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四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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仁既不安而信亦失據矣。

    五行之序木為之始、水為之終而土為之中,土則水、火之所寄,金、木之所資,居中而應四方,一體而載萬類者也,是則宮之統五聲、仁之包五常,蓋有并行而不悖者矣,何奪彼與此哉(以宮配仁,五峰胡氏說)。

    ” 熹又曰:“古樂之亡久矣,然秦漢之間去周未遠,其器與聲猶有存者,故其道雖不行于當時,而其為法猶未有異論也。

    逮于東漢之末以接西晉之初,則已浸多說矣,曆魏、周、齊、隋、唐、五季,論者愈多而法愈不定。

    爰及宋朝,功成治定,理宜有作,建隆、皇祐、元豐之間蓋亦三緻意焉,而和岘、胡瑗、阮逸、李照、範鎮、馬光、劉幾、楊時諸賢之議終不能以相一也,而況于崇宣之季、奸谀之會(指蔡京輩)、黥涅之餘(魏漢津)而能有以語夫天地之和哉?建陽蔡元定旁搜遠取,巨細不捐,積之累年,乃若冥契,著為《律呂新書》,明白而淵深,缜密而通暢,不為牽合附會之談,其言雖多出于近世之所未講,而實無一字而不本于古人已試之成法。

    ” 蔡元定曰:“律呂散亡,其器不可複見,然古人所以制作之意則猶可考也。

    太史公曰‘細若氣,微若聲,聖人因神而存之,雖妙必效’,言黃鐘始于聲氣之元也;班固所謂‘黃帝使伶倫取竹,斷兩節間吹之以為黃鐘之宮’,又曰‘天地之風氣正而十二律定’,劉昭所謂‘伏羲統陽氣之初以為律法’,又曰‘吹以考聲,列以候氣,皆以聲之清濁氣之先後求黃鐘者也’,是古聖人制作之意也。

    夫律長則聲濁而氣先至,極長則不成聲而氣不應,律短則聲清而氣後至,極短則不成聲而氣不應,此其大凡也。

    今欲求聲氣之中而莫适為準則,莫若多截竹以拟黃鐘之管,或極其短、或極其長,長短之内,每差一分以為一管,皆即以其長權為九寸而度其圍徑,如黃鐘之法焉,如是而更疊以吹,則中聲可得;淺深以列,則中氣可驗。

    苟聲和氣應,則黃鐘之為黃鐘者信矣,黃鐘者信,則十一律與度量衡權者得矣。

    後世不知出此而惟尺之求,晉氏而下則多求之金石,梁隋以來又參之黍,下至王樸,剛果自用,遂專恃參黍而金石亦不複考矣。

    夫金石真僞固難盡信,若黍則歲有兇豐、地有肥瘠、種有長短小大圓妥不同,尤不可恃,況古人謂子谷黍中者實其龠,則是先得黃鐘而後度之以黍,不足則易之以大,有餘則易之以小,約九十黍之長、中容千二百黍之實以見周徑之廣,以生度量權衡之數而已,非律生于黍也。

    百世之下欲求百世之前之律者,其亦求之聲氣之元而毋必之于黍則得之矣。

    ” 又曰:“律者緻中和之用,止于至善者也,以聲言之,大而至于雷霆、細而至于蠛蠓無非聲也;律則寫其黃鐘一聲而已矣,雖有十二律、六十調,然實一黃鐘也。

    是理也,在聲為中聲,在氣為中氣,在人則喜怒哀樂未發與發而中節也,此聖人所以一天人贊化育之道也。

    ” 臣按:蔡元定作《律呂新書》,朱熹為之序曰:“其中所謂黃鐘圍徑之法,則漢斛之積分可考;寸以九分為法,則淮南、太史、小司馬之說可推;五聲二變之數、變律半聲之例,則杜氏之《通典》具焉;變宮、變征之不得為調,則孔氏之《禮疏》因亦可見。

    ”臣既本朱氏此序,而引諸說,而附以元定之所參定者,既具于各條之下,至是剟取序文,而繼以元定截竹為管以求中聲之說,是則朱氏所謂“先求聲氣之元而因律以生尺”,尤所謂卓然者也。

    然此求其聲氣耳,而所謂均調節奏、被之管弦,蔡氏又欲别為樂書以究其業,今世無之,豈其後竟不克就耶?尚幸此《新書》之存以俟後世之聖君、賢相功成作樂者焉。

    雖然,此書之作雖由蔡氏,而皆本其師之意也,觀朱氏與元定書曰:“但用古書、古語或注疏而以已意附其下方,甚簡約而極周盡,學者一覽可得梗概,其他推說之泛濫、旁證之異同不盡載也。

    ”今即其書以觀,無一不如其師所教者,所謂“甚簡約而極周盡”者,一言以蔽之矣。

    其後朱氏又與其門人考訂禮書,又定“鐘律”、“詩樂”、“樂制”、“樂舞”等篇,皆聚古樂之根源,簡約可觀,而“鐘律”分前後篇。

    其前篇凡七條,一曰十二律陰陽辰位相生次第之圖,二曰十二律寸分厘毫絲數,三曰五聲五行之象、清濁高下之次,四曰五聲相生、損益先後之次,五曰變宮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