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四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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征二變相生之法,六曰十二律正變倍半之法,七曰旋宮八十四聲、六十調之圖;其後篇凡六條,一曰明五聲之義,二曰明十二律之義,三曰律寸舊法,四曰律寸新法,五曰黃鐘寸分數法,六曰黃鐘生十一律數法,大概率采元定所著更互演繹,尤為明邃。

    其“樂制”彙于王朝禮,其“樂舞”彙于祭禮。

    上下數千載,旁搜遠紹,昭示前聖禮樂之非迂,以為後世作樂者之法則,後世有作者合二書而求之,思過半矣。

     以上論樂律之制。

    臣按:禮樂之制作,其微也久矣,而樂為甚,非其情義之難明也,而其所謂制度者失其傳焉耳。

    在漢之世,樂家有制氏,世在樂官,但能紀其铿锵鼓舞而不能言其義,論者惜之。

    然唐宋以來,其精義之存于古典者,通經學古之士尚能因文以求義,或得其情于編簡之中,若夫所謂铿锵鼓舞者則知之者蓋已鮮矣。

    論禮者謂其數可知其義難知,蓋是時度數詳明,人所共習,所難知者其義理玄微者耳,故為是言。

    若就後世言之,則可學而知者義理耳,若夫名物度數非上智之資,豈能奮乎千載之下而逆探其遺文墜緒于千載之上也哉?且禮之行也文與器而已,然樂不徒文而又有其容,不徒器而又有其聲,習學者既失其傳、造作者又失其制蓋非一日矣,一旦求之簡牍之中,以不試之學而欲合古人之制,自非知禮樂之情之聖、有開物成務之才而妙達天人之理者,孰能與于斯哉?三代之制不可考已,孔子自衛反魯之所正,僅雲雅、頌而不及于制度,在聖人時,魯之樂工擊磬鼓鼗者逾河蹈海,孔門弟子皆詳記于所錄師說之中,非無意也。

    其意以為自是之後樂工散亡,非獨無明樂義之聖賢,而并與其習樂器之賤工亦無之矣,後有作者其何所持循而複古制也哉?漢初古樂猶有存者,文帝資雖近道,而謙讓未遑,武帝慨然有志于樂,然所好者世俗之所樂,非先王之所制也。

    魏用杜夔,隋用鄭繹、何妥,宋用和岘、胡瑗、阮逸、範鎮輩,非不留心于鐘律也,然卒無所得焉,蓋用其心于渺茫而無所從入之端故耳。

    孟子曰“聖人既竭耳力焉,然後繼之以五聲六律”,程子亦曰“有知音者參上下聲考之,自得其正”,蓋必求之吾之心思、竭乎吾之耳力,因其所易而後及其所難,因其所習而後及其所未達,為之以其漸,循之以其方,深造之以其道。

    《記》曰:“作者之謂聖,述者之謂明。

    ”今世古制無複存者,雖是述之其與作者之功何異,吾無聖人之天資而欲任聖人之創作,可乎?既不敢作而欲述之,又無可因而以為述之之地,不得已而就其所近而易者以求之,求之之道先從吾身始。

    晉人有言“絲不如竹,竹不如肉”,言漸近自然耳,黃帝取嶰谷之竹吹之以為黃鐘之宮者,有由然也。

    六經之中,論樂之最先者莫先于《虞書》“詩言志,歌永言,聲依永,律和聲”之四言,此萬世論聲樂之祖也。

    史亦稱大禹聲為律、身為度,孔子正樂亦以雅、頌得所為先,古之樂器無存,而存者亦多非古制,惟孔子所删三百篇之詩乃商周祭祀、燕享及房中所歌者,其篇章宛然三代之舊也,無所欠阙。

    《大戴禮》雲:“凡雅二十六篇,其八篇可歌。

    ”《晉志》亦雲:“漢末杜夔傳舊雅樂四曲,一曰《鹿鳴》,二曰《驺虞》,三曰《伐檀》,四曰《文王》,皆古聲辭。

    ”戴《記》頗有阙誤,篇數不可考,漢末止存三篇而加以《文王》,不知其何自來也。

    其後改作新辭,舊曲遂廢。

    至唐開元,鄉飲酒禮其所奏樂乃有《鹿鳴》《四牡》《皇皇者華》《魚麗》《南有嘉魚》《南山有台》《關雎》《葛覃》《卷耳》《鵲巢》《采蘩》《采袴》十二篇之目,而其聲亦不得聞矣。

    宋時有趙彥肅者,傳此十二詩之譜,每句之中字皆葉以律呂,即開元遺聲也。

    朱子既以載之《儀禮經傳》中以為詩樂,且謂古聲亡滅已久,不知當時工師何所考而為此,疑古樂有唱有歎,唱者發歌句也,和者繼其聲也,詩詞之外應更有疊字、散聲以歎發其趣。

    故漢晉之間舊曲既失其傳,則其辭雖存而世莫能補,為此故也。

    若但如此譜直以一聲葉一字,則古詩篇篇可歌,無複樂崩之歎矣。

    夫豈然哉?又其以清聲為調似非古法,然古聲既不可考,姑存之以見聲歌之仿佛,以俟後之知樂者。

    噫,朱子非知樂者哉,而姑為是謙退之辭耳。

    大賢若朱子而不任其責,後世之人又孰有過于朱子者哉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