哀民之罹于法,懼有司不能審克而輕用之,此意蓋期于無刑而非作刑也。

    臣竊以謂馬氏之言謂穆王之贖法非利其貨入,蓋因後世禁網深密,犯罪者多,閱其實有可疑者則罰其所甚欲之金以貸其罪也,夫罪入五刑而可疑者,使富而有金者出金以贖其罪可矣。

    若夫無立錐之民而犯大辟之罪,何從而得金千锾乎?如是,則罪之疑者,富者得生、貧者坐死,是豈聖人之刑哉?然則罪之有疑者如之何則可?《書》固自謂“上下比罪”,“上刑适輕,下服”,是即《虞書》“罪疑惟輕”也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