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一○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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嘗有之而今不可行者矣,必無差亂其辭而妄比附,勿用今不可行之法而強比附,如漢長安賈人與渾邪王市者罪當死凡五百餘人,汲黯曰:‘愚民安所知市賈長安中,而文吏以為闌出财物如邊關乎?’此類乃以不可行者比附也。

    ” 臣按:先儒謂三千已定之法載之刑書者也,天下之情無窮,刑書所載有限,不可以有限之法而盡無窮之情,又在用法者斟酌損益之。

    古者任人不任法,法所載者任法,法不載者參以人上下比罪是也。

    以其罪而比附之上刑則見其重,以其罪而比附之下刑則見其輕,故于輕重之間裁酌之,然必以辭為主,辭若僭亂,情與罪不相合,是不可行者也,當勿用其不可行之法,惟當察其情求之法,二者合而後允當乎人情法意,是乃可行者也,在審克之而已。

    是說雖以解經,然而萬世之下律文所不該載者,比附之法莫切于此,所謂察之情求之法,比之上刑不重、比之下刑不輕而參酌于輕重之間,必允當乎人情法意,可謂得審克之意矣。

     《春秋左氏傳》:昭公六年,鄭人鑄刑書(鑄刑書于鼎以為國之常法),叔向使诒(遺也)子産書曰:“昔先王議事以制,不為刑辟,懼民之有争心也。

    民知有辟則不忌于上,并有争心以征于書,而僥幸以成之,弗可為矣。

    夏有亂政而作禹刑,商有亂政而作湯刑,周有亂政而作九刑,三辟之興皆叔世也。

    今吾子相鄭國,制參辟,鑄刑書,将以靖民,不亦難乎?民知争端矣将棄禮而征于書,錐刀之末将盡争之,亂獄滋豐,賄賂并行,終子之世,鄭其敗乎?聞之,國将亡必多制,其此之謂乎?” 杜預曰:“權移于法,故民不畏上,因危文以生争,緣僥幸以成其巧僞。

    ” 孔穎達曰:“刑不可知,威不可測,則民畏上也。

    今制法以定之,勒鼎以示之,民知在上者不敢越法以罪己,又不能曲法以施恩,則權柄移于法矣。

    且法之設文有限,民之犯罪無窮,自然有危疑之理以生其與上争罪之心,緣僥幸以成其巧僞,将有實罪而獲免者也。

    夏商之末至有以私亂公、以貨枉法,其事不可複治,乃遠取創業聖王當時所斷之獄,因其故事制為定法,至周之衰亦為刑書,謂之九刑。

    三辟謂禹刑、湯刑、九刑也。

    辟,罪也。

    三者皆叔世所為,不起于始盛之世,為其文是制,參辟勒于鼎,是鑄刑書也。

    子産亦采取上世之法,斷獄善者制為法也,今鑄鼎示民,民知争罪之本在于刑書,将棄禮而取征驗于書,則雖刀錐微細之事亦将盡争辨以求僥幸,如此,則紛亂之獄訟愈益豐盛,或以賄賂文緻人罪,或以賄賂幸脫刑辟,鄭國必有禍敗也。

    ” 昭公二十九年,晉鑄刑鼎,著範宣子所為刑書焉。

    仲尼曰:“晉其亡乎?失其度矣。

    夫晉國将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經緯其民,卿大夫以序守之,民是以能尊其貴貴,是以能守其業,貴賤不愆,所謂度也。

    今棄是度也而為刑鼎,民在鼎矣。

    ” 孔穎達曰:“範宣子制作刑書施于晉國,自使朝廷承用,未嘗宣示下民,今荀寅謂宣子之書可為國法,故鑄鼎而銘之以示百姓,猶如鄭鑄刑鼎。

    仲尼譏之,其意與叔向譏子産同。

    ” 又曰:“子産鑄刑書而叔向責之,趙鞅鑄刑鼎而仲尼譏之,如此,則刑之輕重不可使民知也,而李悝作法、蕭何造律,頒于天下,懸示兆民,秦漢以來莫之能革,不可一日無也。

    蓋古者分地建國,作邑命家,諸侯則奕世相承,大夫亦子孫不絕,皆知國為吾土,衆實我民,自有愛吝之心,不生殘賊之意,故得設法以待刑,臨事而議罪,不須預以告民,故仲尼、叔向所以譏其鑄刑書也。

    秦漢以來天下為一,長吏以時遷代,其民非複已有,懦弱則為殿負,強猛則為稱職,且疆域闊遠、戶口滋多,大郡境餘千裡,上縣數以萬計,豪橫者陵蹈邦邑,桀健者雄張闾裡,酷吏專任刑誅,或乃肆情好殺、違衆用己,至有積骸滿阱、流血丹野,若複信其殺伐、任其縱舍,必将喜怒變常、愛憎改度,不得不作法以齊之,宣衆以令之所犯,當條則斷之以律,疑不能決則谳之上府,故得萬民以察天下以治。

    聖人制法非不善也,古不可施于今,今人所作非能聖也,足以周于用,所謂觀民設教、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