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一○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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▲定律令之制(上) 《舜典》曰:象以典刑。

     孔穎達曰:“《易》雲‘象也者,像此者也’,又曰‘天垂象,聖人則之’,是象為仿法,故為法也。

    依法用其常刑,用之使不越法。

    ” 朱熹曰:“畫象而示民以墨、劓、禬、宮、大辟五等,肉刑之常法也。

    ”或問“象以典刑”如何為象?曰:“此正言法,象如懸象魏之象。

    ” 臣按:《呂刑》曰“蚩尤惟始作亂,延及于平民,罔不寇賊,惟作五虐之刑”,則肉刑在蚩尤之世已有之,非起自虞世也。

    夏作禹刑。

     湯制官刑,儆于有位。

    蔡沈曰:“官刑,官府之刑也。

    ” 《周禮》:正月之吉,始和布刑于邦國、都鄙,乃縣刑象之法于象魏,使萬民觀刑象,挾日(凡十日)而斂之。

     鄭玄曰:“象魏,阙也。

    魯災,季桓子禦公立于象魏之外,命藏象魏,曰‘舊章不可忘’。

    ” 王昭禹曰:“刑雖先王原情以定罪,因事以制刑,亦當因時而為之變通,量時而有輕重。

    正月之吉,布刑于邦國、都鄙,為是故也。

    蓋先王之法若江河,貴乎易避而難犯,若匿為物而愚不識,其陷于罪又從而刑之,不幾于罔民乎?其使民觀象者,亦使知所避而已。

    ” 臣按:成周刑典之設,既布于邦國、都鄙,又縣之象魏,惟恐民之不知而誤犯也。

    夫設法令以待天下,固将使民易避而難犯,顧乃深藏于理官、法家,自典正職掌之官猶不能遍知其所有、洞曉其所謂,況愚夫細民哉?闾閻之下望朝廷之禁憲,如九地之于九天,莫測其意向之所在,及陷乎罪,從而刑之,是罔民也,豈聖王同民出治之意乎?是以《周禮》六官俱于正月之吉各布其典于象魏,以示萬民,其所示者有善有惡,使之知所好惡,惟刑典則示之以所禁,使不犯焉。

     士師之職,掌國之五禁之法以左右(助也)刑罰,一曰宮(王宮)禁、二曰官(官府)禁、三曰國(城中)禁、四曰野(郊野)禁、五曰軍(軍旅)禁,皆以木铎徇之于朝,書而縣于門闾(巷門曰闾)。

     鄭玄曰:“古之禁書亡矣,今宮門有符籍,官府有無故擅入城門,野有田律,軍有嚣讙夜行之制。

    ” 賈公彥曰:“凡設五刑者,刑期于無刑,于刑外豫設禁,禁民使其不犯于刑,是左右助刑罰,無使罪麗于民也。

    ” 臣按:三代未有律之名,而所謂禁者即是豫為法禁以制之于未然,雖無律之名而律之意已具于此矣。

    違乎禁則入于刑,入于刑則犯于法,犯于法則加以罰焉。

    然非徇之以木铎、書之于門闾,則蚩蚩蠢蠢之民何以知其為禁而不犯哉?故以木铎徇之于朝,使之内有所聞,以書而懸于門闾,使之外有所見聞,見于耳目之間,警省于心思之内,知所禁忌而不犯刑法,所謂五禁之法左右乎刑罰,豈不然哉? 以五戒先後刑罰,毋使罪麗于民,一曰誓,用之于軍旅;二曰诰,用之于會同;三曰禁,用諸田役;四曰糾,用諸國中;五曰憲,用諸都鄙。

     吳澂曰:“先後猶左右也。

    以言折之曰誓,若《湯誓》之類。

    以言告之曰诰,若《康诰》之類。

    止使勿為曰禁,察其有犯曰糾,表而懸之曰憲。

    以五戒左右其刑罰,則無犯法之民矣。

    ” 臣按:以五戒先後刑罰,即唐宋之律而有名例、職制、敕令、格式之意也。

    蓋禁止使勿為,施于未然之前,戒敕其怠忽,施于事為之際,先之則引而導之,使無進,而麗于罰後之,則柅而止之,使無退而麗于刑。

    聖人之心見于毋之一言,其慈愛過于父母,其覆載同于天地。

     掌士之八成,一曰邦汋、二曰邦賊、三曰邦諜、四曰犯邦令、五曰挢邦令、六曰為邦盜、七曰為邦朋、八曰為邦誣。

    鄭衆曰:“八成者,行事有八篇,若今時決事比。

    ” 吳澂曰:“汋讀如斟酌之酌,謂刺探邦之機密而洩于外者。

    賊謂潛謀陰結,将為逆亂者。

    諜謂敵國行間,觇伺虛實者。

    令謂故恃傲狠以幹号令者。

    挢讀如矯詐之矯,謂詐為符玺以行号令者。

    盜謂竊取國之寶藏者。

    朋謂私黨相阿使亂政者。

    誣謂誣罔造妖以惑衆者。

    ” 臣按:先儒謂官府之八成則其經治之成法也,士師之八成則其正亂之成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