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四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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熹《律呂新書》序所謂“黃鐘圍徑之數,則漢斛積分可考”者此也。

    《新書》之首章“律呂本原”論黃鐘曰:“長九寸,空圍九分,積八百一十分。

    蓋天地之數始于一、終于十,其一、三、五、七、九為陽,九者陽之成也;其二、四、六、八、十為陰,十者陰之成也。

    黃鐘者陽聲之始,陽氣之動也,故其數九。

    分寸之數具于聲氣之元,不可得而見,及斷竹為管,吹之而聲和,候之而氣應,而後數始形焉。

    均其長得九寸,審其圍得九分,積其實得八百一十分,長九寸、圍九分,積八百一十分,是為德本度量權衡,于是而受法,十一律由是而損益焉。

    ”籲,自漢以來鐘律之議紛紛靡定,蔡氏茲書一出而千古之論灼然不疑,所謂“斷竹為管,吹之而聲和,候之而氣應,而後數始形焉”,此數言者真誠作樂定律之本也。

     《淮南子》曰:規始于一,一不生,故分而為陰陽,陰陽合和而萬物生,故曰一生二,二生三,三生萬物。

    三參物,三三如九,故黃鐘之九寸而宮音調,因而九之,九九八十一,故黃鐘之數立。

    律之數六,分為雌雄,故曰十二鐘,以副十二月,十二各以三成,故置一而十一三之,為積分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,黃鐘大數立焉。

     太史公曰:置一而九,三之以為法,實如法得長一寸,凡得九寸,命曰黃鐘之律。

     《前漢志》曰:太極元氣,函三為一。

    極,中也。

    元,始也。

    行于十二辰,始動于子,參之于醜得三,又參之于寅得九,又參之于卯得二十七,又參之于辰得八十一,又參之于巳得二百四十三,又參之于午得七百二十九,又參之于未得二千一百八十七,又參之于申得六千五百六十一,又參之于酉得萬九千六百八十三,又參之于戌得五萬九千四百四十九,又參之于亥得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,此陰陽合德,氣鐘于子,化生萬物者也。

     蔡元定曰:“《淮南子》謂‘置一而十一三之,以為黃鐘之大數’,即《律書》‘置一而九,三之以為寸法’者,其術一也。

    夫置一而九,三之既為寸法,則七三之為分法,五三之為厘法,三三之為毫法,一三之為絲法,從可知矣。

    《律書》獨舉寸法者,蓋已于生鐘,分内默具律,寸、分、厘、毫、絲之法而又于此律數之下,指其大者以明凡例也。

    一三之而得三,三三之而得二十七,五三之而得二百四十三,七三之而得二千一百八十七,九三之而得一萬九千六百八十三。

    故一萬九千六百八十三以九分之則為二千一百八十七,二千一百八十七以九分之則為二百四十三,二百四十三以九分之則為二十七,二十七以九分之則為三。

    三者絲法也;九其三得二十七,則毫法也;九其二十七得二百四十三,則厘法也;九其二百四十三得二千一百八十七,則分法也;九其二千一百八十七得一萬九千六百八十三,則寸法也。

    一寸九分,一分九厘,一厘九毫,一毫九絲,以之生十二律,以之生五聲二變,上下乘除,參同契合,無所不通,蓋數之自然也。

    ” 司馬貞《史記索隐》注:黃鐘八寸十分一,雲律九九八十一,故雲八寸十分一。

     臣按:此即朱熹所謂“寸以九分為法,淮南、太史、小司馬之法可推”者此也。

    元定之言曰:“黃鐘九寸,以三分為損益,故以三曆十二辰得一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,為黃鐘之實。

    其十二辰所得之數,在子、寅、辰、午、申、戍六陽辰為黃鐘寸、分、厘、毫、絲之數,在亥酉未巳卯醜六陰辰為黃鐘寸、分、厘、毫、絲之法,其寸、分、厘、毫、絲之法皆用九數,故九絲為毫,九毫為厘,九厘為分,九分為寸,為黃鐘。

    蓋黃鐘之實一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之數,以三約之,為絲者五萬九千四十九;以二十七約之,為毫者六千五百六十一;以二百四十三約之,為厘者七百二十九;以二千一百八十七約之,為分者八十一;以一萬九千六百八十三約之,為寸者九,由是三分損益以生十一律焉。

    ”蔡氏所謂黃鐘之實者如此,或者以謂算到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之數何所用之?朱熹曰:“以定管之長短而出是聲,考究其法當如是也。

    ” 杜佑《通典》曰:十二律相生之法自黃鐘始,三分損益下生林鐘,林鐘上生太蔟,太蔟下生南呂,南呂上生姑洗,姑洗下生應鐘,應鐘上生蕤賓,蕤賓上生大呂,大呂下生夷則,夷則上生夾鐘,夾鐘下生無射,無射上生中呂,此謂十二律長短相生,一終于仲呂之法。

    又制十二鐘以準十二律之正聲,又凫氏為鐘以律計,自倍半,以子聲比正聲則正聲為倍,以正聲比子聲則子聲為半。

    但先儒釋用倍聲有二義,一義雲半十二律正律為十二子聲之鐘,二義雲從于仲呂之管寸數,以三分益一上生黃鐘,以所得管之寸數然後半之以為子聲之鐘。

    其為變正聲之法者,以黃鐘之管正聲九寸,子聲則四寸半。

    又上下相生之法者,以仲呂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