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四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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欣然有喜色而相告曰:‘吾王庶幾無疾病與,何以能田獵也。

    ’此無他,與民同樂也。

    今王與百姓同樂,則王矣。

    ” 朱熹曰:“不與民同樂者,謂獨樂其身而不恤其民,使之窮困也;與民同樂者,推好樂之心以行仁政,使民各得其所也。

    好樂而能與百姓同之,則天下之民歸之矣。

    ” 範祖禹曰:“戰國之時民窮财盡,人君獨以南面之樂自奉其身,孟子切于救民,故因齊王之好樂開導其善心,深勸其與民同樂,而謂今樂猶古樂。

    其實今樂古樂何可同也?但與民同樂之意則無古今之異耳。

    ” 楊時曰:“樂以和為主,使人聞鐘鼓、管弦之音而疾首蹙頞,則雖奏以《鹹》《英》《韶》《》無補于治也,故孟子告齊王以此,姑正其本而已。

    ” 臣按:昔人有言,春秋時雖伶官猶知奸聲、淫樂為可恥,而戰國之時則時君直以世俗之樂為可好,蓋世變于是愈下矣。

    然去之百世之後,先王之古樂絕響而聖賢之格言猶存,深思而熟玩之,猶可以得其流風遺韻之仿佛也。

    後世人主誠因孔孟之言求作樂之本,樂之作也,必使其民欣欣然而有喜色然後為之,苟徒肆一已之樂而忘萬民之憂,又不若不作之為愈也。

    當夫制作之後、播奏之時,慨然反思于心,曰吾之享此其與民同樂否乎?民得無聞之而有舉疾首蹙沄相告者乎?必也好樂而與民同之,使其欣欣然有喜色。

    如此,則所作之樂雖不能備《韶》《》之音,而實得《韶》《》之意于千古之上矣。

     《漢書志》曰:黃帝使伶倫自大夏(西戎之國)之西、昆侖之陰,取竹之解谷(一作嶰溪之谷)生(治也)其竅(孔也)厚(一有“薄”字)均(孔與肉等也)者,斷兩節間而吹之,以為黃鐘之宮,制十二筒以聽鳳之鳴。

    其雄鳴為六、雌鳴亦六,比(合也)黃鐘之宮而皆可以生之,是為律本。

    至治之世,天地之氣合以生風,天地之風氣正,十二律定。

     顔師古曰:“比,合也。

    可以比之,謂上下相生也。

    十二管皆生于黃鐘之宮,故曰黃鐘律呂之本。

    ” 臣按:樂之作,始于黃帝命伶倫取嶰谷之竹生而空竅厚薄均者,斷而吹之以為黃鐘之宮,制十二筒以聽鳳凰之鳴。

    其雄鳴為六律曰黃鐘、太蔟、姑洗、蕤賓、夷則、無射,雌鳴為六呂曰大呂、夾鐘、中呂、林鐘、南呂、應鐘,此十二者皆以銅為管,轉而相生。

    黃鐘為首,其長九寸,各因而三分之上生者盆一分、下生者損一分,于是文之以五聲曰宮、商、角、征、羽,播之以八音曰金、石、土、革、絲、木、匏、竹,而大樂和矣。

    以之候氣則埋之密室,上與地平,實以葭灰,覆以缇素,以候十有二月之中氣,冬至氣至則黃鐘之管飛灰沖素,大寒以下各以其月随而應焉,而時序正矣。

    以之審度則以子谷黍中者九十,度黃鐘之長而以一黍之廣為一分,十分為寸,十寸為尺,十尺為丈,十丈為引,而五度審矣。

    以之嘉量則以子谷黍中者千有二百,實其龠以井水準其概,合龠為合,十合為升,十升為鬥,十鬥為斛,而五量嘉矣。

    以之謹權衡則以黃鐘一龠千二百黍之重為十二铢,兩之得二十四铢而為兩,十六兩為斤,三十斤為鈞,四鈞為石,而五權謹矣。

    此黃鐘所以為律呂之本,而天下萬事萬物皆由是而出焉。

     《後漢書志》曰:宓羲作《易》,紀陽氣之初,以為律法。

    建日冬至之聲,以黃鐘為宮、大蔟為商、姑洗為角、林鐘為征、南呂為羽、應鐘為變宮、蕤賓為變征,此聲氣之元、五音之正也。

    又曰:截管為律,吹以考聲,列以候氣,道之本也。

     臣按:聲氣之元一語,萬世作樂者之大根大本也。

    作樂者不求之氣與聲而能有所成者,無此理也。

     朱熹曰:“律曆家最重元聲,元聲一定向下都定、元聲一差向下都差者以此。

    ”蔡邕《銅龠銘》曰:龠黃鐘之宮,長九寸,空圍九分。

     漢斛銘文曰:律嘉量,方尺,圜其外(循四角規而圜之,其徑當四寸有奇),庣(不滿之處)旁九厘五毫(徑尺四寸有奇之數猶未足也),幂百六十二寸(方尺幂百寸,圜其外每旁方水五寸,庣其旁約五寸),深尺,積一千六百二十寸,容十鬥(一寸幂百六十二寸,為容一鬥;積十寸容一千六百二十寸,為容十鬥)。

     蔡元定曰:“嘉量方尺,所以起數也。

    漢斛容十鬥,實二千龠,計一百六十二萬分,為一千六百二十寸。

    ”又曰:“嘉量之法,合龠為合,十合為升,十升為鬥,十鬥為石。

    一石積一千六百二十寸,為分者一百六十二萬;一鬥積一百六十二寸,為分者十六萬二千;一升積十六寸二分,為分者一萬六千二百;一合積一寸六分二厘,為分者一千六百二十,則黃鐘之龠為八百一十分明矣。

    空圍八百一十分,則長累九十黍,廣容一千二百黍矣。

    蓋十其廣之分以為長,十一其長之分以為廣,自然之數也。

    ” 臣按: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