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九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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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中,是之謂衡。

    運其機軸而使之轉動,窺其箫管而用以測度,則天文之齊不齊者可得而知矣。

    是故日月皆循其軌,五星不失其次,則吾德政之修于此可見矣;日月之或有薄蝕,五星之或有變動,則吾德政之阙于此可見矣。

    因在器之天而觀在天之天,因在天之天而循在人之天,則天人合一,七政不在天而在人矣。

     《洪範》:四曰協用五紀。

    四,五紀:一曰歲,二曰月,三曰日,四曰星辰,五曰曆數。

    孔穎達曰:“五者為天之經紀也。

    ” 蔡沈曰:“五紀曰協,所以合天也。

    歲者序四時也,月者定晦朔也,日者正纏度也,星,經星、緯星也,辰者日月所會十二次也,曆數者占步之法,所以紀歲、月、日、星辰也。

    ” 唐仲友曰:“協用五紀,所以欽天道而治人事者也。

    人不天不成歲,月、日、時、星辰,天之所為而人所不能違也;天不人不因曆數,人之所推而天所不能違也,天與人合而五紀可得而用矣,故曰協用五紀。

    一寒一暑以為歲,春夏秋冬之四時,統乎歲者也;一盈一虧以為月,二十四氣、七十二候,統乎月者也;一晝一夜以為日,朝夕晝夜之四時,統乎日者也;一經一緯以為星辰,寒暑之所繇推遷、日月之所繇交會也。

    合是四者而推步其數以為曆,則聖人之所以治人事也。

    蓋聖人之協用五紀有三義焉,步其數以授時、觀其文以察變、法其序以分職,三者備則協用五紀之道盡矣。

    《堯典》之曆象授時之事也,《周官》之馮相實掌之;《舜典》之玑衡察變之事也,《周官》之保章實掌之;《洪範》之庶征分職之事也,《周官》之司會實掌之,故曰聖人作則,以天地為本、以陰陽為端、以四時為柄、以日星為紀,五紀之謂也。

    乾坤之策所當,卦氣之所直,五紀之數該于《易》矣。

    《贲》觀天文以察時變,《革》以治曆明時,五紀之義,《易》備之矣。

    夫先天而天弗違,後天而奉天時,惟大人能之,則協用五紀豈可忽哉?” 吳澂曰:“歲自冬至至來歲冬至,凡三百六十五日四分日之一日,行天一周也,以分至啟閉定歲之四時,是為一歲之紀。

    月自合朔至來月合朔,凡二十九日六辰有奇,月與日一會也,以晦朔弦望定月之大小,是為一月之紀。

    日自日出至來日日出,曆十二辰,日繞地一匝也,以晨昏出沒定晝夜長短,是為一日之紀。

    星謂二十八宿衆經星,辰謂天之壤因日月所會分經星之度為十二次,觀象測候以驗天之體也,是為星辰之紀。

    曆謂日月五緯所曆之度數,謂一、二、三、四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、百、千、萬,七政行度各有盈縮疾徐,立數推算以步天之用也,是為曆數之紀。

    ” 臣按:先儒謂五紀即《堯典》羲和所掌者,紀者如綱之有紀,天時所以相維者也。

    五者之紀,其中四者皆系于天,最後一者乃成乎人,蓋所謂曆者,歲月日星辰所曆者皆于此乎稽,所謂數者歲月日星辰所行者皆于此乎算,使四時以定而歲無不成,晦朔以辯而月無或虧,甲乙以審而日無不正,經緯以彰而星辰無或,紊是曆與數又所以紀歲月日星辰,以人而合于天者也。

    謂之曰協用五紀者,則天運于上,人為于下,皆有以合而一之矣。

     《詩小雅十月之交》其首章曰:十月之交,朔日辛卯,日有食之,亦孔之醜。

    彼月而微,此日而微。

    今此下民,亦孔之哀。

     朱熹曰:“十月,以夏正言之,建亥之月也。

    交,月日交會,謂晦朔之間也。

    曆法,周天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。

    左旋于地,一晝一夜則其行一周而又過一度。

    日月皆右行于天,一晝一夜則日行一度、月行十三度十九分度之七,故日一歲而一周天、月二十九日有奇而一周天,又逐及于日而與之會。

    一歲凡十二會,方會則月光都盡而為晦,已會則月光複蘇而為朔,朔後晦前各十五日日月相對則月光正滿而為望。

    晦朔而日月之合,東西同度、南北同道,則月揜日而日為之食;望而日月之對,同度、同道則月亢日而月為之食,是皆有常度矣。

    然王者修德行政,用賢去奸,能使陽盛足以勝陰,陰衰不能侵陽,則日月之行雖或當食而月常避日,故其遲速高下必有參差而不正相合、不正相對者,所以當食而不食也。

    若國無政、不用善,使臣子背君父、妾婦乘其夫、小人陵君子、夷狄侵中國,則陰盛陽微,當食必食,雖曰行有常度,而實為非常之變矣。

    ” 臣按:曆數之作所以紀日月星辰之行也,然行有常度,其間有差忒無繇知之,惟于日月之食驗焉。

    星官紀日月之食,分秒不差、時刻不忒則知其曆數之紀無不當矣。

    苟書之于曆者如此,及仰于天而驗其象則有不如此者,則可以知其失職矣。

    今觀朱熹解《詩》謂“王者修德行政,用賢去奸,能使陽盛足以勝陰,陰衰不能侵陽,則日月之食雖或當食而月常避日,故其遲速高下必有參差而不正相合、不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