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九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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▲權量之謹
《舜典》:同律度量衡。
孔穎達曰:“律者候氣之管,而度量衡三者法制皆出于律。
度有丈、尺,量有斛、鬥,衡有斤、兩,皆取法于律。
” 蔡沈曰:“律謂十二律,六為律、六為呂,凡十二管,皆徑三分有奇,空圍九分,而黃鐘之長九寸。
既以之制樂而節聲音,又以之審度而度長短,則九十分黃鐘之長,一為一分,十分為寸,十寸為尺,十尺為丈,十丈為引;以之審量而量多少,則黃鐘之管其容子谷黍中者一千二百以為龠,而十(當作合)龠為合,十合為升,十升為鬥,十鬥為斛;以之平衡而權輕重,則黃鐘之龠所容千二百黍,其重十二铢,兩龠則二十四铢為兩,十六兩為斤,三十斤為鈞,四鈞為石,此黃鐘所以為萬事根本,諸侯之國其有不一者則審而同之也。
” 臣按:律者候氣之管,所以作樂者也,而度量衡用以度長短、量多寡、稱輕重所用與律不同,而帝世巡守所至,同律而必及于度量衡,何哉?蓋以度量衡皆受法于律,于此審之,三者之法制皆與律同斯為同矣。
誠以是三物者,其分寸、龠合、铢兩皆起于黃鐘,而與候氣之律同出于一,按律固可以制度量衡,而考度量衡亦可以制律,此聖人制律而及度量衡之本意也。
然聖人不徒因律而作樂而用之于郊廟、朝廷之上,而又頒之于下,使天下之人用之以為造作、出納、交易之則焉。
其作于上也有常制,其頒于下也有定法,苟下之所用者與上之所頒者不同,則上取于下者當短者或長、當少者或多、當輕者或重,下輸于上者當長者或短、當多者或少、當重者或輕,下虧于民,上損于官,操執者有增減之弊,交易者有欺詐之害,監守出納者有侵克賠償之患,其所關系蓋亦不小也。
是雖唐虞之世民淳俗厚,帝王為治尚不之遺,而況後世民僞日滋之時乎?乞敕所司,每正歲申明舊制,自朝廷始先校在官之尺量、鬥斛、權衡,使凡收受民間租稅器物不許過則,又于凡市場交易之處懸挂則樣以為民式,在内京尹及五城兵馬司官、在外府州縣官,每月一次校勘,憲臣出巡所至必令所司具式呈驗,公私所用有不如式者,坐其所司及所造、所用之人,是亦王政之一端也。
《五子之歌》曰:明明我祖(禹也),萬邦之君。
有典有則,贻(遺也)厥子孫。
關(通也)石和(平也)鈞,王府則有。
蔡沈曰:“典則,治世之典章法度也。
百二十斤為石,三十斤為鈞,鈞與石,五權之最重者也。
關通以見彼此通同,無折閱之意;和平以見人情兩平,無乖争之意。
言禹以明明之德君臨天下,典則法度所以贻後世者如此,至于鈞石之設,所以一天下之輕重而立民信者,王府亦有之,其為子孫後世慮,可謂詳且遠矣。
” 臣按:聖人本律作器以一天下者,非止一鈞石也,而《五子所歌》舉大禹所贻之典則,止言鈞石而不及其他,何哉?先儒謂法度之制始于權,權與物鈞而生衡,衡運生規,規圓生矩,矩方生繩,繩直生準,是權衡者又法度之所出也,故以鈞石言之。
嗟夫,萬物之輕重取信于權衡,五權之輕重歸極于鈞石,是雖一器之設而與太宰所掌之六典、八則同為祖宗之所敷遺,承主器而出治者,烏可荒墜先祖之緒哉? 《周禮》:内宰,凡建國,佐後立市,陳其貨賄,出其度量。
合方氏掌達天下之道路,同其數器,壹其度量。
大行人,王之所以撫邦國諸侯者,十有一歲同度量、同數器。
臣按:三代盛時所以制度量以定長短多寡,以取信于天下者,非但王府則有,凡諸侯之國、道路之間莫不有焉。
天子時巡則自用以一侯國之制,非時巡之歲則又設官以一市井道路之制焉。
是以當是之時,一器之設、一物之用莫不合于王度而無有異同,否則,非但不可行且有罪也,此天下所以一統也欤。
典瑞,璧羨以起度。
玉人,璧羨度尺、好(璧孔也)三寸,以為度。
鄭玄曰:“羨者不圓之貌,蓋廣徑八寸、袤八尺以起度。
” 蔡元定曰:“按《爾雅》‘肉倍好謂之璧’。
羨,延也。
此璧本圜,徑九寸、好三寸、肉六寸,而裁其兩旁各半寸以益上下也。
其好三寸所以為璧也,裁其兩旁以益上下所以為羨也,袤十寸、廣八寸所以為度尺也。
以為度者,以為長短之度也,則周家十寸、八寸皆為尺矣。
陳氏言以十寸之尺起度,則十尺為丈、十丈為引;以八寸之尺起度,則八尺為尋、倍尋為常。
”
孔穎達曰:“律者候氣之管,而度量衡三者法制皆出于律。
度有丈、尺,量有斛、鬥,衡有斤、兩,皆取法于律。
” 蔡沈曰:“律謂十二律,六為律、六為呂,凡十二管,皆徑三分有奇,空圍九分,而黃鐘之長九寸。
既以之制樂而節聲音,又以之審度而度長短,則九十分黃鐘之長,一為一分,十分為寸,十寸為尺,十尺為丈,十丈為引;以之審量而量多少,則黃鐘之管其容子谷黍中者一千二百以為龠,而十(當作合)龠為合,十合為升,十升為鬥,十鬥為斛;以之平衡而權輕重,則黃鐘之龠所容千二百黍,其重十二铢,兩龠則二十四铢為兩,十六兩為斤,三十斤為鈞,四鈞為石,此黃鐘所以為萬事根本,諸侯之國其有不一者則審而同之也。
” 臣按:律者候氣之管,所以作樂者也,而度量衡用以度長短、量多寡、稱輕重所用與律不同,而帝世巡守所至,同律而必及于度量衡,何哉?蓋以度量衡皆受法于律,于此審之,三者之法制皆與律同斯為同矣。
誠以是三物者,其分寸、龠合、铢兩皆起于黃鐘,而與候氣之律同出于一,按律固可以制度量衡,而考度量衡亦可以制律,此聖人制律而及度量衡之本意也。
然聖人不徒因律而作樂而用之于郊廟、朝廷之上,而又頒之于下,使天下之人用之以為造作、出納、交易之則焉。
其作于上也有常制,其頒于下也有定法,苟下之所用者與上之所頒者不同,則上取于下者當短者或長、當少者或多、當輕者或重,下輸于上者當長者或短、當多者或少、當重者或輕,下虧于民,上損于官,操執者有增減之弊,交易者有欺詐之害,監守出納者有侵克賠償之患,其所關系蓋亦不小也。
是雖唐虞之世民淳俗厚,帝王為治尚不之遺,而況後世民僞日滋之時乎?乞敕所司,每正歲申明舊制,自朝廷始先校在官之尺量、鬥斛、權衡,使凡收受民間租稅器物不許過則,又于凡市場交易之處懸挂則樣以為民式,在内京尹及五城兵馬司官、在外府州縣官,每月一次校勘,憲臣出巡所至必令所司具式呈驗,公私所用有不如式者,坐其所司及所造、所用之人,是亦王政之一端也。
《五子之歌》曰:明明我祖(禹也),萬邦之君。
有典有則,贻(遺也)厥子孫。
關(通也)石和(平也)鈞,王府則有。
蔡沈曰:“典則,治世之典章法度也。
百二十斤為石,三十斤為鈞,鈞與石,五權之最重者也。
關通以見彼此通同,無折閱之意;和平以見人情兩平,無乖争之意。
言禹以明明之德君臨天下,典則法度所以贻後世者如此,至于鈞石之設,所以一天下之輕重而立民信者,王府亦有之,其為子孫後世慮,可謂詳且遠矣。
” 臣按:聖人本律作器以一天下者,非止一鈞石也,而《五子所歌》舉大禹所贻之典則,止言鈞石而不及其他,何哉?先儒謂法度之制始于權,權與物鈞而生衡,衡運生規,規圓生矩,矩方生繩,繩直生準,是權衡者又法度之所出也,故以鈞石言之。
嗟夫,萬物之輕重取信于權衡,五權之輕重歸極于鈞石,是雖一器之設而與太宰所掌之六典、八則同為祖宗之所敷遺,承主器而出治者,烏可荒墜先祖之緒哉? 《周禮》:内宰,凡建國,佐後立市,陳其貨賄,出其度量。
合方氏掌達天下之道路,同其數器,壹其度量。
大行人,王之所以撫邦國諸侯者,十有一歲同度量、同數器。
臣按:三代盛時所以制度量以定長短多寡,以取信于天下者,非但王府則有,凡諸侯之國、道路之間莫不有焉。
天子時巡則自用以一侯國之制,非時巡之歲則又設官以一市井道路之制焉。
是以當是之時,一器之設、一物之用莫不合于王度而無有異同,否則,非但不可行且有罪也,此天下所以一統也欤。
典瑞,璧羨以起度。
玉人,璧羨度尺、好(璧孔也)三寸,以為度。
鄭玄曰:“羨者不圓之貌,蓋廣徑八寸、袤八尺以起度。
” 蔡元定曰:“按《爾雅》‘肉倍好謂之璧’。
羨,延也。
此璧本圜,徑九寸、好三寸、肉六寸,而裁其兩旁各半寸以益上下也。
其好三寸所以為璧也,裁其兩旁以益上下所以為羨也,袤十寸、廣八寸所以為度尺也。
以為度者,以為長短之度也,則周家十寸、八寸皆為尺矣。
陳氏言以十寸之尺起度,則十尺為丈、十丈為引;以八寸之尺起度,則八尺為尋、倍尋為常。
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