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一○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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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五,自一年至于三年;流刑三,自千裡至于三千裡;死刑二,絞、斬,除其鞭刑及枭首、丱裂之酷。
臣按:笞、杖、徒、流、死,此後世之五刑也,始于隋而用于唐以至于今日,萬世之下不可易也。
唐之刑書有四,曰律、令、格、式。
令者,尊卑、貴賤之等,治國家之制度也;格者,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;式者,其所常守之法也凡邦國之政必從事于此三者,其有所違及人之為惡而入于罪戾者,一斷以律。
律之為書,因隋之舊為十有二篇,一曰《名例》、二曰《衛禁》、三曰《職制》、四曰《戶昏》、五曰《廄庫》、六曰《擅興》、七曰《盜賊》、八曰《鬥訟》、九曰《詐僞》、十曰《雜律》、十一曰《捕亡》、十二曰《斷獄》。
其用刑有五,一曰笞,笞之為言恥也,凡過之小者棰撻以恥之,漢用竹,後世更以楚,《書》曰撲作教刑是也;二曰杖,杖者持也,可持以擊也,《書》曰“鞭作官刑”是也;三曰徒,徒者奴也,蓋奴辱之,《周禮》曰“其奴,男子入于罪隸,任之以事,置之圜土而教之,量其罪之輕重,有年數而舍”;四曰流,《書》曰“流宥五刑”,謂不忍刑殺,宥之于遠也;五曰死,乃古大辟之刑也。
唐因隋制,高祖入京師,約法十二條,後诏裴寂等更撰律令,凡律五百,麗以五十三條,流罪三皆加千裡、居作三歲至二歲半者悉為一歲,餘無改焉。
太宗即位,诏長孫無忌、房玄齡等複定舊令,玄齡等與法司增損隋律,降大辟為流者九十二、流為徒者七十一以為律,定令一千五百四十六條以為令,又删武德以來敕三千餘條為七百條以為格,又取尚書省列曹及諸等監十六衛計帳以為式。
臣按:自魏李悝作《法經》六篇,蕭何加以三篇為九章,後世作律者本以為宗。
劉劭衍漢律為魏,賈充參魏律為晉,唐長孫無忌等聚漢、魏、晉三家,擇可行者定為十二篇,自《名例》至《斷獄》是也。
本朝洪武六年,命刑部尚書劉惟謙等重定諸律以協厥中,而近代比例之繁、奸吏可資以出入者鹹痛革之,每一篇成辄繕寫上奏,揭于西庑之壁,聖祖親禦翰墨為之裁定。
明年書成,篇目一準于唐之舊,采用已頒舊律二百八十八條,讀律百二十八條,舊令改律三十六條,因事制律三十一條,掇唐律以補遺一百二十三條,合六百有六,分為十三卷,其間或損或益、或仍其舊,務合輕重之宜。
其後,以其比類成篇,分合無統,複為厘正,定為吏、戶、禮、兵、刑、工六類,析十八篇以為二十九,約六百六條以為四百六十,析《戶昏》以為《戶役》《昏姻》,分《鬥訟》以為《鬥毆》《訴訟》,《廄庫》一也則分廄牧于兵、倉庫于戶焉,《職制》一也則分公式于吏、受贓于刑焉,《名例》舊五十七條今止存其十有五,《賊盜》舊五十三條今止存其二十八,名雖沿于唐而實皆因時以定制、緣情以制刑,上稽天理、中順時宜、下合人情,立百世之準繩,為百王之憲度,自有法律以來所未有也。
且又分為六部,各有攸司,備天下之事情,該朝廷之治典,統宗有綱,支節不紊,無比附之勞,有歸一之體,吏知所守而不眩于煩文,民知所避而不犯于罪戾,誠一代之良法,聖子神孫所當遵守者也。
然臣于此竊有見焉,蓋刑法雖有一定不易之常而事情則有世輕世重之異,方天下初定之時,人稀事簡,因襲前代之後政亂人煩,今則承平日久,生齒日繁,事久則弊生,世變則俗改,是以周人象魏之法每歲改懸,三典之建随世輕重,蓋前日之要策乃今日之刍狗,此必然之勢,亦自然之理也。
今法司于律文之中往往有不盡用者,律文如此而所以斷罪者如彼,罪無定科,民心疑惑,請下明诏會官計議,本之經典,酌諸事情,揆之時宜,凡律文于今有窒礙者明白詳著于本文之下,若本無窒礙而所司偶因一事有所規避遂為故事者則改正之,仍敕法司,自時厥後,内外法司斷獄一遵夫成憲,若事有窒礙,明白具奏集議,不許辄引前比,違者治以專擅之罪。
如此,則法令畫一,情罪相當而民志不惑矣。
唐自房玄齡等更定律、令、格、式,訖太宗世用之無所變改。
高宗時,又诏長孫無忌等增損格敕,其曹司常務曰《留司格》,頒之天下曰《散分格》。
其後武後時有《垂拱格》,玄宗時有《開元格》,憲宗有《開元格後敕》,文宗有《太和格》,又有《開成詳定格》,宣宗又以刑律分類為門而附以格敕,為《大中刑律統類》。
歐陽修曰:“《書》曰‘慎乃出令’,令在簡,簡則明,行之在久,久則信,而中材之主、庸愚之吏常莫克守之,而喜為變革,至其繁積,雖有精明之士不能遍習,而吏得上下以為奸,此刑書之弊也。
” 臣按:我朝之律僅四百六十條,頒行中外,用之餘百年于茲,列聖相承,未嘗有所增損,而于律之外未嘗他有所編類如唐宋格敕者,所謂簡而明、久而信,真誠有如歐陽氏所
臣按:笞、杖、徒、流、死,此後世之五刑也,始于隋而用于唐以至于今日,萬世之下不可易也。
唐之刑書有四,曰律、令、格、式。
令者,尊卑、貴賤之等,治國家之制度也;格者,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;式者,其所常守之法也凡邦國之政必從事于此三者,其有所違及人之為惡而入于罪戾者,一斷以律。
律之為書,因隋之舊為十有二篇,一曰《名例》、二曰《衛禁》、三曰《職制》、四曰《戶昏》、五曰《廄庫》、六曰《擅興》、七曰《盜賊》、八曰《鬥訟》、九曰《詐僞》、十曰《雜律》、十一曰《捕亡》、十二曰《斷獄》。
其用刑有五,一曰笞,笞之為言恥也,凡過之小者棰撻以恥之,漢用竹,後世更以楚,《書》曰撲作教刑是也;二曰杖,杖者持也,可持以擊也,《書》曰“鞭作官刑”是也;三曰徒,徒者奴也,蓋奴辱之,《周禮》曰“其奴,男子入于罪隸,任之以事,置之圜土而教之,量其罪之輕重,有年數而舍”;四曰流,《書》曰“流宥五刑”,謂不忍刑殺,宥之于遠也;五曰死,乃古大辟之刑也。
唐因隋制,高祖入京師,約法十二條,後诏裴寂等更撰律令,凡律五百,麗以五十三條,流罪三皆加千裡、居作三歲至二歲半者悉為一歲,餘無改焉。
太宗即位,诏長孫無忌、房玄齡等複定舊令,玄齡等與法司增損隋律,降大辟為流者九十二、流為徒者七十一以為律,定令一千五百四十六條以為令,又删武德以來敕三千餘條為七百條以為格,又取尚書省列曹及諸等監十六衛計帳以為式。
臣按:自魏李悝作《法經》六篇,蕭何加以三篇為九章,後世作律者本以為宗。
劉劭衍漢律為魏,賈充參魏律為晉,唐長孫無忌等聚漢、魏、晉三家,擇可行者定為十二篇,自《名例》至《斷獄》是也。
本朝洪武六年,命刑部尚書劉惟謙等重定諸律以協厥中,而近代比例之繁、奸吏可資以出入者鹹痛革之,每一篇成辄繕寫上奏,揭于西庑之壁,聖祖親禦翰墨為之裁定。
明年書成,篇目一準于唐之舊,采用已頒舊律二百八十八條,讀律百二十八條,舊令改律三十六條,因事制律三十一條,掇唐律以補遺一百二十三條,合六百有六,分為十三卷,其間或損或益、或仍其舊,務合輕重之宜。
其後,以其比類成篇,分合無統,複為厘正,定為吏、戶、禮、兵、刑、工六類,析十八篇以為二十九,約六百六條以為四百六十,析《戶昏》以為《戶役》《昏姻》,分《鬥訟》以為《鬥毆》《訴訟》,《廄庫》一也則分廄牧于兵、倉庫于戶焉,《職制》一也則分公式于吏、受贓于刑焉,《名例》舊五十七條今止存其十有五,《賊盜》舊五十三條今止存其二十八,名雖沿于唐而實皆因時以定制、緣情以制刑,上稽天理、中順時宜、下合人情,立百世之準繩,為百王之憲度,自有法律以來所未有也。
且又分為六部,各有攸司,備天下之事情,該朝廷之治典,統宗有綱,支節不紊,無比附之勞,有歸一之體,吏知所守而不眩于煩文,民知所避而不犯于罪戾,誠一代之良法,聖子神孫所當遵守者也。
然臣于此竊有見焉,蓋刑法雖有一定不易之常而事情則有世輕世重之異,方天下初定之時,人稀事簡,因襲前代之後政亂人煩,今則承平日久,生齒日繁,事久則弊生,世變則俗改,是以周人象魏之法每歲改懸,三典之建随世輕重,蓋前日之要策乃今日之刍狗,此必然之勢,亦自然之理也。
今法司于律文之中往往有不盡用者,律文如此而所以斷罪者如彼,罪無定科,民心疑惑,請下明诏會官計議,本之經典,酌諸事情,揆之時宜,凡律文于今有窒礙者明白詳著于本文之下,若本無窒礙而所司偶因一事有所規避遂為故事者則改正之,仍敕法司,自時厥後,内外法司斷獄一遵夫成憲,若事有窒礙,明白具奏集議,不許辄引前比,違者治以專擅之罪。
如此,則法令畫一,情罪相當而民志不惑矣。
唐自房玄齡等更定律、令、格、式,訖太宗世用之無所變改。
高宗時,又诏長孫無忌等增損格敕,其曹司常務曰《留司格》,頒之天下曰《散分格》。
其後武後時有《垂拱格》,玄宗時有《開元格》,憲宗有《開元格後敕》,文宗有《太和格》,又有《開成詳定格》,宣宗又以刑律分類為門而附以格敕,為《大中刑律統類》。
歐陽修曰:“《書》曰‘慎乃出令’,令在簡,簡則明,行之在久,久則信,而中材之主、庸愚之吏常莫克守之,而喜為變革,至其繁積,雖有精明之士不能遍習,而吏得上下以為奸,此刑書之弊也。
” 臣按:我朝之律僅四百六十條,頒行中外,用之餘百年于茲,列聖相承,未嘗有所增損,而于律之外未嘗他有所編類如唐宋格敕者,所謂簡而明、久而信,真誠有如歐陽氏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