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一○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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△慎刑憲 ▲總論製刑之義(上) 《易》:噬(齧也)嗑(合也),亨,利用獄。

     程頤曰:“口中有物,則隔其上下不得嗑,必齧之則得嗑,故為噬嗑。

    聖人以卦之象推之於天下之事,在口則為有物隔而不得合,在天下則為有強梗或讒邪間隔於其間。

    故天下之事不得合也,當用刑法,小則懲戒、大則誅戮以除去之,然後天下之治得成矣。

    《噬嗑》者,治天下之大用也,去天下之間在任刑罰。

    ” 又曰:“天下之事所以不得亨者,以有間也,噬而嗑之則亨通矣。

    利用獄,噬而嗑之之道,宜用刑獄也。

    天下之間,非刑獄何以去之?不雲利用刑而雲利用獄者,卦有明照之象,利於察獄也。

    獄者,所以究治情偽得其情,則知為間之道然後可以設防與緻刑也。

    ” 朱熹曰:“卦以陰居陽,雖不當位而利用獄,蓋治獄之道,惟威與明而得其中之為貴。

    ” 彖曰:頤中有物曰噬嗑。

    噬嗑而亨,剛柔分,動而明,雷電合而章。

    柔得中而上行,雖不當位,利用獄也。

     程頤曰:“剛爻與柔爻相間,剛柔分而不相雜,為明辨之象。

    明辨,察獄之本也。

    動而明,下震上離,其動而明也。

    雷電合而章,雷震而電耀相須並見,合而章也。

    照與威並行,用獄之道也,能照則無所隱情,有威則莫敢不畏。

    六五以柔居五為不當而利於用獄者,治獄之道全剛則傷於嚴暴,過柔則失於寬縱,五為用獄之主,以柔處剛而得中,得用獄之宜也。

    ” 臣按:先儒有言,《噬嗑》,震上離下,震雷離電,天地生物有為造物之梗者必用雷電擊搏之,聖人治天下有為生民之梗者必用刑獄斷製之,故噬嗑以去頤中之梗,雷電以去頤中之梗,刑獄以去天下之梗也。

    所謂梗者,即有間之謂也。

    物有間於吾頤之中,必齧斷之而後口可閉合,口不能合則有所窒礙而氣有不通矣。

    人有梗於吾治之間,必斷製之而後民得安靖,民不得安則有所苛擾而生有不寧矣,然其所以梗吾治而使民之不安者必有其情焉,有其情故有其獄也。

    所以治斯獄也,非明不能緻其察,非威不能緻其決,明以辨之必如電之光焰然而照耀,使人不知所以為蔽,威以決之必如雷之震轟然而擊搏,使人不知所以為拒,明與威並行,用獄之道也。

    然其施外者用其剛如此可爾,若夫存於中者則又以柔為本,而其柔也非專用柔,用柔以處剛,無太過焉無不及焉,夫是之謂中,夫是之謂利,苟偏於一而或過與不及,則非中矣,則為不利矣。

     象曰:雷電,噬嗑。

    先王以明罰敕法。

     程頤曰:“電明而雷威,先王觀雷電之象,法其明與威,以明其刑罰、敕其法令。

    法者,明事理而為之防者也。

    ” 吳澂曰:“明者辨別精審之意,敕者整飭嚴警之意。

    明象電光,敕象雷威。

    罰者一時所用之法,法者平日所定之罰,一時所用之允當者,示平日所定之信必也,故明其罰所以敕其法。

    ” 臣按:製定於平昔者謂之法,施用於臨時者謂之罰。

    法者罰之體,罰者法之用,其實一而已矣。

    人君象電之光以明罰,象雷之威以敕法,蓋電之光非如日星之明有恒而不息,焰然而為光於時頃之間,如人之有罪者或犯於有司,則當隨其事而用其明察以定其罰焉,或輕或重必當其情,不可掩蔽也,否則非明矣;雷之威歲歲有常,虩虩之聲震驚百裏,如國家有律令之製,違其式而犯其禁必有常刑,或輕或重皆有定製,不可變渝也,否則非敕矣。

    夫法有定製而人之犯也不常,則隨其所犯而施之以責罰必明必允,使吾所罰者與其一定之法,無或出入,無相背戾,常整飭而嚴謹焉。

    用獄如此,無不利者矣。

     初九,屨(加於足)校(木械)滅趾(傷滅其趾),無咎(小懲而大戒,故無咎)。

    六二,噬膚(無骨之肉),滅(深入至沒其鼻)鼻,無咎。

    六三,噬臘肉(幹臘,堅韌之物)遇毒,小穀,無咎。

    九四,噬幹胏(肉之帶骨者)得金(鈞金)矢(束矢),利艱貞,吉。

    六五噬幹肉得黃金,貞厲,無咎。

    上九,何校滅耳,兇。

     朱熹曰:“初上元位為受刑之象,中四爻為用刑之象。

    初在卦始,罪薄過小,又在卦下,故為屨校滅趾之象。

    止惡於初,故得無咎。

    ” 子曰:“小人不恥不仁、不畏不義、不見利不勸、不威不懲,小懲而大誡,此小人之福也。

    《易》曰‘屨校滅趾,無咎’,此之謂也。

    善不積不足以成名,惡不積不足以滅身,小人以小善為無益而弗為也,以小惡為無傷而弗去也,故惡積而不可掩,罪大而不可解,《易》曰‘何(上聲)校滅耳,兇’。

    ” 臣按:《噬嗑》一卦,六爻俱以刑獄言,而聖人於大傳特論初九、上九二爻,蓋初與上無位為受刑之人,而其中四爻則用刑之人也。

    然下之人必犯於刑而後受之,所以受之者由上之人用之也,用刑以刑人,將使人不敢為惡而務於為善,然後吾刑不用矣。

    上無所用則下無所受,下無何校滅耳之苦,上無滅鼻遇毒之勞,所以然者,聖人明罰敕法,懲之於早故也。

    天生聖人為民造福,既敘彜倫而錫君子以考終命之福,複明刑罰而養小人以全身命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