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一○一

關燈
不偏于此亦不倚于彼,一惟其情實焉,既得其情則權其罪之輕重而施以其刑,其刑上下不惟無太過且無不及焉,夫是之謂中,夫是之謂祥刑。

     《周禮》:乃立秋官司寇,使帥其屬而掌邦禁,以佐王刑邦國。

     鄭玄曰:“秋官司寇者,象秋所立之官。

    寇,害也。

    先王之治先之以德禮而輔之以刑政,故司寇掌刑而屬于秋官。

    秋者天氣肅殺,而刑以義為主也,刑官司至于寇,則刑官之事無不舉矣。

    ” 臣按:小宰言秋官其屬六十掌邦刑,而此言掌邦禁,蓋禁者戒之于未然,刑者治之于已然,先王之心惟恐民愚而誤入于刑罰,故豫為明示法禁,使知有如是之罪必陷如是之刑,有如是之惡必麗如是之辟,明威立義,俾知不迷,防微遏萌,逆折其始,必不得已而後刑之。

    禁之所以為仁,刑之所以為義,禁之不已猶有犯焉,于是乎以義斷仁焉,此其所以立民極也欤。

     大司寇之職,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國、诘四方,一曰刑新國用輕典,二曰刑平國用中典,三曰刑亂國用重典。

     林之奇曰:“司寇刑新國用輕典者,以其舊染污習不可遽正,姑以教之宜以柔克之義也。

    刑平國用中典者,以其已安已治,既富既庶,陶冶被服莫不卞治,則教化已明、習俗已成,宜以正直之義也。

    刑亂國用重典者,以其頑昏暴悖不可訓化,則殲渠魁、滅強梗,宜以剛克之義也。

    《書》曰‘惟敬五刑以成三德’,其此之謂乎。

    ” 臣按:典者常也,民失其常則為權時之制,本三德以趣時,分三典以興治,使之複其常焉。

    聖人于此何容心哉?伏惟我聖祖作條訓以示子孫,有曰:“朕自起兵至今四十餘年,人情善惡真僞無不曆涉其中,奸頑刁詐之徒特令法外加刑,使人知所警懼不敢輕易犯法,然此特權時處置,頓挫奸頑,非守成之君所常用。

    以後子孫做皇帝時止守律與《大诰》,并不許用黥刺、禬劓、閹割之刑,敢有請用此刑者,将犯人淩遲,全家處死。

    ”由是觀之,可見聖祖以重刑待前元,蓋非得己也,文子文孫當承平之時,守祖宗之訓,一用平典以安兆民,敷仁恩于四海,延國祚于萬年,臣不勝至願。

     以五刑糾(察也)萬民,一曰野刑,上功(農功也)糾力(勤力也);二曰軍刑,上命(謂将命)糾守(謂不失部伍);三曰鄉刑,上德(謂六德)糾孝(謂善事父母);四曰官刑,上能(謂能其事)糾職(謂修其職);五曰國刑,上願(悫慎也)糾暴(“暴”當作“恭”,不恭者當糾也)。

     劉彜曰:“刑者不得已而用之,豈聖人所樂哉?故力不懋則财不生,而野荒民散矣,是野刑不可已也;亂不除則民不安,而民散國離矣,是軍刑不可已也;孝不盡則忠不純,而家破國微矣,是鄉刑不可已也;職不舉則治不成,而政衰俗薄矣,是官刑不可已也;禮不行則中不建,而君弱臣強矣,是國刑不可已也。

    天地四時者,六官之序,聖人體其序而化成天下之道也。

    野、軍、鄉、官、國者五刑之序,聖人不得已而即其序以措萬民于中和之道也。

    ” 臣按:先儒謂,以五刑糾萬民者,建六典以為民極也,是故六卿各職于其官而建之使必行于天下、行之使必範于後世者,大司寇正其刑典也。

    是故野刑不立則事功不成,功之所以成者,役民以作事鹹赴力以緻其力也,野刑之用專以糾不緻力之人,則凡國家之溝塗、堤防、城邑、樹藝,野無不辟而功無不成矣,則是《冬官》所建之事典待刑而立也;軍刑不立則軍令不行,令之所以行者,設民以立政鹹用命以死守也,軍刑之用專以糾不死守之人,凡國家師旅、茇舍、校閱、征戍,軍無不振而命無不用矣,則是《夏官》所建之政典待刑而立也;孝不盡則德不純,設為鄉刑以糾不孝之人,則民皆上德而無不孝之子,凡司徒八刑所糾者,孝友、睦姻、任恤之行備矣,是教典資于刑也;職不舉則能不見,設為官刑以糾不職之人,則吏皆上能而無不治之職,凡冢宰百官所建者官聯、府史胥徒之職舉矣,是治典有資于刑也;禮典之建所以和邦國也,國必有禮,禮之所行以願悫為上而不恭則不足以為禮矣,設為國刑專糾夫不恭之人,使之皆願悫為上焉,是禮典有資于刑也。

    由是觀之,則刑之為刑雖屬于秋官,而五官不得不治焉。

    蓋治也、教也、政也、禮也、事也,聖人治天下之具也,然所以緻其功之立而化之成舍,刑以糾之,安能保其終不怠而久不廢哉? 《大戴禮》:刑罰者禦人之銜勒也,吏者辔也,刑者纻也,天子禦者,内史、太史、左史手也。

    古者以法為銜勒,以刑為纻,以人為手而禦天下,公家不畜刑人,大夫不養士,遇之途不與之言,屏諸四方,唯其所之,不及以政,不欲生之故也。

     臣按:古者待刑人其嚴如此,非故絕之也,欲人知所懲而不敢為惡也,絕其所已然以懲其所未然,所絕者少而所全者衆,聖人大公至仁之心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