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四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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▲樂律之制(下) 周敦頤曰:“古者聖王制禮法、修教化,三綱正、九疇叙,百姓太和,萬物鹹若,乃作樂以宣八風之氣,以平天下之情,故樂聲淡而不傷,和而不淫,入其耳、感其聲莫不淡且和焉。

    淡則欲心平,和則躁心釋,德盛治至,道配天地,古之極也。

    後世禮法不修,政刑苛紊,縱欲敗度,下民困苦,謂古樂不足聽也,代變新聲,妖淫愁怨,導欲增悲,不能自止,故有賊君棄父、輕生敗倫不可禁者矣。

    嗚呼,樂者古以平心,今以助欲;古以宣化,今以長怨。

    不複古禮不變今樂而欲至治者,遠矣。

    ” 朱熹曰:“古聖賢之論樂曰和而已,此所謂淡。

    蓋以今樂形之,而見其本于莊正齋肅之意,故希簡而寂寥耳。

    廢禮敗度,故其聲不淡而妖淫;政苛民困,故其聲不和而愁怨,妖淫故導欲而至于輕生敗倫,愁怨故增悲而至于賊君棄父。

    古今之異,淡與不淡、和與不和而已。

    ” 臣按:周子此言,蓋謂複古禮然後可以變今樂。

     程頤曰:“律者自然之數,先王之樂必須律以考其聲。

    尺度權衡之正皆起于律,以律管定尺,以天地之氣為準,非黍之比也。

    律取黃鐘,黃鐘之聲亦不難定。

    世自有知音者,參上下聲考之,自得其正,既得其正,将黍以實其管,看管實得幾粒,然後推而定法可也。

    古法律管當實千二百粒黍,今羊頭黍不相應,則将數等驗之,看如何大小者方應其數,然後為正。

    胡先生定樂取羊頭山黍,用三等篩子篩之,取中等者,特未定也。

    ” 臣按:程氏此言,欲知音者考聲上下以定黍。

     張載曰:“聲音之道與天地通,蠶吐絲而商弦絕,木氣成則金氣衰,乃此理自相應。

    今人求古樂太深,始以古樂為不可知。

    律呂有可求之理,惟德性淳厚者能知之。

    ” 臣按:宋三儒之說,周氏以複古禮為先,程氏以考聲音為正,張氏則以人之德性為本,三人者可謂窮本知變達樂之要者矣。

    且生當有宋全盛之時,天子銳意古樂而胡瑗、範鎮、司馬光輩方講求鐘律,遍訪四方草澤以應诏,而三大儒者乃見遺焉。

    使當時若在講求之列,其所次叙必有可觀,古樂或有可複之理,惜哉! 朱熹曰:“五聲之序,宮最大而沈濁,羽最細而輕清,商之大次宮,征之細次羽,而角居四者之中焉。

    然世之論中聲者不以角而以宮,何也?曰凡聲,陽也,自下而上,未及其半,則屬于陰而未暢,故不可用;上而及半,然後屬于陽而始和。

    故即其始而用之以為宮,因其每變而益上則為商、為角、為變征、為征、為羽、為變宮,而皆以為宮之用焉。

    是以宮之一聲,在五行為土,在五常為信,在五事為思,蓋以其正,當衆聲和與未和、用與未用、陰陽際會之中,所以為盛。

    若角則雖當五聲之中而非衆聲之會,且以七均論之,又有變征以君焉,亦非五聲之所取正也。

    然自其聲之始和者推而上之,亦至于變宮而止耳,自是而上則又過乎輕清而不可以為宮,于是就其兩間而細分之,則其别又十有二,以其最大而沈濁者為黃鐘,以其極細而輕清者為應鐘,及其旋相為宮,而上下相生以盡五聲、二變之用,則宮聲常不越乎十二之中,而四聲者或時出于其外,以取諸律半聲之管,然後七均備而一調成也。

    黃鐘之與餘律,其所以為貴賤者亦然,若諸半聲以上,則又過乎輕清之甚而不可以為樂矣。

    蓋黃鐘之宮始之始、中之中也,十律之宮始之次而中少過也,應鐘之宮始之終而中已盡也。

    諸律半聲過乎輕清,始之外而中之上也,半聲之外,過乎輕清之甚,則又外之外、上之上而不可為樂者也。

    正如子時初四刻屬前日、正四刻屬後日,其兩日之間即所謂始之始、中之中也。

    然則聲自屬陰以下,亦當默有十二正變半律之地以為中聲之前段,如子初四刻之為者,但無聲氣之可紀耳。

    由是論之,則審音之難不在于聲而在于律,不在于宮而在于黃鐘,蓋不以十二律節之,則無以著夫五聲之實,不得黃鐘之正,則十一律者又無所受以為本律之宮也。

    今有極論宮聲之妙而無曰黃鐘雲者,則恐其于聲音法制之間猶有所未盡也。

    夫以聲音法制之粗而猶有未盡,則雖有黃帝、大舜之君,伶倫、後夔之佐,亦如之何徒手而可以議大樂之和哉?又有宮當配仁之說者,則以仁當四德之元而有包四德之義耳。

    夫仁,木行而角聲者也,以之配宮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