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九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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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而亦因秦滅六國,亦頗推五勝而自以為獲水德之瑞,而正以十月、色上黑,然曆度閏餘未能睹其真也。
漢興,高祖曰‘北畤待我而起’,亦自以為獲水德之瑞,雖明習曆及張蒼等鹹以為然。
孝文時,魯人公孫臣言:‘漢土德,宜更元、改正朔、易服色。
當有瑞,黃龍見。
’事下丞相張蒼,蒼亦學律曆,以為非是,罷之。
今上(謂武帝)即位,招緻方士唐都,分其天部而巴落下闳運算轉曆,然後日辰之度與夏正同,乃改元、更官号,因诏禦史曰:‘乃者有司言星度之未定也,廣延宣問以理星度,未能詹(當作校仇之仇)也。
蓋聞昔者黃帝合而不死,名察度驗,定清濁,起五部(五行也),建氣物分數。
然蓋尚矣,書缺樂弛,朕甚闵焉。
朕惟未能循明也,績日分,率應水德之勝。
今日順夏至(夏當作冬),黃鐘為宮、林鐘為征、太蔟為商、南呂為羽、姑洗為角,自是以後氣複正、羽聲複清、名複正變,以至子日當冬至,則陰陽離合之道行焉。
十一月甲子朔旦冬至已詹,其更以七年為太初元年,年名焉逢(歲在甲)攝提格(在寅),月名畢聚(音陬),日得甲子,夜半朔旦冬至。
’” 臣按:太史公推原作曆之始,謂神農以前尚矣,黃帝始考定星曆,蓋是時始有曆也。
且引堯禅舜之言曰“天之曆數在爾躬”,蓋見人君繼天而為之子,則必推明上天所懸之象、所行之度,其責任在乎君之身不可忽也。
人君知其任之在己,既以中道自待,又必齊七政、建五行、立四時以示天下之臣民,使之知氣候之早晚、時序之先後,順時以興作寝息焉。
下之人奉君之令而不敢違天之時,故天降之嘉,生民以物享,災禍不生而天祿有永矣。
自堯舜以後以至于三代,曆數相傳,莫不明時正度,以承天意而不敢失其紀序,是則有道之世也。
惟夫昏君庸主不畏天命而失其紀序,史不紀時,君不告朔,臣不共其命,諸侯不遵其軌,是以其君不克終而禍亂作矣。
繇是觀之,則知治曆明時其有關于治亂之大如此,承上天之曆數而受其任于躬者,其可忽諸,其可忽諸! 《漢志》雲:漢興,張蒼首律曆事,孝武帝時樂官考正。
至元始中,征天下通知鐘律者百餘人,使羲和劉歆典領條奏之。
參伍以變,錯綜其數,稽之于古今,效之于氣物,和之于心耳,考之于經傳,鹹得其實,靡不協同。
數者,一、十、百、千、萬也,所以算數事物,順性命之理也。
夫推曆生律制器,規圜矩方,權重衡平,準繩嘉量,探赜索隐,鈎深緻遠,莫不用焉。
陰陽之施化、萬物之終始既類族于律呂,又經曆于日辰,而變化之情可見矣。
玉衡杓建,天之綱也;日月初躔,星之紀也。
綱紀之交,以元始造設,合樂用焉。
臣按:漢、晉、隋書志皆兼律曆,律者作樂之法,曆者測候之書,其事若無關涉者,自太史公言律必兼曆而後世宗之,何以見其然哉?朱子曰:“今治曆家用律呂候氣,其法最精,氣之至也分寸不差。
蓋此氣都在地中透上來,如十一月冬至黃鐘管距地九寸,以葭灰實其中,至之日氣至灰去,晷刻不差。
繇是推之,可見古人作樂必推曆以生律,而其測候也亦必協律以定曆,二者相資以為用,可相有而不可相無也。
” 又雲:漢興,方綱紀大基,庶事草創,襲秦正朔。
以張蒼言,用《颛顼曆》,比于六曆,疏闊中最為微近。
然正朔、服色未睹其真,而朔晦月見,弦望滿虧,多非是。
至武帝元封七年,漢興百二歲矣,大中大夫公孫卿、壺遂、太史令司馬遷等言“曆紀壞廢,宜改正朔”。
是時禦史大夫兒寬明經術,上乃诏寬曰:“與博士共議,今宜何以為正朔,服色何上?”寬與博士賜等議,皆曰:“帝王必改正朔、易服色,所以明受命于天也。
創業變改,制不相複,推傳序文,則今夏時也。
臣愚以為三統之制,後聖複前聖者,二代在前也。
今二代之統絕而不序矣,唯陛下發聖德,宣考天地四時之極,則順陰陽以定大明之制,為萬世則。
”遂下诏以七年為元年,遂诏卿、遂、遷與侍郎尊(人名)、大典星(官名)射姓(人姓名)等議造漢曆。
乃定東西,立晷儀,下漏刻,以追二十八宿相距于四方,舉終以定晦朔分至、躔離弦望。
乃以前代上元太初四千六百一十七歲,至于元封七年複得阏逢攝提格之歲,中冬十一月甲子朔旦冬至,日月在建星,太歲在子,已得太初本星度新正。
姓等奏不能為算,願募治曆者,更造密度,各自增減,以造漢《太初曆》。
乃選治曆鄧平及長樂司馬可、酒泉候宜君、侍郎尊及與民間治曆者凡二十餘人,方士唐都、巴郡落下闳與焉。
都分天部而闳運算轉曆,其法以律起曆,曰:“律容一龠,積八十一寸則一日之分也,與長相終。
律長九寸,百七十一分而終
漢興,高祖曰‘北畤待我而起’,亦自以為獲水德之瑞,雖明習曆及張蒼等鹹以為然。
孝文時,魯人公孫臣言:‘漢土德,宜更元、改正朔、易服色。
當有瑞,黃龍見。
’事下丞相張蒼,蒼亦學律曆,以為非是,罷之。
今上(謂武帝)即位,招緻方士唐都,分其天部而巴落下闳運算轉曆,然後日辰之度與夏正同,乃改元、更官号,因诏禦史曰:‘乃者有司言星度之未定也,廣延宣問以理星度,未能詹(當作校仇之仇)也。
蓋聞昔者黃帝合而不死,名察度驗,定清濁,起五部(五行也),建氣物分數。
然蓋尚矣,書缺樂弛,朕甚闵焉。
朕惟未能循明也,績日分,率應水德之勝。
今日順夏至(夏當作冬),黃鐘為宮、林鐘為征、太蔟為商、南呂為羽、姑洗為角,自是以後氣複正、羽聲複清、名複正變,以至子日當冬至,則陰陽離合之道行焉。
十一月甲子朔旦冬至已詹,其更以七年為太初元年,年名焉逢(歲在甲)攝提格(在寅),月名畢聚(音陬),日得甲子,夜半朔旦冬至。
’” 臣按:太史公推原作曆之始,謂神農以前尚矣,黃帝始考定星曆,蓋是時始有曆也。
且引堯禅舜之言曰“天之曆數在爾躬”,蓋見人君繼天而為之子,則必推明上天所懸之象、所行之度,其責任在乎君之身不可忽也。
人君知其任之在己,既以中道自待,又必齊七政、建五行、立四時以示天下之臣民,使之知氣候之早晚、時序之先後,順時以興作寝息焉。
下之人奉君之令而不敢違天之時,故天降之嘉,生民以物享,災禍不生而天祿有永矣。
自堯舜以後以至于三代,曆數相傳,莫不明時正度,以承天意而不敢失其紀序,是則有道之世也。
惟夫昏君庸主不畏天命而失其紀序,史不紀時,君不告朔,臣不共其命,諸侯不遵其軌,是以其君不克終而禍亂作矣。
繇是觀之,則知治曆明時其有關于治亂之大如此,承上天之曆數而受其任于躬者,其可忽諸,其可忽諸! 《漢志》雲:漢興,張蒼首律曆事,孝武帝時樂官考正。
至元始中,征天下通知鐘律者百餘人,使羲和劉歆典領條奏之。
參伍以變,錯綜其數,稽之于古今,效之于氣物,和之于心耳,考之于經傳,鹹得其實,靡不協同。
數者,一、十、百、千、萬也,所以算數事物,順性命之理也。
夫推曆生律制器,規圜矩方,權重衡平,準繩嘉量,探赜索隐,鈎深緻遠,莫不用焉。
陰陽之施化、萬物之終始既類族于律呂,又經曆于日辰,而變化之情可見矣。
玉衡杓建,天之綱也;日月初躔,星之紀也。
綱紀之交,以元始造設,合樂用焉。
臣按:漢、晉、隋書志皆兼律曆,律者作樂之法,曆者測候之書,其事若無關涉者,自太史公言律必兼曆而後世宗之,何以見其然哉?朱子曰:“今治曆家用律呂候氣,其法最精,氣之至也分寸不差。
蓋此氣都在地中透上來,如十一月冬至黃鐘管距地九寸,以葭灰實其中,至之日氣至灰去,晷刻不差。
繇是推之,可見古人作樂必推曆以生律,而其測候也亦必協律以定曆,二者相資以為用,可相有而不可相無也。
” 又雲:漢興,方綱紀大基,庶事草創,襲秦正朔。
以張蒼言,用《颛顼曆》,比于六曆,疏闊中最為微近。
然正朔、服色未睹其真,而朔晦月見,弦望滿虧,多非是。
至武帝元封七年,漢興百二歲矣,大中大夫公孫卿、壺遂、太史令司馬遷等言“曆紀壞廢,宜改正朔”。
是時禦史大夫兒寬明經術,上乃诏寬曰:“與博士共議,今宜何以為正朔,服色何上?”寬與博士賜等議,皆曰:“帝王必改正朔、易服色,所以明受命于天也。
創業變改,制不相複,推傳序文,則今夏時也。
臣愚以為三統之制,後聖複前聖者,二代在前也。
今二代之統絕而不序矣,唯陛下發聖德,宣考天地四時之極,則順陰陽以定大明之制,為萬世則。
”遂下诏以七年為元年,遂诏卿、遂、遷與侍郎尊(人名)、大典星(官名)射姓(人姓名)等議造漢曆。
乃定東西,立晷儀,下漏刻,以追二十八宿相距于四方,舉終以定晦朔分至、躔離弦望。
乃以前代上元太初四千六百一十七歲,至于元封七年複得阏逢攝提格之歲,中冬十一月甲子朔旦冬至,日月在建星,太歲在子,已得太初本星度新正。
姓等奏不能為算,願募治曆者,更造密度,各自增減,以造漢《太初曆》。
乃選治曆鄧平及長樂司馬可、酒泉候宜君、侍郎尊及與民間治曆者凡二十餘人,方士唐都、巴郡落下闳與焉。
都分天部而闳運算轉曆,其法以律起曆,曰:“律容一龠,積八十一寸則一日之分也,與長相終。
律長九寸,百七十一分而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