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九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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于東井,下弦于牽牛,秋分日在角,月上弦于牽牛、下弦于東井,此長短之中,所以緻月。
然緻日必于冬夏,緻月必于春秋,何也?天度一月易一位、一時易一方,推之日月所經,正在分至為天度之中,分至之氣正則四時之序亦正矣。
” 臣按:吳氏謂分至之氣正則四時之序亦正,時序正于上則人事定于下,此為治必先治曆明時也。
保章氏掌天星以志(記也)星(謂五星)、辰(謂二十八宿為十二次也)、日、月之變動,以觀天下之遷(謂變動),辨其吉兇;以星土辨九州之地所封封域,皆有分星以觀妖祥;以十有二歲之相觀天下之妖祥;以五雲之物(色也)辨吉兇水旱降豐荒之祲象;以十有二風察天地之和,命乖别之妖祥。
凡此五物(事也)者,以诏救政,訪序事。
鄭玄曰:“保,守也,世守天文之變。
” 吳澂曰:“天星,天文星度也。
步占之法以星為主,故曰天星。
十有二辰經天左旋,常度不移,不足以見吉兇,惟日、月、五星行乎十二辰之次,緯天右轉而日有薄(蝕不朔望)蝕(蝕在朔望)暈(日旁氣)珥(形點黑也)之變、月有虧盈朓(晦而月見西方)肭(朔而月見東方)之變、五星有赢(早出為赢)縮(晚出為縮)圜(有圍繞者)角(生芒角)之變,故總言日、月、星、辰之變動。
變動即所謂遷也,順則為吉、逆則為兇,以天象言則為變動,以人事言則為遷,二者相參辨之矣(以上解”天星以志日月星辰變動“至”辨其吉兇“)。
星土,十二土也,合而言之曰九州,九州星土之書雖亡所考者,十二國之分載諸傳記,災祥所應亦皆可證。
昭十年,有星出于嫠女,鄭谿竈曰‘今茲歲在颛顼之墟,姜氏、任氏實守其地’,此玄枵為齊之分星而青州之星土也;昭三十二年,吳伐越,晉史墨曰‘越得歲而吳伐之,必受其兇’,釋者曰歲在星紀,此星紀為越之分星而揚州之星土也;昭元年,鄭子産曰‘成王滅唐而封弟叔焉,故參為晉星、實沈為參神’,此實沈為晉之分星而并州之星土也;襄九年,晉士弱曰‘陶唐氏之火正阏伯居商丘,相土因之,故商主大火’,此大火為宋之分星而豫州之星土也;昭十七年,星孛及漢,申須曰‘漢,水祥也。
衛颛顼之墟故為帝丘,其星為大水’,此梱訾為衛之分星而冀州之星土也;《鄭語》周史曰‘楚,重黎之後也,黎為高辛氏火正’,此鹑尾為楚之分星而荊州之星土也;《爾雅》曰‘析木為之津’,釋者謂天漢之津梁為燕,此析木為燕之分星而幽州之星土也。
以至周之鹑火、秦之鹑首、趙之大梁、魯之降婁,無非以其州之星土而為其國之分星,以星土而占災祥,其應有可征矣(以上解”以星土辨九州之地“至”以觀妖祥“)。
歲星在木則水為相之類,五星順度為祥,流逆失度為妖。
襄二十八年,歲在星紀而淫于玄枵,是謂蛇乘龍,梓慎以為宋、鄭必饑,則言其所屬;谿竈以為周楚所惡,則言其所沖。
其歲星乖次之應乎?昭三十二年,歲在星紀而吳伐越,史墨謂不及四十年越其有吳乎,以歲星十二年一周,存亡之數不過三紀,非歲星順次之應乎?以類求之則歲星、太歲皆可參決妖祥之事(以上解”十有二歲之相觀天下之妖祥“)。
物,色也,視日旁雲氣之色與視祲十輝同義,左氏所謂凡至分啟閉必書雲物。
占法,青為蟲,赤為兵荒,白為喪,黃為豐,黑為水。
既言辨吉兇水旱,又言降豐荒之祲象,則亦視祲叙降之意。
蓋水旱之降為荒年,荒年之降為豐年,其叙如此(以上解”以五雲“至”豐荒之祲象“)。
十二風者,艮為條風,從大呂、太蔟之律;震為明庶風,從夾鐘之律;巽為清明風,從姑洗、仲呂之律;離為景風,從蕤賓之律;坤為涼風,從林鐘、夷則之律;兌為阊阖風,從南呂之律;幹為不周風,從無射、應鐘之律;坎為廣莫風,從黃鐘之律,傳所謂八風從律是也。
又法于缇室之中,因逐月律管入地之淺深,月氣至則葭灰飛,以此察天地之和氣。
然左氏載師曠歌北風又歌南風,而知晉楚之勝負,妖祥之應可決于此。
乖則異,别則離,此天地之不和而為妖祥也,故命之使知所趨避(以上解”以十二風“至”乖别之妖祥“)。
上文五事即救政叙事之所從出也,政者國之本,诏救政于上則人君知修省之道;事者有司之常職,訪叙事于下則人臣知戒警之意。
君臣交修厥德,政事舉而天降祥矣(以上解”凡此五物者以诏救政訪叙事“)。
” 臣按:所謂五物者,日、月、星、辰之變動也,星土辨九州也,十有二歲也,五雲之物也,十有二風也。
保章氏之職,用此五物以測陰陽之和否,察天地之逆順,上以诏之人君,使其因災咎而救其政事之乖别,下以訪之臣下,使其叙宜事而知其緩急之次第,吳氏論之詳矣。
凡世之星官所推步、占驗者,皆具于是焉。
然緻日必于冬夏,緻月必于春秋,何也?天度一月易一位、一時易一方,推之日月所經,正在分至為天度之中,分至之氣正則四時之序亦正矣。
” 臣按:吳氏謂分至之氣正則四時之序亦正,時序正于上則人事定于下,此為治必先治曆明時也。
保章氏掌天星以志(記也)星(謂五星)、辰(謂二十八宿為十二次也)、日、月之變動,以觀天下之遷(謂變動),辨其吉兇;以星土辨九州之地所封封域,皆有分星以觀妖祥;以十有二歲之相觀天下之妖祥;以五雲之物(色也)辨吉兇水旱降豐荒之祲象;以十有二風察天地之和,命乖别之妖祥。
凡此五物(事也)者,以诏救政,訪序事。
鄭玄曰:“保,守也,世守天文之變。
” 吳澂曰:“天星,天文星度也。
步占之法以星為主,故曰天星。
十有二辰經天左旋,常度不移,不足以見吉兇,惟日、月、五星行乎十二辰之次,緯天右轉而日有薄(蝕不朔望)蝕(蝕在朔望)暈(日旁氣)珥(形點黑也)之變、月有虧盈朓(晦而月見西方)肭(朔而月見東方)之變、五星有赢(早出為赢)縮(晚出為縮)圜(有圍繞者)角(生芒角)之變,故總言日、月、星、辰之變動。
變動即所謂遷也,順則為吉、逆則為兇,以天象言則為變動,以人事言則為遷,二者相參辨之矣(以上解”天星以志日月星辰變動“至”辨其吉兇“)。
星土,十二土也,合而言之曰九州,九州星土之書雖亡所考者,十二國之分載諸傳記,災祥所應亦皆可證。
昭十年,有星出于嫠女,鄭谿竈曰‘今茲歲在颛顼之墟,姜氏、任氏實守其地’,此玄枵為齊之分星而青州之星土也;昭三十二年,吳伐越,晉史墨曰‘越得歲而吳伐之,必受其兇’,釋者曰歲在星紀,此星紀為越之分星而揚州之星土也;昭元年,鄭子産曰‘成王滅唐而封弟叔焉,故參為晉星、實沈為參神’,此實沈為晉之分星而并州之星土也;襄九年,晉士弱曰‘陶唐氏之火正阏伯居商丘,相土因之,故商主大火’,此大火為宋之分星而豫州之星土也;昭十七年,星孛及漢,申須曰‘漢,水祥也。
衛颛顼之墟故為帝丘,其星為大水’,此梱訾為衛之分星而冀州之星土也;《鄭語》周史曰‘楚,重黎之後也,黎為高辛氏火正’,此鹑尾為楚之分星而荊州之星土也;《爾雅》曰‘析木為之津’,釋者謂天漢之津梁為燕,此析木為燕之分星而幽州之星土也。
以至周之鹑火、秦之鹑首、趙之大梁、魯之降婁,無非以其州之星土而為其國之分星,以星土而占災祥,其應有可征矣(以上解”以星土辨九州之地“至”以觀妖祥“)。
歲星在木則水為相之類,五星順度為祥,流逆失度為妖。
襄二十八年,歲在星紀而淫于玄枵,是謂蛇乘龍,梓慎以為宋、鄭必饑,則言其所屬;谿竈以為周楚所惡,則言其所沖。
其歲星乖次之應乎?昭三十二年,歲在星紀而吳伐越,史墨謂不及四十年越其有吳乎,以歲星十二年一周,存亡之數不過三紀,非歲星順次之應乎?以類求之則歲星、太歲皆可參決妖祥之事(以上解”十有二歲之相觀天下之妖祥“)。
物,色也,視日旁雲氣之色與視祲十輝同義,左氏所謂凡至分啟閉必書雲物。
占法,青為蟲,赤為兵荒,白為喪,黃為豐,黑為水。
既言辨吉兇水旱,又言降豐荒之祲象,則亦視祲叙降之意。
蓋水旱之降為荒年,荒年之降為豐年,其叙如此(以上解”以五雲“至”豐荒之祲象“)。
十二風者,艮為條風,從大呂、太蔟之律;震為明庶風,從夾鐘之律;巽為清明風,從姑洗、仲呂之律;離為景風,從蕤賓之律;坤為涼風,從林鐘、夷則之律;兌為阊阖風,從南呂之律;幹為不周風,從無射、應鐘之律;坎為廣莫風,從黃鐘之律,傳所謂八風從律是也。
又法于缇室之中,因逐月律管入地之淺深,月氣至則葭灰飛,以此察天地之和氣。
然左氏載師曠歌北風又歌南風,而知晉楚之勝負,妖祥之應可決于此。
乖則異,别則離,此天地之不和而為妖祥也,故命之使知所趨避(以上解”以十二風“至”乖别之妖祥“)。
上文五事即救政叙事之所從出也,政者國之本,诏救政于上則人君知修省之道;事者有司之常職,訪叙事于下則人臣知戒警之意。
君臣交修厥德,政事舉而天降祥矣(以上解”凡此五物者以诏救政訪叙事“)。
” 臣按:所謂五物者,日、月、星、辰之變動也,星土辨九州也,十有二歲也,五雲之物也,十有二風也。
保章氏之職,用此五物以測陰陽之和否,察天地之逆順,上以诏之人君,使其因災咎而救其政事之乖别,下以訪之臣下,使其叙宜事而知其緩急之次第,吳氏論之詳矣。
凡世之星官所推步、占驗者,皆具于是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