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一○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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時制宜,謂此道也。

    ” 臣按:鄭、晉鑄刑書,蓋以其前世所用以斷獄者之法,比而鑄于器以示民于久遠也。

    考《周官》司寇建三典,正月之吉縣于象魏,使萬民觀之,浃旬而斂。

    夫國之常刑而又歲歲布之于邦國、都鄙,何哉?刑雖有常,亦當量時而為之輕重,然恐民之不知其所以然也,故既布其制,又懸其象,所以曉天下之人,使其知朝廷原情以定罪、因事以制刑其故如是也,皆知所畏避而不敢犯焉,非謂刑之輕重不可使人知也。

    先儒謂詳《左氏》所載夫子之說,第令守晉國舊法,以為範宣子所為非善耳,非謂聖王制法不可使人知也。

    或曰鄭、晉二國所謂刑書皆先世所有臨時處置者,固已載于方策,至是子産、範鞅始鑄于器,則為一定之制,無複古人酌量之制,故仲尼、叔向譏之,非謂刑書不可有,特謂不可鑄耳。

    後世以律令锓于木以頒行天下,其亦鑄之之意欤?但是時未有律之名而謂之書耳。

     魏文侯時,李悝著《法經》六篇,一《盜法》、二《賊法》、三《囚法》、四《捕法》、五《雜法》、六《具法》。

     臣按:刑法之著為書始于此。

    成周之時雖有禁法著于《周官》,然皆官守之事分系于其所職掌,未有成書也。

    然五刑之目,其屬各有多少,五等之刑各以類而相從焉,著之篇章,分其事類,以為诠次則于此乎始焉。

     漢高祖初入鹹陽,與民約法三章,殺人者死、傷人及盜抵罪,餘悉除去秦苛法。

    後以三章之法不足以禦奸,遂令蕭何捃摭秦法定律令,除參夷連坐之法,增部主見知之條,于李悝所造六篇益《事律》《擅興》《廄庫》三篇,合為九篇。

    叔孫通益律所不及傍章十八篇。

     臣按:律之名始見于此。

    春秋之時子産所鑄者謂之刑書,戰國之世李悝所著者謂之法經,未以律為名也。

    《禮記》雖有加地進律之文、析言破律之誅,解者謂進律為爵命之等,破律雖以去律言,然《王制》漢文帝時博士刺經所作,固已出蕭何之後也。

    律之言昉于《虞書》,蓋度量衡受法于律,積黍以盈,無锱铢爽,凡度之長短、衡之輕重、量之多寡莫不于此取正。

    律以着法,所以裁制群情,斷定諸罪,亦猶六律正度量衡也,故制刑之書以律名焉。

     文帝元年,诏曰:“法者治之正,所以禁暴而衛善人也。

    今犯法者已論而使無罪之父母妻子同産坐之,及為收帑(子也),朕甚弗取,其議除收帑諸相坐律令。

    ” 臣按:虞廷罰不及嗣,周室罪人不孥,秦法一人有罪并坐其室家,仁暴之心既殊,國祚所以有長短之異也。

    文帝即位之初即除去秦人之苛刑,漢祚之延幾于三代,未必不基于斯。

     十三年,下令曰:“蓋聞有虞氏之時畫衣冠、異章服以為戮而民弗犯,何治之至也?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,其咎安在?非乃朕德薄而教不明欤?吾甚自愧。

    故夫訓道不純而愚民陷焉,《詩》曰‘恺悌君子,民之父母’,今人有過,教未施而刑已加焉,或欲改行為善而道亡(無因)繇至,朕甚憐之。

    夫刑至斷支體、刻肌膚,終身不息(生也),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,豈為民父母之意?其除肉刑,有以易之,及令罪人各以輕重,不亡逃有年而免(其不亡逃者,滿其年數免為庶人)。

    具為令。

    ” 馬端臨曰:“古者五刑皆肉刑也,孝文诏謂今有肉刑三而奸不止,注謂黥、劓、斬趾三者,遂以髡鉗代黥、笞三百代劓、笞五百代斬趾,獨不及宮刑。

    至景帝元年诏言‘孝文皇帝除宮刑、出美人,重絕人之世也’,則知文帝并宮刑除之。

    至景帝中元年,赦徒作陽陵者,死罪欲腐者許之,而武帝時李延年、司馬遷、張安世、況賀皆坐腐刑,則是因景帝中元年之後宮刑複用而以施之死罪之情輕者,不常用也。

    ” 臣按:後世以笞棰為刑始此。

    夫三代以前所謂肉刑者,墨、劓、禬、宮、大辟也,至漢初僅有三焉,黥、劓、斬趾而已。

    文帝感淳于公少女缇萦之言,始下诏除之,遂以髡鉗代黥、笞三百代劓、笞五百代斬趾,自是以來,天下之人犯法者始免斷支體、刻肌膚,百世之下人得以全其身、不絕其類者,文帝之德大矣。

     以上論定律令之制(上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