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四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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管長六寸一萬九千六百八十三分寸之萬二千九百七十四,上生黃鐘,三分益一,得八寸五萬九千零四十九分寸之五萬一千八百九十六,半之得四寸五萬九千零四十九分寸之二萬五千九百四十八,以為黃鐘,又上下相生以至仲呂,皆以相生所得之律寸數之半以為子聲之律。

     蔡元定曰:“此說黃鐘九寸生十一律有十二子聲,所謂正律,正半律也。

    又自仲呂上生黃鐘,黃鐘八寸五萬九千□□四十九分寸之五萬一千八百九十六,又生十一律,亦有十二子聲,即所謂變律、變半律也。

    正、變及半凡四十八聲,上下相生,最得《漢志》所謂黃鐘不複為他律役之意,與《律書》五聲大小次第之法。

    但變律止于應鐘,雖設而無所用,則其實三十六聲而已,其間陽律不用變聲而黃鐘又不用正半聲,陰呂不用正半聲而應鐘又不用變半聲,其實又二十八聲而已。

    ” 臣按:朱熹所謂“變律半聲之例,杜氏《通典》具焉”者,此也。

    元定之言曰:“律呂之數,往而不返,故黃鐘不複為他律役,所用七聲皆正律,無空積忽微。

    自林鐘而下則有半聲,自蕤賓而下則有變律,皆有空積忽微,不得其正。

    故黃鐘獨為聲氣之元,雖十二律八十四聲皆黃鐘所生。

    然黃鐘一均,所謂純粹中之純粹者也。

    ”八十四聲,正律六十三、變律二十一,六十三者九七之數也,二十一者三七之數也,所引“黃鐘不複與他律為役”者,蓋以黃鐘至尊無與為并,惟于本宮用正律,若他律為宮,則黃鐘之為商、角、征、羽、二變者皆但用其變律,而正律不複與之為役也。

     《通典》注曰:按應鐘為變宮,蕤賓為變征,自殷以前但有五音,自周以來加文、武二聲謂之七聲,五聲為正,二聲為變,變者和也。

     蔡元定曰:“宮與商、商與角、征與羽相去皆一律,角與征、羽與宮相去獨二律,一律則近而和,二律則遠而不相及,故宮、羽之間有變宮,角、征之間有變征,此亦出于自然,《左氏》所謂七音、《前志》所謂七始是也。

    然五聲者正聲,故以起調畢曲,為諸聲之綱,至二變聲則宮不成宮、征不成征,不比于正音,但可以濟五聲之所不及而已,然有五聲而無二變亦不可以成樂也。

    ” 臣按:此亦朱熹所謂“五聲二變之數,杜氏《通典》具焉”者也。

    元定之言曰:“五聲宮與商、商與角、征與羽相去各一律,至角與征、羽與宮相去乃二律,相去一律則音節和,相去二律則音節遠。

    故角、征之間近征,收一聲比征少下,故謂之變征;羽、宮之間近宮,收一聲少高于宮,故謂之變宮也。

    角聲之實六十有四,以三分之不盡一算,既不可行,當有以通之,聲之變者二,故置一而兩,三之得九,以九因角聲之實六十有四,得五百七十六,三分損益再生變征、變宮二聲,以九歸之以從五聲之數,存其餘數以為強弱。

    至變征之數五百一十二,以三分之又不盡二算,其數又不行,此變聲所以止于二也。

    變宮、變征,宮不成宮,征不成征,古人謂之和缪,又曰所以濟五聲之不及也,變聲非正,故不為調也。

    其所謂和缪者,《淮南子》曰姑洗生應鐘,比于正音,故謂和;應仲生蕤賓,不比于正音,故為缪。

    ” 孔穎達《禮疏》曰:黃鐘為第一宮,下生林鐘為征,上生太簇為商,下生南呂為羽,上生姑洗為角;林鐘為第二宮,上生太簇為征,下生南呂為商,上生姑洗為羽,下生應鐘為角;太簇為第三宮,下生南呂為征,上生姑洗為商,下生應鐘為羽,上生蕤賓為角;南呂為第四宮,上生姑洗為征,下生應鐘為商,上生蕤賓為羽,上生大呂為角;姑洗為第五宮,下生應鐘為征,上生蕤賓為商,上生大呂為羽,下生夷則為角;應鐘為第六宮,上生蕤賓為征,上生大呂為商,下生夷則為羽,上生夾鐘為角;蕤賓為第七宮,上生大呂為征,下生夷則為商,上生夾鐘為羽,下生無射為角;大呂為第八宮,下生夷則為征,上生夾鐘為商,下生無射為羽,上生仲呂為角;夷則為第九宮,上生夾鐘為征,下生無射為商,上生仲呂為羽,上生黃鐘為角;夾鐘為第十宮,下生無射為征,上生仲呂為商,上生黃鐘為羽,下生林鐘為角;無射為第十一宮,上生仲呂為征,上生黃鐘為商,下生林鐘為羽,上生太簇為角;仲呂為第十二宮,上生黃鐘為征,下生林鐘為商,上生太簇為羽,下生南呂為角。

    是十二宮各有五聲,凡六十聲。

     蔡元定曰:“聲者所以起調畢曲,為諸聲之綱領,《禮運》所謂還相為宮,所以始于黃鐘,終于南呂也。

    後世以變宮、變征參而八十四調,其亦不考矣。

    ” 臣按:朱熹所謂“變宮、變征之不得為調,則孔氏之《禮疏》因亦可見”者,此也。

    蓋五聲十二律旋相為宮止于六十,而後世乃參之以變宮、變征為八十四調,非古矣。

     以上論樂律之制(中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