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九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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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在于秒忽毫厘之際,而其象與氣推移赢縮亦有時而不齊,故雖聖智不能盡窮焉,積之歲月則曆之不能無差,理固然也。
聖人不能使曆之無差,然嘗因其差而正之,謹按先儒程氏有言:曆象之法大抵主于日,日一事正則其他皆可推,落下闳之作曆,言數百年後當差一日,何承天以其差遂立歲差法,其差後亦不定,獨邵堯夫立差法冠絕古今,卻于日月交感之際以陰陽虧盈求之,遂不差。
朱子亦曰曆不能無差。
今之學曆者但知曆法不知曆理,能不算者落下闳也,能推步者甘公、石公也,落下闳等但知曆法,揚雄知曆法又知曆理。
國家承用勝國之曆,乃許衡、郭守敬等所訂定者也,今曆年逾二百矣,不能以不差,方今以經術取士,豈無能通曆學如衡與守敬者乎?請于曆官疇人之外,别加詢訪委注,必有能明曆理之揚子雲、善立差法之邵堯夫者出焉,以為聖朝了此一大事。
《元志》曰:明時治曆,自黃帝、堯、舜與三代之盛王莫不重之,去古既遠,其法不詳,然原其要不過随時考驗以合于天而已。
漢劉歆作《三統曆》,始立積年日法以為推步之準,後世因之。
曆唐而宋,其更元改法者凡數十家,豈故相為乖異哉?蓋天有不齊之運,而曆為一定之法,所以既久而不能不差,既差則不可不改也。
元至元十三年平宋,诏許衡、王恂、郭守敬改治新曆,乃與南北日官參考累代曆法,複測候日月星辰消息運行之變,參别同異,酌取中數以為曆本,十七年曆成,賜名曰“授時曆”。
尋诏李謙為曆議,發明新曆順天求合之微,考證前代人為附會之失,誠可以贻之永久,自古及今,其推驗之精蓋未有出于此者也。
臣按:古今曆法至于元郭守敬可謂度越千古矣,參以古制,創立新法,所謂類其同而知其中,辨其異而知其變,其《授時曆》雖漢《太初》、唐《大衍》皆莫有過焉者也。
其所以度越前人者非虛言也,蓋以今曆與古曆相較比而其疏密自見也,其說曰:“上能合于數百載之前,則下可以行之永久,此前人定說,古稱善治曆者若宋何承天、隋劉焯、唐傅仁均、僧一行之流最為傑出,今以其曆與至元庚辰冬至氣應相較,未有不舛戾者,而以新曆上推往古無不吻合。
”又曰:“自春秋獻公以來凡二千一百六十餘年,用《大衍》《宣明》《紀元》《統天》《大明》《授時》六曆推算,冬至凡四十九事,《大衍曆》合者三十二、不合者十七,《宣明曆》合者二十六、不合者二十三,《紀元曆》合者三十五、不合者十四,《統天曆》合者三十八、不合者十一,《大明曆》合者三十四、不合者十五,《授時曆》合者三十九、不合者十事,以前代諸曆校之,《授時》為密。
”嗟乎,數往所以知來,考古所以驗今,今《授時曆》上而求之千載之前既無不合,則下而推之千載之下其必不忒可知矣。
雖然天時不齊,不齊則不能以皆同,不同而更元立法以同之,随時考驗以合于天,不能無望于今日之許平仲、郭守敬焉。
然則更元立法、随時考驗,果何從而緻力耶?杜預曰“治曆者當順天以求合,非為合以驗天”,蔡邕曰“以籌算為本,以天文為驗,算之既積,驗之皆合,則在人之天審而在天之天定矣。
” 以上曆象之法。
臣按:洪武中,刻漏博士元統言:“一代之興必有一代之曆,随時修改以合天道。
我朝承運以來,曆雖以《大統》為名,而積分猶《授時》之數。
《授時》曆法以元至元辛巳為曆元,至今洪武甲子積一百四年,以曆法推之得三億七千六百一十九萬九千七百七十五分經,雲大約七十年而差一度,每歲差一分五十秒。
辛巳至今,年遠數盈,漸差天度,拟合修改。
”今以洪武甲子歲前冬至為《大統》曆元,推演得《授時曆》辛巳閏準分二十萬二千五十分,洪武甲子閏準分一十八萬二千七十分一十八秒;《授時曆》氣準分五十五萬六百分,洪武甲子氣準分五十五萬三百七十五分;《授時曆》辛巳轉準分一十三萬二百五分,洪武甲子轉準分二十萬九千六百九十分;《授時曆》辛巳交準分二十六萬三百八十八分,洪武甲子交準分一十一萬五千一百五分八秒。
當元統上言時歲在甲子也,已雲“年遠數盈,漸差天度”,矧今又曆一甲子而過其半,其年愈遠,其數愈多,其所差者當益甚也。
臣愚以為,曆者國家之大事,所以膺在躬之數、承上天之托,以敬天道、以授人時者,端有在于此。
臣請诏求天下通星曆之學如郭守敬者以任考驗之,責明天人之理如許衡者以任講究之,方失今不為後愈差舛,伏惟聖明留神聽察。
臣于曆數之學素無師傳,謹述經史所載言及曆象之理者以為明時獻,若夫推步占驗之法,具見諸書,茲不複贅。
以上曆象之法(下)
聖人不能使曆之無差,然嘗因其差而正之,謹按先儒程氏有言:曆象之法大抵主于日,日一事正則其他皆可推,落下闳之作曆,言數百年後當差一日,何承天以其差遂立歲差法,其差後亦不定,獨邵堯夫立差法冠絕古今,卻于日月交感之際以陰陽虧盈求之,遂不差。
朱子亦曰曆不能無差。
今之學曆者但知曆法不知曆理,能不算者落下闳也,能推步者甘公、石公也,落下闳等但知曆法,揚雄知曆法又知曆理。
國家承用勝國之曆,乃許衡、郭守敬等所訂定者也,今曆年逾二百矣,不能以不差,方今以經術取士,豈無能通曆學如衡與守敬者乎?請于曆官疇人之外,别加詢訪委注,必有能明曆理之揚子雲、善立差法之邵堯夫者出焉,以為聖朝了此一大事。
《元志》曰:明時治曆,自黃帝、堯、舜與三代之盛王莫不重之,去古既遠,其法不詳,然原其要不過随時考驗以合于天而已。
漢劉歆作《三統曆》,始立積年日法以為推步之準,後世因之。
曆唐而宋,其更元改法者凡數十家,豈故相為乖異哉?蓋天有不齊之運,而曆為一定之法,所以既久而不能不差,既差則不可不改也。
元至元十三年平宋,诏許衡、王恂、郭守敬改治新曆,乃與南北日官參考累代曆法,複測候日月星辰消息運行之變,參别同異,酌取中數以為曆本,十七年曆成,賜名曰“授時曆”。
尋诏李謙為曆議,發明新曆順天求合之微,考證前代人為附會之失,誠可以贻之永久,自古及今,其推驗之精蓋未有出于此者也。
臣按:古今曆法至于元郭守敬可謂度越千古矣,參以古制,創立新法,所謂類其同而知其中,辨其異而知其變,其《授時曆》雖漢《太初》、唐《大衍》皆莫有過焉者也。
其所以度越前人者非虛言也,蓋以今曆與古曆相較比而其疏密自見也,其說曰:“上能合于數百載之前,則下可以行之永久,此前人定說,古稱善治曆者若宋何承天、隋劉焯、唐傅仁均、僧一行之流最為傑出,今以其曆與至元庚辰冬至氣應相較,未有不舛戾者,而以新曆上推往古無不吻合。
”又曰:“自春秋獻公以來凡二千一百六十餘年,用《大衍》《宣明》《紀元》《統天》《大明》《授時》六曆推算,冬至凡四十九事,《大衍曆》合者三十二、不合者十七,《宣明曆》合者二十六、不合者二十三,《紀元曆》合者三十五、不合者十四,《統天曆》合者三十八、不合者十一,《大明曆》合者三十四、不合者十五,《授時曆》合者三十九、不合者十事,以前代諸曆校之,《授時》為密。
”嗟乎,數往所以知來,考古所以驗今,今《授時曆》上而求之千載之前既無不合,則下而推之千載之下其必不忒可知矣。
雖然天時不齊,不齊則不能以皆同,不同而更元立法以同之,随時考驗以合于天,不能無望于今日之許平仲、郭守敬焉。
然則更元立法、随時考驗,果何從而緻力耶?杜預曰“治曆者當順天以求合,非為合以驗天”,蔡邕曰“以籌算為本,以天文為驗,算之既積,驗之皆合,則在人之天審而在天之天定矣。
” 以上曆象之法。
臣按:洪武中,刻漏博士元統言:“一代之興必有一代之曆,随時修改以合天道。
我朝承運以來,曆雖以《大統》為名,而積分猶《授時》之數。
《授時》曆法以元至元辛巳為曆元,至今洪武甲子積一百四年,以曆法推之得三億七千六百一十九萬九千七百七十五分經,雲大約七十年而差一度,每歲差一分五十秒。
辛巳至今,年遠數盈,漸差天度,拟合修改。
”今以洪武甲子歲前冬至為《大統》曆元,推演得《授時曆》辛巳閏準分二十萬二千五十分,洪武甲子閏準分一十八萬二千七十分一十八秒;《授時曆》氣準分五十五萬六百分,洪武甲子氣準分五十五萬三百七十五分;《授時曆》辛巳轉準分一十三萬二百五分,洪武甲子轉準分二十萬九千六百九十分;《授時曆》辛巳交準分二十六萬三百八十八分,洪武甲子交準分一十一萬五千一百五分八秒。
當元統上言時歲在甲子也,已雲“年遠數盈,漸差天度”,矧今又曆一甲子而過其半,其年愈遠,其數愈多,其所差者當益甚也。
臣愚以為,曆者國家之大事,所以膺在躬之數、承上天之托,以敬天道、以授人時者,端有在于此。
臣請诏求天下通星曆之學如郭守敬者以任考驗之,責明天人之理如許衡者以任講究之,方失今不為後愈差舛,伏惟聖明留神聽察。
臣于曆數之學素無師傳,謹述經史所載言及曆象之理者以為明時獻,若夫推步占驗之法,具見諸書,茲不複贅。
以上曆象之法(下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