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九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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黍,重十二铢,兩之為兩。
二十四铢為兩,十六兩為斤,三十斤為鈞,四鈞為石,而五權謹矣。
始于铢,兩于兩,明于斤,均于鈞,終于石。
臣按:以上言權。
五權之義,铢者殊也,物絲忽微始至于成著可殊異也,兩者兩黃鐘律之重也,斤者明也,鈞者均也,石者大也。
凡律度量衡用銅者,名自名也,所以同天下、齊風俗也。
銅為物之至精,不為燥濕寒暑變其節,不為風雨暴露改其形,介然有常,有似于士君子之行,是以用銅也。
用竹為引者,事之宜也。
臣按:五度之法,高一寸、廣二寸、長一丈而分、寸、尺、丈存焉,惟引則用竹,蓋引長十丈、高一分、廣六分,長而難以收藏,故用竹篾為之為宜也。
五量之法用銅,方尺而圜其外,旁有緌(不滿之處)焉,其上為斛,其下為鬥,左耳為升,右耳為合龠,其狀似爵。
夫班《志》于度量二者皆言其所以制造之質,或用銅或用竹,獨于權衡略焉,乃于下文總言度量衡用銅者,意者權衡亦用銅欤?後世于度量二者用木為之度,間有用銅者,而鬥斛之制用銅鮮矣。
權之為器非若度量,雖有長短、大小之不同而各自為用,惟權之一器則兼衡與準而參用之,所以為之質者亦各不同,準必以繩、權必以銅而衡則以木若銅為之也,後世一惟用木耳。
臣請诏有司考校古今之制,鑄銅為度量權衡之式,藏在戶部,頒行天下藩服、郡縣,凡民間有所鑄造必依官式,刻其成造歲月、匠作姓名,赴官校勘印烙,方許行使。
秦始皇二十六年,一衡石、丈尺。
呂祖謙曰:“自商君為政,平鬥甬、權衡、丈尺,其制變于古矣,至是并天下一之,皆令如秦制也。
然此乃帝王初政之常,秦猶沿而行之,至于後世則鮮或舉之矣。
” 臣按:秦事不師古,至為無道,而猶知以一衡石、丈尺為先務,況其不為秦者乎?然呂祖謙作《大事記》,于始皇平六國之初書曰“一衡石丈尺”,而其解題則雲:“自商君為政,平鬥甬、權衡、丈尺。
”意其所書之石非鈞石之石也,後世以斛為石其始此欤? 宋太祖诏有司精考古式,作為嘉量,以頒天下,凡四方鬥斛不中度、不中式者皆去之。
又诏有司,按前代舊式作新權衡以頒天下,禁私造者。
太宗淳化三年,诏曰:“《書》雲‘同律度量衡’,所以建國經而立民極也。
國家萬邦鹹乂,九賦是均,顧出納于有司,系權衡之定式,如聞黍之制或差毫厘,錘鈎為奸害及黎庶,宜令詳定稱法,著為通規。
” 臣按:宋太祖、太宗皆起自民間,熟知官府出納之弊,故其在位首以謹權量為務。
史謂比用大秤如百斤者皆懸鈎于架、植環于衡,或偃手或抑按,則輕重之際殊為懸絕,于是更鑄新式,悉繇參黍而齊其斤石,不可得而增損也。
又令每用大秤必懸以絲繩,既置其物則卻立以視,不可得而抑按。
繇是觀之,可見古昔好治之君莫不愛民,其愛民也,凡官吏可藉以害民者無不預為之禁革,則雖一毫之物不使過取于民,彼其具文移著、律例約束非不備,刑罰非不嚴,然利之所在,人惟見利而不見害,往往法外以巧取,依法以為奸,孰若每事皆立為一法,如宋人之于權衡,必齊其斤石不可得而增損,又俾操執者卻立以視而不得按抑。
噫,使凡事事皆準此以立為之法,則官吏無所容其奸而小民不至懼其害矣。
程頤曰:“為政須要有綱紀文章,謹權審量、讀法平價皆不可阙。
” 朱熹曰:“所謂文章者,便是文飾那謹權審量、讀法平價之類耳。
” 臣按:程子謂“為政須要有綱紀文章,謹權審量皆不可阙”,朱子謂“文章便是文飾那謹權審量之類”,然但言文章而不及綱紀。
臣竊以謂,權而謹之,量而審之,使其長短适平、多寡酌中,固是文飾之意,然于操執之時或鈎錘之轉移、衡尾之按抑,收放之際或斛面之加淋、旁緌之搖撼,則是無綱紀矣。
是知聖人為治,無一善之徒行,無一法之徒立,一器之設雖小也而必正其制度,一物之用雖微也而必防其病弊,惟恐一事之或失其宜,一民之或被其害,此所以巨細精粗無不畢舉,上下四方無不均平也欤。
以上權量之謹。
臣按:舜巡守同律度量衡,而此止雲權量而不及度者,蓋《論語》叙武王之行政止言謹權量,朱子注《孟子》引程子之言亦止言謹權審量而不及度,意者權量之用比度為切欤,不然則舉二以包其一也。
二十四铢為兩,十六兩為斤,三十斤為鈞,四鈞為石,而五權謹矣。
始于铢,兩于兩,明于斤,均于鈞,終于石。
臣按:以上言權。
五權之義,铢者殊也,物絲忽微始至于成著可殊異也,兩者兩黃鐘律之重也,斤者明也,鈞者均也,石者大也。
凡律度量衡用銅者,名自名也,所以同天下、齊風俗也。
銅為物之至精,不為燥濕寒暑變其節,不為風雨暴露改其形,介然有常,有似于士君子之行,是以用銅也。
用竹為引者,事之宜也。
臣按:五度之法,高一寸、廣二寸、長一丈而分、寸、尺、丈存焉,惟引則用竹,蓋引長十丈、高一分、廣六分,長而難以收藏,故用竹篾為之為宜也。
五量之法用銅,方尺而圜其外,旁有緌(不滿之處)焉,其上為斛,其下為鬥,左耳為升,右耳為合龠,其狀似爵。
夫班《志》于度量二者皆言其所以制造之質,或用銅或用竹,獨于權衡略焉,乃于下文總言度量衡用銅者,意者權衡亦用銅欤?後世于度量二者用木為之度,間有用銅者,而鬥斛之制用銅鮮矣。
權之為器非若度量,雖有長短、大小之不同而各自為用,惟權之一器則兼衡與準而參用之,所以為之質者亦各不同,準必以繩、權必以銅而衡則以木若銅為之也,後世一惟用木耳。
臣請诏有司考校古今之制,鑄銅為度量權衡之式,藏在戶部,頒行天下藩服、郡縣,凡民間有所鑄造必依官式,刻其成造歲月、匠作姓名,赴官校勘印烙,方許行使。
秦始皇二十六年,一衡石、丈尺。
呂祖謙曰:“自商君為政,平鬥甬、權衡、丈尺,其制變于古矣,至是并天下一之,皆令如秦制也。
然此乃帝王初政之常,秦猶沿而行之,至于後世則鮮或舉之矣。
” 臣按:秦事不師古,至為無道,而猶知以一衡石、丈尺為先務,況其不為秦者乎?然呂祖謙作《大事記》,于始皇平六國之初書曰“一衡石丈尺”,而其解題則雲:“自商君為政,平鬥甬、權衡、丈尺。
”意其所書之石非鈞石之石也,後世以斛為石其始此欤? 宋太祖诏有司精考古式,作為嘉量,以頒天下,凡四方鬥斛不中度、不中式者皆去之。
又诏有司,按前代舊式作新權衡以頒天下,禁私造者。
太宗淳化三年,诏曰:“《書》雲‘同律度量衡’,所以建國經而立民極也。
國家萬邦鹹乂,九賦是均,顧出納于有司,系權衡之定式,如聞黍之制或差毫厘,錘鈎為奸害及黎庶,宜令詳定稱法,著為通規。
” 臣按:宋太祖、太宗皆起自民間,熟知官府出納之弊,故其在位首以謹權量為務。
史謂比用大秤如百斤者皆懸鈎于架、植環于衡,或偃手或抑按,則輕重之際殊為懸絕,于是更鑄新式,悉繇參黍而齊其斤石,不可得而增損也。
又令每用大秤必懸以絲繩,既置其物則卻立以視,不可得而抑按。
繇是觀之,可見古昔好治之君莫不愛民,其愛民也,凡官吏可藉以害民者無不預為之禁革,則雖一毫之物不使過取于民,彼其具文移著、律例約束非不備,刑罰非不嚴,然利之所在,人惟見利而不見害,往往法外以巧取,依法以為奸,孰若每事皆立為一法,如宋人之于權衡,必齊其斤石不可得而增損,又俾操執者卻立以視而不得按抑。
噫,使凡事事皆準此以立為之法,則官吏無所容其奸而小民不至懼其害矣。
程頤曰:“為政須要有綱紀文章,謹權審量、讀法平價皆不可阙。
” 朱熹曰:“所謂文章者,便是文飾那謹權審量、讀法平價之類耳。
” 臣按:程子謂“為政須要有綱紀文章,謹權審量皆不可阙”,朱子謂“文章便是文飾那謹權審量之類”,然但言文章而不及綱紀。
臣竊以謂,權而謹之,量而審之,使其長短适平、多寡酌中,固是文飾之意,然于操執之時或鈎錘之轉移、衡尾之按抑,收放之際或斛面之加淋、旁緌之搖撼,則是無綱紀矣。
是知聖人為治,無一善之徒行,無一法之徒立,一器之設雖小也而必正其制度,一物之用雖微也而必防其病弊,惟恐一事之或失其宜,一民之或被其害,此所以巨細精粗無不畢舉,上下四方無不均平也欤。
以上權量之謹。
臣按:舜巡守同律度量衡,而此止雲權量而不及度者,蓋《論語》叙武王之行政止言謹權量,朱子注《孟子》引程子之言亦止言謹權審量而不及度,意者權量之用比度為切欤,不然則舉二以包其一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