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九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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▲曆象之法(上)
《易贲》之彖曰:觀乎天文,以察時變。
程頤曰:“天文謂日月星辰之錯列、寒暑陰陽之代變。
觀其運行,以察四時之遷改也。
” 臣按:日月星辰,象之懸于天者也;寒暑陰陽,氣之運于天者也。
日月星辰、寒暑陰陽雖若有常也,然亦有時而不常,雖若齊一也,然亦有時而不一,故聖人既運其心目之力以察其随時之變,又創為曆象之器以定其變動之時。
《革》之象曰:澤中有火,革。
君子以治曆明時。
程頤曰:“水火相息為革,革,變也。
君子觀變革之象,推日月星辰之遷易,以治曆數,明四時之序也。
夫變易之道,事之至大、理之至明、迹之至着莫如四時,觀四時而順變革,則天地合其序矣。
” 朱熹曰:“四時之變,革之大者。
”又曰:“澤中有火,水能滅火,此隻是陰盛陽衰;火盛則克水,水盛則克火,此是澤中有火之象,便有那四時改革的意思。
君子觀這象,便去治曆明時。
” 歐陽修曰:“《革》之象曰:‘澤中有火,革。
君子以治曆明時。
’天下之事可革者多矣,而聖人必以曆言者,蓋事在天下其最易差者莫如曆,而不可不修者亦莫如曆。
” 臣按:治曆明時為治之要務,自昔聖帝明王莫不以此為先焉。
蓋時行于天而有自然之運,曆為于人而有已然之法,然天之運惟其有常也,故一日之間則有晝夜、一月之間則有朔望、一年之間則有分至,然晝不常晝,晝革而為夜,夜不常夜,夜革而為晝,以至于朔望、分至莫不皆然。
治曆者随其常而順其變,即曆數以推之,順時氣以察之,則千歲之日至可坐而緻者,皆可以明之矣。
《大傳》曰:天垂象見吉兇,聖人象之。
胡一桂曰:“象謂日月星辰循度失度。
” 臣按:天之道不言而信,其于人也有一氣感通之理,故其于人君也恒仁愛之而有告戒之道焉。
然其所以告之者,豈諄諄命之哉?垂象以示之而已。
象之循度則有吉之兆,象之失度則有兇之形,聖人者心與天通,目睹乎天所見之象,心悟夫天所示之意,因天之象而象之,非特以之修于身敏德而遷善,繇是而形之天下國家,使之趨吉而避兇、去惡而從善,無非因天之象以神道而設教者也。
《書》:乃命羲和,欽若(順也)昊(廣大之意)天,曆象日月星辰,敬授人時。
朱熹曰:“羲氏、和氏,主曆象授時之官。
曆所以紀數之書,象所以觀天之器。
日,陽精,一日而繞地一周;月,陰精,一月而與日一會;星,二十八宿,衆星為經,金、木、水、火、土五星為緯;辰,以日月所會分周天之度為十二次也。
人時謂耕獲之候,凡民事早晚之所關也。
” 臣按:先儒謂事之最大最先在推測天道,治曆明時,萬事莫不本于此。
蓋為治之道在歲,周于上而天道以明,統正于下而人紀以立,苟天道不明則時序錯亂、歲月無紀,官府修為失其先後之序,田裡耕作悖其次第之宜。
所以帝世之命官必先于羲和,而羲和之職掌必先于曆數,有曆以紀其數、有象以觀其運,則日月之運行、星辰之次舍,運于天者有常行,驗于人者有常法,則官政民庸無不循其序而得其理,天下豈有不治者乎? 帝曰:“咨,汝羲暨和。
期三百有六旬有六日,以閏月定四時成歲。
” 朱熹曰:“期猶周也。
歲有十二月,月有三十日,三百六十者一歲之常數也,故日與天會而多五日九百四十分日之二百三十五者為氣盈,月與日會而少五日九百四十分日之五百九十二者為朔虛。
合氣盈、朔虛而閏生焉,故三歲一閏、五歲再閏、十有九歲七閏則氣朔分齊,是為一章也。
” 臣按:先儒謂歲無定日、閏有定法,期、閏、歲三字為此一節之大要。
期者一歲之足日也,歲者一歲之省日也,閏者補三歲之省日湊為三歲之足日也。
蓋無閏則時不定,時不定則歲不成,三年不閏則差一月而以正月為二月,九年不閏則差三月而以春時為夏時,寒暑反易,歲序不成矣,此治曆之法所以以定閏為先也。
在璇玑玉衡,以齊七政(專省德政,故曆政修明)。
朱熹曰:“在,察也。
美珠謂之璇,玑,機也。
以璇飾機,所以象天體之轉運也。
衡,橫也,謂橫箫也。
以玉為管橫而設之,所以窺玑而齊七政之運行,猶今之渾天儀也。
七政,日、月、五星也。
七者運行于天,有遲有速、有順有逆,猶人君之有政事也。
舜初攝位,首察玑衡以齊七政,蓋曆象授時所當先也。
” 臣按:《易》曰“觀乎天文,以察時變。
”日月星辰運行于天,所謂天文也,然其行也,有遲有速、有順有逆,豈非其變乎?然其變之不齊,非有器以察之不可得而知也,不可得而知則亦不可得而齊也,是以帝世有玑衡之設焉。
以璇為機而用以運轉,是之謂玑;以玉為管而橫置
程頤曰:“天文謂日月星辰之錯列、寒暑陰陽之代變。
觀其運行,以察四時之遷改也。
” 臣按:日月星辰,象之懸于天者也;寒暑陰陽,氣之運于天者也。
日月星辰、寒暑陰陽雖若有常也,然亦有時而不常,雖若齊一也,然亦有時而不一,故聖人既運其心目之力以察其随時之變,又創為曆象之器以定其變動之時。
《革》之象曰:澤中有火,革。
君子以治曆明時。
程頤曰:“水火相息為革,革,變也。
君子觀變革之象,推日月星辰之遷易,以治曆數,明四時之序也。
夫變易之道,事之至大、理之至明、迹之至着莫如四時,觀四時而順變革,則天地合其序矣。
” 朱熹曰:“四時之變,革之大者。
”又曰:“澤中有火,水能滅火,此隻是陰盛陽衰;火盛則克水,水盛則克火,此是澤中有火之象,便有那四時改革的意思。
君子觀這象,便去治曆明時。
” 歐陽修曰:“《革》之象曰:‘澤中有火,革。
君子以治曆明時。
’天下之事可革者多矣,而聖人必以曆言者,蓋事在天下其最易差者莫如曆,而不可不修者亦莫如曆。
” 臣按:治曆明時為治之要務,自昔聖帝明王莫不以此為先焉。
蓋時行于天而有自然之運,曆為于人而有已然之法,然天之運惟其有常也,故一日之間則有晝夜、一月之間則有朔望、一年之間則有分至,然晝不常晝,晝革而為夜,夜不常夜,夜革而為晝,以至于朔望、分至莫不皆然。
治曆者随其常而順其變,即曆數以推之,順時氣以察之,則千歲之日至可坐而緻者,皆可以明之矣。
《大傳》曰:天垂象見吉兇,聖人象之。
胡一桂曰:“象謂日月星辰循度失度。
” 臣按:天之道不言而信,其于人也有一氣感通之理,故其于人君也恒仁愛之而有告戒之道焉。
然其所以告之者,豈諄諄命之哉?垂象以示之而已。
象之循度則有吉之兆,象之失度則有兇之形,聖人者心與天通,目睹乎天所見之象,心悟夫天所示之意,因天之象而象之,非特以之修于身敏德而遷善,繇是而形之天下國家,使之趨吉而避兇、去惡而從善,無非因天之象以神道而設教者也。
《書》:乃命羲和,欽若(順也)昊(廣大之意)天,曆象日月星辰,敬授人時。
朱熹曰:“羲氏、和氏,主曆象授時之官。
曆所以紀數之書,象所以觀天之器。
日,陽精,一日而繞地一周;月,陰精,一月而與日一會;星,二十八宿,衆星為經,金、木、水、火、土五星為緯;辰,以日月所會分周天之度為十二次也。
人時謂耕獲之候,凡民事早晚之所關也。
” 臣按:先儒謂事之最大最先在推測天道,治曆明時,萬事莫不本于此。
蓋為治之道在歲,周于上而天道以明,統正于下而人紀以立,苟天道不明則時序錯亂、歲月無紀,官府修為失其先後之序,田裡耕作悖其次第之宜。
所以帝世之命官必先于羲和,而羲和之職掌必先于曆數,有曆以紀其數、有象以觀其運,則日月之運行、星辰之次舍,運于天者有常行,驗于人者有常法,則官政民庸無不循其序而得其理,天下豈有不治者乎? 帝曰:“咨,汝羲暨和。
期三百有六旬有六日,以閏月定四時成歲。
” 朱熹曰:“期猶周也。
歲有十二月,月有三十日,三百六十者一歲之常數也,故日與天會而多五日九百四十分日之二百三十五者為氣盈,月與日會而少五日九百四十分日之五百九十二者為朔虛。
合氣盈、朔虛而閏生焉,故三歲一閏、五歲再閏、十有九歲七閏則氣朔分齊,是為一章也。
” 臣按:先儒謂歲無定日、閏有定法,期、閏、歲三字為此一節之大要。
期者一歲之足日也,歲者一歲之省日也,閏者補三歲之省日湊為三歲之足日也。
蓋無閏則時不定,時不定則歲不成,三年不閏則差一月而以正月為二月,九年不閏則差三月而以春時為夏時,寒暑反易,歲序不成矣,此治曆之法所以以定閏為先也。
在璇玑玉衡,以齊七政(專省德政,故曆政修明)。
朱熹曰:“在,察也。
美珠謂之璇,玑,機也。
以璇飾機,所以象天體之轉運也。
衡,橫也,謂橫箫也。
以玉為管橫而設之,所以窺玑而齊七政之運行,猶今之渾天儀也。
七政,日、月、五星也。
七者運行于天,有遲有速、有順有逆,猶人君之有政事也。
舜初攝位,首察玑衡以齊七政,蓋曆象授時所當先也。
” 臣按:《易》曰“觀乎天文,以察時變。
”日月星辰運行于天,所謂天文也,然其行也,有遲有速、有順有逆,豈非其變乎?然其變之不齊,非有器以察之不可得而知也,不可得而知則亦不可得而齊也,是以帝世有玑衡之設焉。
以璇為機而用以運轉,是之謂玑;以玉為管而橫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