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四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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樂,禮主嚴而樂主和,和之入人也尤易而深,然其義理淵微,而聲容節奏之間有非旦夕所能究竟者,故使之朝斯夕斯以講習。

    其所謂律呂、聲音及曆代之舞節,大會合以為樂,或用之郊廟,或頒之侯國,或施之鄉射,或用之燕享,遠而行之于四夷之來朝者,幽而索諸農民之蠟祭者焉。

    國家政治之施,合内外,通幽明,和上下,皆必賴于樂。

    今日所以用樂者即前日所教之人也,今日又教之以為他日之用,繼繼承承而不絕焉,此二帝三王之世所以禮樂明備、治教休明、血脈關節常相聯絡而享有道之長與欤。

     太師(樂工之賢者)掌六律、六同以合陰陽之聲(六律,陽聲;六呂,陰聲),陽聲(六律)黃鐘、大蔟、姑洗、蕤賓、夷則、無射,陰聲(六呂)大呂、應鐘、南呂、函鐘、小呂、夾鐘,皆文之以五聲宮、商、角、征、羽,皆播之以八音金(鐘)、石(磬)、土(埙)、革(鼗鼓)、絲(琴瑟)、木(敔)、匏(笙)、竹(管箫),教六詩曰風(諸侯國風)、曰賦(直陳其事)、曰比(即物為比)、曰興(托物興辭)、曰雅(大小雅)、曰頌(祭祀歌頌),以六德為之本,以六律為之音。

    大祭祀,帥瞽登歌(帥瞽朦升堂而歌),令奏擊拊(拊形如鼓),下管播樂器(吹管者在下),令奏鼓朄(音胤,小鼓也),大飨亦如之(飨諸侯亦如祭祀也)。

    大射,帥瞽而歌射節(用之大射)。

    大師(大起軍旅),執同、律以聽軍聲而诏吉兇。

     吳澂曰:“六律、六同以合陰陽之聲,天地自然之理也。

    蓋日月所會,在天為十二舍,在地為十二辰,而律、同生焉。

    所以言陰陽之合,陽道常饒,故其律順而左旋,陰道常乏,故其律逆而右轉,無非應乎日月之所會而為天地自然之合,所謂合陰陽之聲者,本諸此乎?六律屬陽,六呂屬陰,以陰之同乎陽,故謂之同,所以合陰陽之聲。

    總而言之,則有十二律也。

    十二律各具五聲,數多而濁者大,少而清者細,大不逾宮,細不逾羽,征之聲清于角,角之聲清于商,惟五聲相比而成文,故曰文之以五聲。

    然五聲寓于八音,金、石、土為陰,陰逆推其所始,是以先金、石而後土;匏、竹、木為陽,陽順序其所生,是以先匏、竹而後木;革、絲居陰陽之正,是以先革而後絲,故曰皆播之以八音。

    ” 典同(同即六同也,言同以見律)掌六律、六同之和,以辨天地四方陰陽之聲(陽聲屬天,陰聲屬地),以為樂器,以十有二律為之數度(一、二、三、四為數,分、寸、丈、尺為度),以十有二聲為之齊量(大小之劑、廣狹之量),凡和樂亦如之(調和樂聲皆如是也)。

     王安石曰:“天地四方各有陰陽之聲,是為十有二聲。

    辨十有二聲,雜比而和之,取中聲焉以為樂器。

    ” 臣按:太師主于和聲,所合者陰陽之聲也;典同主于制器,所辨者不止于陰陽而又兼以天地四方也。

    太師既合其聲而又付之典同,使辨其陰陽以制器焉。

    蓋樂非聲不成,而所以寓其聲者器也。

    律屬陽,呂屬陰,陰必同于陽而無所乖異,則樂和矣,故其合聲也必本乎陰陽,而其制器也亦必合乎陰陽。

    凡所以為之度數、為之齊量皆不能外乎陰陽之律與聲焉,陰陽既合,文之以五聲,播之以八音,歌之以詩,寓之以器,以祭、以燕、以射無不和協者矣。

     《禮運》曰:五聲、六律、十二管還相為宮也。

     陳澔曰:“五聲,宮、商、角、征、羽也。

    六律,陽聲黃鐘子、太蔟寅、姑洗辰、蕤賓午、夷則申、無射戌也;陰聲謂之六呂,大呂醜、應鐘亥、南呂酉、林鐘未、仲呂巳、夾鐘卯也,六律、六呂皆是候氣管名。

    還相為宮者,宮為君主之義,十二管更疊為主,自黃鐘始,當其為宮,五聲皆備,黃鐘第一宮下生林鐘為征、上生大蔟為商、下生南呂為羽、上生姑洗為角,餘仿此,林鐘第二宮、大蔟三、南呂四、姑洗五、應鐘六、蕤賓七、大呂八、夷則九、夾鐘十、無射十一、仲呂十二也。

    ” 臣按:《書》曰“聲依永,律和聲”,蓋律以五聲而辨,聲以十二律而和,然五聲之中又各有變焉,非變有所不能盡也。

    是故一律之中各具五聲,五聲之外又有所謂二變者焉,黃鐘為宮,則林鐘征、大蔟商、南呂羽、姑洗角而應鐘為變宮、蕤賓為變征矣,其十一律為宮皆然,旋之為十二宮,折之為八十四聲類,皆五位為五音,第之至六為變宮,又第之至七為變征,然後旋轉為宮,次第無窮矣。

     以上論樂律之制(上之上)