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一○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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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禮記》:凡制(斷也)五刑必即天倫(天理也),郵(與尤同,責也)罰麗于事。

     陳澔曰:“天之理至公而無私,斷獄者體而用之,亦至公而無私。

    凡有罪責而當誅罰者,必使罰與事相附麗,則至公無私而刑當其罪矣。

    ” 凡聽五刑之訟,必原父子之親、立君臣之義以權之,意論輕重之序、慎測淺深之量以别之,悉其聰明、緻其忠愛以盡之。

     方悫曰:“父子之親本乎情,故曰原;君臣之義錯諸事,故曰立。

    親主于愛,一于愛則刑有所不忍加;義主于敬,一于敬則刑有所不敢及,一皆如是,豈足以為法之經哉?其或于親有所原、于義有所立者,特徒法之權而已,故曰以權之也。

    ” 陳澔曰:“父子、君臣,人倫之重者,故特舉以言之,亦承上文天倫之意。

    所犯雖同而有輕重淺深之殊者,不可概議也,故别之所謂權也。

    明視聰聽而察之于詞色之間,忠愛恻怛而體之于言意之表,庶可以盡得其情也。

    ” 陳栎曰:“後世之民犯刑多上失其道之所緻,未必皆其民之罪,刑獄固在得其情而不可喜得其情,欲得其情固在于悉其聰明,哀矜勿喜尤在于緻其忠愛欤。

    ” 臣按:刑法之制所以弼教,而教之本在乎天倫,而天倫之重者父子、君臣也。

    父子主仁,君臣主義,一切輕重之罪、淺深之情,皆主于父子之仁、君臣之義。

    必原其本然之心,必立其當然之義,意而論之,慎以測之,序有先後而必循其次,量有大小而不過其劑,所以分而别之者,用以合其權度也。

    既别之而又盡之,盡之則理無遺矣,不徒盡之而又成之,成之則獄斯備矣。

    君子之盡心于刑如此,天下豈有冤民哉,彜倫又豈有或斁哉? 凡作刑罰,輕無赦。

    刑者烝也,烝者成也,一成而不可變,故君子盡心焉。

    鄭玄曰:“烝是刑體。

    ” 馬晞孟曰:“此言立法制刑之意。

    雖輕無赦,所以使人難犯也。

    惟其當刑必刑,輕且不赦,而況于重者乎?故君子不容不盡心焉。

    蓋刑之所以為刑者,猶人之有烝也,一辭不具不足以為刑,一體不備不足以為成,人辭之所成則刑有所加而不可變,故君子盡心焉。

    君子無所不盡其心,至于用刑則尤慎焉者也。

    ” 臣按:先儒謂無赦則民不至于犯罪,盡心則吏不至于濫刑,有無赦之法以禁于未然之前,有盡心之吏以應于已然之後,此民所以畏法而親上也。

     子曰:“五刑之屬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。

    要君者無上,非聖人者無法,非孝者無親,此大亂之道也。

    ” 臣按:刑以弼教,教之大者倫理也,人君者生民之主,聖人者道德之主,父母者生身之主。

    親為一家之主,孝其親則人道以立;君為一世之主,忠其君則治道以成;聖人為萬世之主,尊聖人則世教以明。

    先王制為刑法以弼世教,世教之大在此三者,人人孝其親、忠其君、尊夫聖人,則天下大治矣,否則大亂之道焉。

    然是三者其根本起于一家,家積而國,國積而世,故尤嚴于不孝之罪,以為天下事無有不起于近而後及于遠,始于微而後至于著也。

    故律文著不孝之罪,而所謂要君非聖人者則略焉,非略之也,不可言也,著其可言者以示微意,萬一有是獄焉,準此以權度之也。

     子曰:“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,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。

    ” 範祖禹曰:“事得其序之謂禮,物得其和之謂樂。

    事不成則無序而不和,故禮樂不興;禮樂不興則施之政事皆失其道,故刑罰不中。

    ” 金履祥曰:“事有條理則有禮樂,事得其序則為禮,事得其和則為樂,事既不成則何以能有禮樂?無禮則無序而施之也乖缪,無樂則無和而行之也忿戾,乖缪忿戾則刑罰安能中理,刑罰不中理則民難于避就。

    ” 臣按:禮樂、刑政其緻一也,必有禮樂以為刑政之本,則政事之行、刑罰之施皆本乎自然之理以立為當然之制,使民知所避而不敢違,是以民生日用之間,心志有所主、耳目有所加、舉動雲為有所制,是以不犯于有司。

    有犯焉者然後施之以刑罰,苟為不然,蚩蚩蠢蠢之民,一舉手一動足皆罹于憲網之中而不知所以為生者矣。

    民不知所以為生則求所以為生之路,求之不得則舍死以求,禍亂之作往往以此,秦、隋之亡其明驗也。

     孟子曰:“以生道殺民,雖死不怨殺者。

    ” 程頤曰:“以生道殺民謂本欲生之也,除害去惡之類是也。

    蓋不得已而為其所當為,則雖咈民之欲而民不怨,其不然者反是。

    ” 朱熹曰:“彼有惡罪當死,吾求所以生之者而不得,然後殺之以安其衆而厲其餘,此以生道殺之也,亦何怨之有?” 張栻曰:“以生道殺民,雖死不怨殺者。

    先王明刑法以示民,本欲使之知所趨避,是乃生之之道也,而民有不幸而陷于法,則不得已而加辟焉,固将以遏止其流也,是亦生道而已,又況哀矜忠厚之意薰然存乎其間,其為生意未嘗有間斷也。

    若後世嚴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