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九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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複,三複而得甲子。
夫律陰陽九六,爻象所從出也。
故黃鐘紀元氣之謂律。
律,法也,莫不取法焉。
”與鄧平所治同。
于是皆觀新星度、日月行,更以算推如闳、平法。
法,一月之日二十九日八十一分日之四十三,先藉半日名曰陽曆,不藉名曰陰曆。
所謂陽曆者先朔月生,陰曆者朔而後月乃生。
平曰:“陽曆朔皆先旦月生,以朝諸侯王群臣便。
”乃诏遷用鄧平所造八十一分律曆,罷廢尤疏遠者十七家,複使校曆律昏明。
宦者淳于陵渠複覆《太初曆》晦朔弦望,皆最密,日月如合璧,五星如連珠。
陵渠奏狀,遂用鄧平曆,以平為太史丞。
臣按:先儒謂深于律曆之術而作為律曆之書志,自漢而下太史公一人而已。
蓋司馬氏世為太史,故其于曆法也非徒能言之,蓋有所授受也。
說者謂司馬氏《律》《曆書》即《太初曆》法也,司馬氏嘗言六律為萬事根本,故《太初曆》法皆本于律。
先儒謂落下闳算法,其法以律起曆,曰“律容一龠,積八十一寸則一日之分也”,是知黃鐘之律容一龠,長九寸,九九八十一則為八十一分,漢曆統母日法則本諸此也。
《唐志》亦曰漢造曆始以八十一分為統母,其數起于黃鐘之龠,其法一本于律。
所謂本于律者,蓋謂以律之數起曆,司馬氏分律、曆為二書,劉歆合而為一,而班固因之以為志,豈無意哉?今觀班固述司馬氏之言以為志,其間有曰“史官喪紀,疇人子弟分散”,解者謂家業世世相傳為疇,則知星曆之學必須世業明矣;又曰“是時禦史大夫兒寬明經術,上乃诏寬與博士共議”,則知治曆明時必須儒者,不宜專任技術明矣;又曰“姓等奏不能為算,願募治曆者,更造密度”,則知明曆之官必須通算術者又明矣。
此三事者可以為後世治曆者之節度。
《後漢志》曰:天之動也,一晝一夜而運過周,星從天而西,日違天而東。
日之所行與運周,在天成度,在曆成日。
居以列宿,終于四七,受以甲乙,終于六旬。
日月相推,日舒月速,當其同謂之合朔。
舒先速後,近一遠三,謂之弦。
相與為衡,分天之中謂之望;以速及舒,光盡體伏謂之晦;晦朔合離,鬥建移辰,謂之月。
日月之術則有冬有夏,冬夏之間則有春有秋,是故日行北陸謂之冬,西陸謂之春,南陸謂之夏,東陸謂之秋。
日道發南,去極彌遠,其景彌長,遠長乃極,冬乃至焉;日道斂北,去極彌近,其景彌短,近短乃極,夏乃至焉;二至之中,道齊景正,春秋分焉。
日周于天,一寒一暑,四時備成,萬物畢改,攝提遷次,青龍移辰,謂之歲。
歲首至也,月首朔也,至朔同日謂之章,同在日首謂之蔀,蔀終六旬謂之紀,歲朔又複謂之元。
是故日以實之,月以閏之,時以分之,歲以周之,章以明之,蔀以部之,紀以記之,元以原之。
然後雖有變化萬殊,赢肭無方,莫不結系于此而禀正焉。
臣按:自古造曆者必先立元,自黃帝調曆起辛卯,颛顼用乙卯,虞用戊午,夏用丙寅,殷用甲寅,周用丁巳,魯用庚子,秦用乙卯,漢《太初》用丁醜,《三統》用庚戌,《四分》用庚辰。
史謂四分曆元上得庚申,有近于緯、同于緯,則或不得于天。
曆之廢興以疏密課,固不主于元也。
夫孟子謂“天之高也,星辰之遠也,苟求其故,千歲之日至可坐而緻也”,朱子謂“必言日至者,造曆者以上古十一月甲子朔夜半冬至為曆元也”,歐陽氏亦謂曆家之說雖世多不同而未始不本于此,史謂曆之廢興以疏密課,蓋以曆之終言也,若推原其始,不本于元何所造端乎?是以黃帝以來立元雖若不同,而皆準度于甲子也。
然則曆烏可無元乎?但其假托以同于纖緯則不可耳。
先儒有言,曆元止據目前考驗,無證其術,失之淺;上推開辟,冥測鴻蒙,其術近乎迂,必也用太史公三紀大備之法。
範史紀元之目,推上元甲子四千五百餘年,則其時不遠不近矣。
蔡邕《天文志》曰:言天體者有三家,一曰周髀、二曰宣夜、三曰渾天。
宣夜之學絕無師說,周髀術數具存,考驗天象多所違失,故史官不用,惟渾天者近得其情,今史官所用候台銅儀則其法也。
立八尺圓體之度而具天地之形,以正黃道,以察發斂,以行日月,以步五緯,精微深妙,萬世不易之道也。
虞喜曰:“宣,明也;夜,幽也。
幽明之數其術兼之,故曰宣夜。
但絕無師說,不知其狀如何。
周髀之術以為天似覆盆,蓋以鬥極為中,中高而四邊下,日月旁行繞之,日近而見之為晝,日遠而不見為夜。
渾天者,以為地在其中,天周其外,日月初登于天,後入于地,晝則日在地上,夜則日入地下。
” 王蕃曰:“天之形狀似鳥卵,天包地外,地猶卵之裹,黃圓如彈丸,故曰渾天,言其形體渾渾然也。
其術以
夫律陰陽九六,爻象所從出也。
故黃鐘紀元氣之謂律。
律,法也,莫不取法焉。
”與鄧平所治同。
于是皆觀新星度、日月行,更以算推如闳、平法。
法,一月之日二十九日八十一分日之四十三,先藉半日名曰陽曆,不藉名曰陰曆。
所謂陽曆者先朔月生,陰曆者朔而後月乃生。
平曰:“陽曆朔皆先旦月生,以朝諸侯王群臣便。
”乃诏遷用鄧平所造八十一分律曆,罷廢尤疏遠者十七家,複使校曆律昏明。
宦者淳于陵渠複覆《太初曆》晦朔弦望,皆最密,日月如合璧,五星如連珠。
陵渠奏狀,遂用鄧平曆,以平為太史丞。
臣按:先儒謂深于律曆之術而作為律曆之書志,自漢而下太史公一人而已。
蓋司馬氏世為太史,故其于曆法也非徒能言之,蓋有所授受也。
說者謂司馬氏《律》《曆書》即《太初曆》法也,司馬氏嘗言六律為萬事根本,故《太初曆》法皆本于律。
先儒謂落下闳算法,其法以律起曆,曰“律容一龠,積八十一寸則一日之分也”,是知黃鐘之律容一龠,長九寸,九九八十一則為八十一分,漢曆統母日法則本諸此也。
《唐志》亦曰漢造曆始以八十一分為統母,其數起于黃鐘之龠,其法一本于律。
所謂本于律者,蓋謂以律之數起曆,司馬氏分律、曆為二書,劉歆合而為一,而班固因之以為志,豈無意哉?今觀班固述司馬氏之言以為志,其間有曰“史官喪紀,疇人子弟分散”,解者謂家業世世相傳為疇,則知星曆之學必須世業明矣;又曰“是時禦史大夫兒寬明經術,上乃诏寬與博士共議”,則知治曆明時必須儒者,不宜專任技術明矣;又曰“姓等奏不能為算,願募治曆者,更造密度”,則知明曆之官必須通算術者又明矣。
此三事者可以為後世治曆者之節度。
《後漢志》曰:天之動也,一晝一夜而運過周,星從天而西,日違天而東。
日之所行與運周,在天成度,在曆成日。
居以列宿,終于四七,受以甲乙,終于六旬。
日月相推,日舒月速,當其同謂之合朔。
舒先速後,近一遠三,謂之弦。
相與為衡,分天之中謂之望;以速及舒,光盡體伏謂之晦;晦朔合離,鬥建移辰,謂之月。
日月之術則有冬有夏,冬夏之間則有春有秋,是故日行北陸謂之冬,西陸謂之春,南陸謂之夏,東陸謂之秋。
日道發南,去極彌遠,其景彌長,遠長乃極,冬乃至焉;日道斂北,去極彌近,其景彌短,近短乃極,夏乃至焉;二至之中,道齊景正,春秋分焉。
日周于天,一寒一暑,四時備成,萬物畢改,攝提遷次,青龍移辰,謂之歲。
歲首至也,月首朔也,至朔同日謂之章,同在日首謂之蔀,蔀終六旬謂之紀,歲朔又複謂之元。
是故日以實之,月以閏之,時以分之,歲以周之,章以明之,蔀以部之,紀以記之,元以原之。
然後雖有變化萬殊,赢肭無方,莫不結系于此而禀正焉。
臣按:自古造曆者必先立元,自黃帝調曆起辛卯,颛顼用乙卯,虞用戊午,夏用丙寅,殷用甲寅,周用丁巳,魯用庚子,秦用乙卯,漢《太初》用丁醜,《三統》用庚戌,《四分》用庚辰。
史謂四分曆元上得庚申,有近于緯、同于緯,則或不得于天。
曆之廢興以疏密課,固不主于元也。
夫孟子謂“天之高也,星辰之遠也,苟求其故,千歲之日至可坐而緻也”,朱子謂“必言日至者,造曆者以上古十一月甲子朔夜半冬至為曆元也”,歐陽氏亦謂曆家之說雖世多不同而未始不本于此,史謂曆之廢興以疏密課,蓋以曆之終言也,若推原其始,不本于元何所造端乎?是以黃帝以來立元雖若不同,而皆準度于甲子也。
然則曆烏可無元乎?但其假托以同于纖緯則不可耳。
先儒有言,曆元止據目前考驗,無證其術,失之淺;上推開辟,冥測鴻蒙,其術近乎迂,必也用太史公三紀大備之法。
範史紀元之目,推上元甲子四千五百餘年,則其時不遠不近矣。
蔡邕《天文志》曰:言天體者有三家,一曰周髀、二曰宣夜、三曰渾天。
宣夜之學絕無師說,周髀術數具存,考驗天象多所違失,故史官不用,惟渾天者近得其情,今史官所用候台銅儀則其法也。
立八尺圓體之度而具天地之形,以正黃道,以察發斂,以行日月,以步五緯,精微深妙,萬世不易之道也。
虞喜曰:“宣,明也;夜,幽也。
幽明之數其術兼之,故曰宣夜。
但絕無師說,不知其狀如何。
周髀之術以為天似覆盆,蓋以鬥極為中,中高而四邊下,日月旁行繞之,日近而見之為晝,日遠而不見為夜。
渾天者,以為地在其中,天周其外,日月初登于天,後入于地,晝則日在地上,夜則日入地下。
” 王蕃曰:“天之形狀似鳥卵,天包地外,地猶卵之裹,黃圓如彈丸,故曰渾天,言其形體渾渾然也。
其術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