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一○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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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法固不足道,而其得情而喜與夫有果于疾惡之意一毫之萌,亦為失所謂生道者矣。

    ” 臣按:天地之大德曰生,人得天地之德以為生,莫不好生,聖人體天地之德以為生人之主,故其德亦惟在于好生也。

    惟其好人之生,故其存心治政莫不以生人為本,人見其德教之施、恩澤之布以為生人也,而不知其刑罰之加、兵戈之舉亦皆所以為生人焉耳。

    蓋死之所以生之也,苟非其人實有害于生人,決不忍緻之于死地,死一人所以生千萬人也,是故無益于生人,必不輕緻人于死。

     《荀子》曰:世俗之為說以為治古者無肉刑有象刑,墨黥之屬菲屦、赭衣而不純(菲,草屦也。

    純,緣也。

    衣不加緣以恥之也),是不然矣。

    以為治古則人莫觸罪耶?豈獨無肉刑哉,亦不待象刑矣。

    為人或觸罪戾而直輕其刑,是殺人者不死而傷人者不刑也。

    罪至重而刑至輕,民無所畏,亂莫大焉。

    凡制刑之本,将以禁暴惡惡且懲其末也,殺人者不及、傷人者不刑,是惠暴而寬惡也。

    故象刑非生于治古,并起于亂今也。

    夫征暴誅悖,治之威也,殺人者死、傷人者刑,百王之所同也,未有知其所由來者也。

    故治其刑重,亂則刑輕,犯治之罪固重,犯亂之罪固輕也,《書》曰“刑罰世重”,此之謂也。

     洪邁曰:“《虞書》象刑惟明象者,法也。

    漢文帝诏始雲‘虞之時,畫衣冠異章服以為戮而民弗犯’,武帝诏雲‘唐虞畫象而民不犯’,《白虎通》雲:‘畫象者其衣服象五刑也,犯墨者蒙巾,犯劓者赭其衣,犯髌者以墨其膑,犯宮者■,■,草履也,大辟者布衣無領。

    ’” 臣按:《虞書》雲“象以典刑”即繼以“流宥五刑”及“鞭作官刑,撲作教刑”,若如畫衣冠之說象以典刑為之象設可也,若夫流與鞭撲若何而為之制耶?意者當時有犯者其人在可議可矜之辟,偶為此制耳,不然,古無此制而好事者見後世之刑慘刻,矯其枉而為此言欤。

     漢《刑法志》曰:漢道至盛,曆世二百餘載,考自昭、宣、元、成、哀、平六世之間,斷獄殊死,率歲千餘口而一人,古人有言曰:“滿堂而飲酒,有一人鄉(向)隅而悲泣則一堂皆為之不樂。

    ”王者之于天下,譬猶一堂之上也,故一人不得其平為之凄怆于心。

    今郡國被刑而死者歲以萬數,天下獄二千餘所,其冤死者多少相覆,獄不減一人,此和氣所以未洽者也。

    原獄刑所以蕃若此者,禮教不立,刑法不明,民多貧窮,豪桀務私,奸不辄得,獄犴不平之所緻也。

    《書》曰“伯夷降典,悊民惟刑”,言制禮以止刑,猶堤之防溢水也。

    今堤防陵遲,禮制未立,死刑過制,生刑易犯,饑寒并至,窮斯濫溢,豪桀擅私為之囊橐,奸有所隐則狃而浸廣,此刑之所以蕃也。

    孔子曰:“古之知法者能省刑本也,今之知法者不失有罪,末矣。

    ”又曰:“今之聽獄者求所以殺之,古之聽獄者求所以生之。

    與其殺不辜,甯失有罪。

    ”今之獄吏上下相驅,以刻為明,深者獲公名,平者多患害,諺曰:“鬻棺者欲歲之疫,非憎人欲殺之,利在于人死也。

    ”今治獄吏欲陷害人,亦猶此矣。

     臣按:班固此言非獨漢世治獄之失,後世之獄類此亦多矣。

    所謂“‘伯夷降典,悊民惟刑’,言制禮以止刑,猶堤之防溢水”,深得帝王為治禮刑先後之序,其間向隅悲泣之喻、鬻棺利死之譬,皆痛切人情,深中事理。

    人主萬幾之暇,以其言與前書所載路溫舒之疏并觀,甯能不惕然于心乎?其所謂今之聽獄者求所以殺之,古之聽獄者求所以生之,請合而言之,曰聽獄者當于殺之中而求其生,求其生而不可得,然後殺之,有可生之路則請以谳焉,罪疑從輕可也,不疑然後殺之,如是則獄無不得之情,世無冤死之鬼矣。

     光武建武十四年,群臣上言:“古者肉刑嚴重則人畏法令,今憲律輕薄,故奸軌不勝,宜增科禁以防其源。

    ”诏下公卿,杜林奏曰:“古之明王深識遠慮,動居其厚,不防侈辟,周之五刑不過三千。

    大漢初興,詳覽失得,破矩為圜,斫雕為樸,蠲除苛政,更立疏網,海内歡欣,人懷寬德。

    及至其後漸以滋章,吹毛索疵,诋欺無限,果桃菜茹之類集以成贓,小事無妨于義以為大戮,故國無廉士、家無全行,至于法不能禁、令不能止,上下相遁,為敝彌深,臣愚以為宜如舊制。

    ”帝從之。

     臣按:卓茂有雲“律說大法,禮順人情”,蓋人之所以異于禽獸者,以其有恩情之契、禮俗之交也,若一切繩之以法,凡歲時交饋皆以為贓,尋常舉動皆坐以罪,鳥獸不可與同群,而人之與人曷以相聚處,而禮義何自而興哉?杜林之議所謂“集以為贓”及“小事無妨于義以為大戮”,非惟漢世,後世亦有此弊,乞定為明制,饋送之贓不許集計,其小事無妨于義者,雖若于法不應,然于大義無害者亦不以為罪,如此,則刑辟不多而動居于厚矣。

     以上總論制刑之義(下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