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一○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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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議,所欲陷則予死比,是為刑開二門也。
今可令通義理明、習法律者校定科比,一其法度,班下郡國,蠲除故條,如此,天下知方而獄無冤濫矣。
” 臣按:成帝之诏令博士及明律令者議,桓譚之請亦欲令通義理、明法律者校定,蓋博士,明經者也,經者禮義之所自出,人必違于禮義然後入于刑法,律令者刑法之所在也,議而校定,必禮義、法律兩無歉焉,本是以立天下之法,用是以酌生民之情,無間然矣。
後世乃謂儒生迂拘,止通經術而不知法意,應有刑獄之事止任柱後惠文冠而冠章甫衣縫掖者無與焉。
斯人也非獨不知經意,而其所謂律意者蓋有非先王之所謂者矣。
漢世去古未遠,猶有古意,此後世所當取法者也。
和帝時,廷尉陳寵汋校律令條法,溢于《甫刑》(即《呂刑》)者除之,曰:“臣聞禮儀三百、威儀三千,故《甫刑》大辟二百,五刑之屬三千。
禮之所去,刑之所取,失禮則入刑,相為表裡者也。
今律令死刑六百一十,罰罪千六百九十八,贖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,溢于《甫刑》者千九百八十九,其四百一十大辟、千五百耐罪、七十九贖罪。
宜令三公、廷尉平定律令,應經合義者,可使大辟二百而耐罪、贖罪二千八百并為三千,悉删除其餘令,與禮相應,以易萬人視聽,以緻刑措之美,傳之無窮。
”未及施行,及寵免,其子忠略依寵意,奏上二十三條為決事比,以省請谳之弊。
又上除蠶室刑,解贓吏三世禁锢,狂易殺人得減重論,母子、兄弟相代聽,赦所代者,事皆施行。
臣按:漢去古未遠,論事往往主于經義,而言刑者必與禮并,其原蓋出于《呂刑》“伯夷降典,折民惟刑”。
陳寵論刑必欲大辟二百、耐罪以下二千八百,并為三千以合于禮,固似乎泥,然其所平定惟取其應經合義者,則百世定律之至言要道也。
至其子忠為決事比,請除蠶室刑、解贓吏三世禁锢、狂易殺人得減死論、母子兄弟相代聽赦所代者,蓋有補于世教,可謂克肖其父矣。
晉武帝時,有邵廣者坐盜官物當棄市,其二幼子宗、雲撾登聞鼓乞恩,求自沒為奚官奴以贖父命,議者欲特聽減廣死罪為五歲刑,宗等付奚官為奴,而不為永制。
尚書右丞範堅駁之曰:“自淳樸既散,刑辟乃加,刑之所以止刑,殺之所以止殺,雖時有赦過宥罪、議獄緩死,未有行不忍而輕易典刑者也。
且既許宗等宥廣罪,若複有宗比而不求贖父者,豈不擯絕人倫,同之禽獸耶?今聽宗等而不為永制,臣以為王者之作,動關盛衰,颦笑之間尚慎所加,今之所以宥廣正以宗等爾,人之愛父誰不如宗?今既許之,将來訴者何獨匪人。
特聽之意未見其益,不以為例交興怨讟,此為施一恩于今而開萬怨于後也。
”從之。
臣按:人君所舉即以為例,故凡事謀始,事苟不可繼于後,即必不可創于前也。
元康中,朝臣務以苛察相高,每有疑議,群下各立私意,刑法不一,獄訟繁滋,裴頠表言:“先王刑賞相稱,輕重無二,故下聽有常,群吏安業。
先因風落廟阙屋瓦數枚,免太常荀寓事輕責重,有違常典。
其後主者懲懼前事,雖知小事而按劾難測,搔擾驅馳,各競免負。
夫刑書之文有限而舛違之故無方,故有臨時議處之制,不能皆得循常也。
至于此等,皆為過當,恐奸吏因緣得為深淺。
”劉頌上疏言:“近世法多門,令不一,吏不知所守,下不知所避,奸僞者因以售其情,居上者難以檢其下,事同議異,犴獄不平。
夫君臣之分各有所司,法欲必奉,故令主者守文;理有窮塞,故使大臣釋滞;事有時宜,故人主權斷。
主者守文,若釋之執犯跸之平也;大臣釋滞,若公孫弘斷郭解之獄也;人主權斷,若漢祖戮丁公之為也。
天下萬事,非此類不得出意妄議,皆以律令從事,然後法信于下,人聽不惑,吏不容奸,可以言政矣。
” 臣按:裴珣謂“刑書之文有限,舛違之故無方,故有臨時議處之制”,劉頌謂“法欲必奉,令主者守文;理有窮塞,使大臣釋滞;事有時宜,請人主權斷,非此類不得出意妄議,皆以法令從事”,二臣之言可以為後世議處刑獄之法。
隋定律令,置十惡之條,多采齊之制而頗有損益,一曰謀反,二曰謀大逆,三曰謀叛,四曰惡逆,五曰不道,六曰大不敬,七曰不孝,八曰不睦,九曰不義,十曰内亂。
十惡及故殺人,獄成者雖會赦猶除名。
臣按:十惡之名非古也,起于齊而著于隋,唐因之。
所謂謀反、大逆及叛、大不敬,此四者有犯于君臣之大義;所謂惡逆、不孝、不睦、内亂四者,有犯于人道之大倫;所謂不道、不義二者,有犯于生人之大義,是皆天理之所不容、人道之所不齒、王法之所必誅者也,故常赦在所不原。
自隋以前死刑有五,曰磬、絞、斬、枭、裂,而流徒之刑鞭笞兼用,數皆逾百。
至隋始定為笞刑五,自十至于五十;杖刑五,自六十至于百;徒
今可令通義理明、習法律者校定科比,一其法度,班下郡國,蠲除故條,如此,天下知方而獄無冤濫矣。
” 臣按:成帝之诏令博士及明律令者議,桓譚之請亦欲令通義理、明法律者校定,蓋博士,明經者也,經者禮義之所自出,人必違于禮義然後入于刑法,律令者刑法之所在也,議而校定,必禮義、法律兩無歉焉,本是以立天下之法,用是以酌生民之情,無間然矣。
後世乃謂儒生迂拘,止通經術而不知法意,應有刑獄之事止任柱後惠文冠而冠章甫衣縫掖者無與焉。
斯人也非獨不知經意,而其所謂律意者蓋有非先王之所謂者矣。
漢世去古未遠,猶有古意,此後世所當取法者也。
和帝時,廷尉陳寵汋校律令條法,溢于《甫刑》(即《呂刑》)者除之,曰:“臣聞禮儀三百、威儀三千,故《甫刑》大辟二百,五刑之屬三千。
禮之所去,刑之所取,失禮則入刑,相為表裡者也。
今律令死刑六百一十,罰罪千六百九十八,贖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,溢于《甫刑》者千九百八十九,其四百一十大辟、千五百耐罪、七十九贖罪。
宜令三公、廷尉平定律令,應經合義者,可使大辟二百而耐罪、贖罪二千八百并為三千,悉删除其餘令,與禮相應,以易萬人視聽,以緻刑措之美,傳之無窮。
”未及施行,及寵免,其子忠略依寵意,奏上二十三條為決事比,以省請谳之弊。
又上除蠶室刑,解贓吏三世禁锢,狂易殺人得減重論,母子、兄弟相代聽,赦所代者,事皆施行。
臣按:漢去古未遠,論事往往主于經義,而言刑者必與禮并,其原蓋出于《呂刑》“伯夷降典,折民惟刑”。
陳寵論刑必欲大辟二百、耐罪以下二千八百,并為三千以合于禮,固似乎泥,然其所平定惟取其應經合義者,則百世定律之至言要道也。
至其子忠為決事比,請除蠶室刑、解贓吏三世禁锢、狂易殺人得減死論、母子兄弟相代聽赦所代者,蓋有補于世教,可謂克肖其父矣。
晉武帝時,有邵廣者坐盜官物當棄市,其二幼子宗、雲撾登聞鼓乞恩,求自沒為奚官奴以贖父命,議者欲特聽減廣死罪為五歲刑,宗等付奚官為奴,而不為永制。
尚書右丞範堅駁之曰:“自淳樸既散,刑辟乃加,刑之所以止刑,殺之所以止殺,雖時有赦過宥罪、議獄緩死,未有行不忍而輕易典刑者也。
且既許宗等宥廣罪,若複有宗比而不求贖父者,豈不擯絕人倫,同之禽獸耶?今聽宗等而不為永制,臣以為王者之作,動關盛衰,颦笑之間尚慎所加,今之所以宥廣正以宗等爾,人之愛父誰不如宗?今既許之,将來訴者何獨匪人。
特聽之意未見其益,不以為例交興怨讟,此為施一恩于今而開萬怨于後也。
”從之。
臣按:人君所舉即以為例,故凡事謀始,事苟不可繼于後,即必不可創于前也。
元康中,朝臣務以苛察相高,每有疑議,群下各立私意,刑法不一,獄訟繁滋,裴頠表言:“先王刑賞相稱,輕重無二,故下聽有常,群吏安業。
先因風落廟阙屋瓦數枚,免太常荀寓事輕責重,有違常典。
其後主者懲懼前事,雖知小事而按劾難測,搔擾驅馳,各競免負。
夫刑書之文有限而舛違之故無方,故有臨時議處之制,不能皆得循常也。
至于此等,皆為過當,恐奸吏因緣得為深淺。
”劉頌上疏言:“近世法多門,令不一,吏不知所守,下不知所避,奸僞者因以售其情,居上者難以檢其下,事同議異,犴獄不平。
夫君臣之分各有所司,法欲必奉,故令主者守文;理有窮塞,故使大臣釋滞;事有時宜,故人主權斷。
主者守文,若釋之執犯跸之平也;大臣釋滞,若公孫弘斷郭解之獄也;人主權斷,若漢祖戮丁公之為也。
天下萬事,非此類不得出意妄議,皆以律令從事,然後法信于下,人聽不惑,吏不容奸,可以言政矣。
” 臣按:裴珣謂“刑書之文有限,舛違之故無方,故有臨時議處之制”,劉頌謂“法欲必奉,令主者守文;理有窮塞,使大臣釋滞;事有時宜,請人主權斷,非此類不得出意妄議,皆以法令從事”,二臣之言可以為後世議處刑獄之法。
隋定律令,置十惡之條,多采齊之制而頗有損益,一曰謀反,二曰謀大逆,三曰謀叛,四曰惡逆,五曰不道,六曰大不敬,七曰不孝,八曰不睦,九曰不義,十曰内亂。
十惡及故殺人,獄成者雖會赦猶除名。
臣按:十惡之名非古也,起于齊而著于隋,唐因之。
所謂謀反、大逆及叛、大不敬,此四者有犯于君臣之大義;所謂惡逆、不孝、不睦、内亂四者,有犯于人道之大倫;所謂不道、不義二者,有犯于生人之大義,是皆天理之所不容、人道之所不齒、王法之所必誅者也,故常赦在所不原。
自隋以前死刑有五,曰磬、絞、斬、枭、裂,而流徒之刑鞭笞兼用,數皆逾百。
至隋始定為笞刑五,自十至于五十;杖刑五,自六十至于百;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